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妇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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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妇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XX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城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城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第五条本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

2、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本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六条本部门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务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

3、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务信息。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务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务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第十条下列政务信息可以公开:(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务信息;(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务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

4、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务信息。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机关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二)机关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机关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本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

5、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四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五条本部门对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二)申请确定的政务信息文本;(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本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

6、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七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务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

7、十条城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XX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本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城区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七条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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