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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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X国资发2014)275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国资发(2018)5号)、XX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

2、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X国资发(2015)8号)、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X国资发2009)10号)、XX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国资发(2015)5号)、关于明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有关特殊事业事项的管理的通知(X国资委(2016)79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国资(2015)209号)相关规定,结合XX县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人民政府直接监管

3、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XX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或者委托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XX县人民政府授权XX县财政局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监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指企业自身依法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或管理权的资产。资产分为重要资产和一般资产。重要资产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包括土地、场地、房屋建筑物、主要生产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单项资产或者批次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

4、万元)、的其他资产;一般资产是指除重要资产以外的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使用,是指企业对其依法拥有所有权、处置权或管理权的资产,进行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依法拥有所有权、处置权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捐赠,转让,报废和核销。第五条使用和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自用资产第六条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

5、管理等。第七条资产购置。企业应制定企业资产购置标准,报XX县财政局备案。企业应参照城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第八条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企业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九条资产领用交回。企业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企业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企业资产应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时,保管

6、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第十条资产清查盘点。企业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少于一次)、,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一条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台账,及时更新企业资产变动信息,对本企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XX县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企业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

7、。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第十四条资产共享共用。企业要积极推进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六条企业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情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的不

8、当损失和浪费。第三章出租第十七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的规章制度。直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报XX县财政局备案,下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报直管企业备案。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当就资产出租行为明确决策主体,明晰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原则,并建立资产出租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出租项目的跟踪管理。第十九条直管企业的

9、下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报直管企业审批;直管企业的资产出租,由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等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XX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同意意见后,再由XX县财政局报XX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或者批准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一)企业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二)企业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三)企业进行出租国有资产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可行性说明)或者资产出租方案;(四)企业同意资产出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企业拟承租方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证

10、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六)财政部门审核出租事项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按照企业章程、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二)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三)承租条件,租金收缴办法,招租底价及底价拟定依据,招租方式等。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10年,且如超过5年的,应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资产出租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出租原则

11、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年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进行资产年租金评估:(一)已经资产租赁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招租,出租期满后对资产重新公开竞价招租的;(二)出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三)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四)对在同一地段同类资产出租的,如其中一项资产已经作年租金评估,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该地段同类资产出租可按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确定资产出租挂牌底价;(五)对出租期满后收回的专业市场、商场、农贸市场资产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其首次招租底价可以在不低于该资产前次出租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六)对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备进行年租金评估

12、,但企业也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询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七)对有历史原因无法对外招租的政府代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房不宜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租金底价的,可不进行资产年租金评估,但需按照我市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对不需进行年租金评估的,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估价,综合考虑出租资产特点、市场行情以及原租金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的挂牌底价。第二十三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或者

13、资产租赁机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程序重新确定租金底价后继续进场公开招租。第二十四条企业资产招租信息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资产租赁机构的网站对外发布,并可以在本企业网站、企业信息公开栏、报刊或者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公开发布。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由各直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一)承租方为直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单位的;(二)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三)出租给提供便民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和项目;(四)经公开招租只产

14、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五)企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管理规则组织招租的资产;情况确实特殊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六)企业应当按照专业市场、商场管理规则组织招租的资产;情况确实特殊的,经直管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七)租赁期期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资产租赁行为(延期不超过2次)、,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企业要加强对资产出租事项管理,尽量避免出现租赁期延期的情况;(八)企业对确实不宜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经直管企业审批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由各直管企业

15、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经直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九)企业对经三次公开招租后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经直管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并审议同意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的方式;(十)企业对政府代管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房出租,可以采取直接协议出租方式,并按照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十一)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第二十六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资产出租合同正常履行。资产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

16、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二十七条资产租金收入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出租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城区交由企业代管的资产的出租所得应按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上缴非税专户,并按企业上缴金额的70%计算并支付企业管理服务费。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化建设,将本企业资产出租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提高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度,强化资产出租动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本企业职工和社

17、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企业整体资产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租的资产出租方案,应当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三十条城区直管企业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上一年度资产出租情况汇总报告XX县财政局。XX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直管企业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监事会和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第三十一条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出租合同时,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

18、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转让第三十三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且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企业资产转让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同意资产转让的书面决议;(二)重要资产转让应当由直管企业审议后报XX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同意意见后,再由XX县财政局报XX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资产转让应当由各直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并在形成书面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抄报XX县财政局,下属企业的一般资产转让上报直管企业审批;(三

19、)资产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资产转让方根据XX市资产评估管理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XX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四)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实施交易;(五)资产转让的价款应当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转让双方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资产转让完成后,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XX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五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审核下列书面文件:(一)申请资产转让的请示文件

20、,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的原因及内部审议情况,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净值,资产转让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二)转让资产的有关决议文件;(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有无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状况说明;(四)资产明细表,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投入使用时间、原值、会计折旧年限、已折旧年限、累计折旧、净值、行业使用年限等;(五)申报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六)申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七)特殊资产的转让应当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六条企业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XX县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

21、准或者备案申请文件(含初审意见);(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备案表(一式三份);(三)资产转让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七条资产进行转让时,首次信息公告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XX县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企业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并再次进行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应当报XX县财政局批准后,再发布资产转让公告。除国家、省、XX市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

