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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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区政府投资,是指在XX区辖区内全部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城区财政配套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应当投向市场不均衡、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

2、主要采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四条城区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推进今年、预备明年、策划后年”的思路,并根据上级和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其他发展战略、重要决策部署,以及本行业或本辖区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提出项目建设规划。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区政府报送审查项目建设规划时,必须同时编制提交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举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第六条经城区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结合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

3、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估和决策同意后,方可对项目进行正式立项组织实施。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和管理,提高项目策划包装能力,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各项审批手续办理,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策划包装应符合国家、省及XX市的政策、资金扶持导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积极申请上级预算内投资或专项补助资金,确保项目真实落地和城区财政健康运行的平衡平稳。第八条城区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开展

4、项目调度。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全城区综合项目库建设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库建设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本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划分依照XX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类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按XX省企业投资项目核

5、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预算前审控制匡算、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同时,投资概算中的第一部分建安工程费用是项目施工图预算(或公路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中第一部分建筑安装费用)和上限控制价的最高限额。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上限控制价原则上均不得变更和突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对项目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报城区政府批准同意

6、后,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城区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涉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发展改革局是城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综合管理单位。城区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管理单位。经城区区委、政府审定同意,由发展改革局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城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集和编制工作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如下:(一)城镇(包

7、括工业园区)市政道路、给排水、通信电气,保障性安居(及配套)工程、老旧小区改造、村屯改造等领域由住建局负责;(二)城镇市政基础配套(包括道路维修改造、人行道、照明、绿化、环卫、公园)等设施建设由城管局负责;(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由教育局负责;(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由交通运输局负责;(五)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六)社会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民政、公检法司、政务服务)项目由发展改革局负责;(七)其他前款未列明或专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计划的,其编制职责按各行业主管部门三定方案或城区政府专项工作部署进行明确。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按

8、新建、续建、前期等分类进行编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项目业主、项目负责人等事项,落实“四定”责任。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从城区行业项目库或城区综合项目库中选取,列入当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新建项目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能确保在一季度最迟不超过上半年期限内开工的;(二)续建项目要求须为上一年度已经实质性开工的;(三)前期项目原则上应属于已经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或其他专项项目建设规划以及经党委、政府审定同意的行业建设发展规划中的项目。

9、第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因存在该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建设任务的,在年度计划完成编制和报经城区党委、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发展改革局进行下达。行业主管部门不承担具体建设任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局联合下达。第十八条对于国家、省、XX市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资金补助计划,执行以下管理:(一)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下达的,由发展改革局转下达后实施;(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或牵头联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由财政局牵头城区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商定转下达后实施。第五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局统筹负责全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咨询服务工作及经费管理。各项目

10、建设单位在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须将拟开展前期工作事项报经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未经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开展的项目前期事项,城区政府不予承认,财政局不予拨付前期经费。项目责任单位形成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书面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局根据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用款意见及额度。项目责任单位持发展改革局意见向财政局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按流程拨付。第二十条按工程项目类型不同,由各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行政监督管理:(一)农田、水利、畜牧建设类项目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二)符合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的农村公路项目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三

11、)房屋、市政道路类项目由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四)园林绿化类项目由城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建设报建、报监程序按行业相关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不允许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第二十二条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为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各领域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变更进行技术指导,对设计变更可行性和必要性等

12、方面论证出具行业管理意见。第二十三条除地质灾害、防洪抢险、卫生疾控等应急项目外,项目设计变更必须经城区政府审定同意,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审手续后方可对设计变更进行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价款采用按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支付,竣工后办理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执行:(一)合同内工程施工进度款:按照当期计量的80%支付;(二)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进

13、度款: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含10%),按照当期计量的60%支付;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超出合同价的10%部分,不进行施工进度款计量支付,留待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7%,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可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四)待质保期过后,如无质保问题,可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100%。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完成情况支付。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上级文件新规定的,按最新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

14、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第六章项目考核与责任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督查通报机制。发展改革局统筹项目管理,对全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调度和定期调度。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落实的全程负责日常督查。督考办对全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定期督查。第二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激励机制。项目各责任单位根据项目需要争取到XX市级以上项目补助资金的,设置绩效加分奖励。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

15、设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概算,严格按照批复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严禁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人为因素引起的超概行为。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依法给予处分;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

16、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第三十一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7、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四)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

18、大变更并擅自实施;(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六)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第三十三条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本行业建设项目责任管理,对涉及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相关企业列入XX区合同履约失信企业名单。(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19、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或咨询评估评审中弄虚作假、缺项漏项或者评估评审结论严重失实,导致项目无法满足功能需要或使用条件、发生超概特别是超概10%以上的;(二)勘察单位不按规范、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导致因勘察方面出现问题造成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设计及概算漏项,致使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超概10%以上的;(三)设计单位不开展现场勘查,不按相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总投资概(估)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导致项目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设计及概算漏项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超概10%以上的;(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转包或违法分

20、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其他违反国家、省、XX市相关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其建设所产生的费用,财政局不予结算审核,相关责任由私下做出实施设计变更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超概的,由相关部门核实并对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提请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就投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和省、XX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部分涉及重大项目的,按城区重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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