22、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经直管企业审议决策,直管企业内部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第三十八条资产转让涉及的评估事项其他相关要求按照XX市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报废第三十九条企业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第四十条企业资产报废的程序如下:(一)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同意资产报废的书面决议。(二)重要资产报废应当由直管企业审议后报XX县财政局,由XX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同意意见后,再由XX县财政局报XX县人民政府批准;一般资产报废由各直管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并在形成书

23、面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抄送XX县财政局,下属企业的一般资产报废报直管企业审批。对资产报废审批前,审核单位应当对拟报废的资产现场清查认定,并拍照存档。(三)报废重要资产应当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处置,报废一般资产原则上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处置。(四)资产报废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XX县财政局备案。第四十一条办理资产报废审批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一)申请资产报废的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报废的原因及内部审议情况,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净值,资产报废对企业资产现状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24、即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形成的书面决议;(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和资产有无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状况说明;(四)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投入使用时间、原值、会计折旧年限、已折旧年限、累计折旧、净值、行业使用年限等;(五)申报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六)申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七)企业申报重要资产和资产损失的报废,应当取得必要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经济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对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应当公开变现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其中公开处置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5、。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的企业资产报废事项,自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处置,不能完成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四十四条国家对特殊资产如车辆、电梯、锅炉和易燃易爆品及危险源物等报废有明确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不良资产核销第四十五条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清查出来的不良债权、股权、其他权益性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第四十六条企业对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企业认定不良资产应取得合法证据,主要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26、(三)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四十八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出具的明令禁止文件;(六)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称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

27、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第五十条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指企业对不良资产损失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批准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第五十一条对于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明的资产损失,或者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

28、经济鉴证意见书。第五十二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认定和申报审批程序。(一)企业有关部门经过取证、核查责任等内部管理程序后,提出申请,并说明形成不良资产的原因;(二)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同意核销不良资产的书面决议;(三)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六个月累计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直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并在形成书面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报XX县财政局备案;累计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XX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XX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五十三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核销的

29、请示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不良资产核销的原因及内部审议情况,不良资产的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净值,不良资产核销对企业资产现状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一)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三)资产权属证明和文件和资产有无抵押、质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产权状况说明;(四)资产明细表,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投入使用时间、原值、会计折旧年限、已折旧年限、累计折旧、净值、行业使用年限等;(五)企业认定不良资产应取得合法证据;(六)申报企业申报当期资产负债表;(七)申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八)其他有关材料。第五十四条企业对经批复核销的债权性资产,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并进一步核实和追索,减少资产损

30、失。对经批复核销的资产应公开变现处置或加以利用,尽可能收回残值。第五十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第五十六条企业调整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不良资产核销的范围,企业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更正。第五十七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申请核销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五十八条对因违法违纪、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与事实不符或与企业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

31、成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六十条XX县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审批的不良资产核销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不良资产核销项目的上报材料、审批程序、处置结果等内容,并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第七章捐赠第六十一条企业资产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六十二条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六十三条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32、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六十四条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不具处置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六十五条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主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第六十六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第六十七条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

33、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确定捐赠规模和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六十八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第六十九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的企业,以及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第七十条直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年度捐赠预算支出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

34、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范围。第七十一条直管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管理,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下属企业对外捐赠事项按管理层级上报直管企业审批或备案,未经直管企业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第七十二条属于以下情况的,直管企业应当报XX县财政局备案管理,并同时抄报XX县人民政府:(一)直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XX县财政局备案。以后年度需要对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当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XX县财政局备案;(二)直管企业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含下属企业)、上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35、和本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方案报XX县财政局备案;(三)直管企业(含子下属企业)、单次捐赠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万元的现金或等值物品的,直管企业应就该事项单独报XX县财政局备案;(四)对于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超出年度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直管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专题审议后,逐笔报请XX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第七十三条直管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对本企业(含下属企业)、捐赠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在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

36、问题,认真整改。第七十四条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投资管理。第七十五条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第七十六条企业对内部职工的捐赠,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管理。第七十七条XX县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对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

37、资产出租及处置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九条国家、省、XX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本办法由XX市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XX县财政局负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1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2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1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序号资产类别使用年限一交通运输设备(一)机动车1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15年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3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8年4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10年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

38、挂汽车)、8年6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10年7矿山作业专用车8年8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6年9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6年10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10年11三轮摩托车8年(二)船舶(含海船和河船)、1高速客船25年2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30年3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0年4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30年5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35年二办公自动化设备1大型计算机8年2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8年3台式电脑(包

39、括电脑终端)、6年4笔记本电脑6年5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6年6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6年7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6年三电器设备1电视机8年2电冰箱6年3洗衣机8年4摄像器材8年5摄影器材(照相机)、6年6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10年7中央气调设备15年四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15年五专用设备1消防设备12年2厨房设备8年3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8年4道路清扫设备10年5电子设备6年6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6年7音响设备13年8健身房设备8年9通讯设备9年六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10年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10年机械设备12年九动力设备15年十传导设备22年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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