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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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为确保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规范,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和公司经营风险,促进我县投融资公司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融资主体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为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而设立,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参与的公益类项目。第三条新的预算法规定,政府不能新增债务。各投融资平台要切实树立风险意识,严格融

2、资条件,提高融资门槛,控制融资范围,严把融资关口。今后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融资平台一律不再进行融资担保,要集中资金投资建设民生项目,惠及广大群众。第四条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中央及省、市有关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政策,不得违反和触犯相关禁止性规定,不得出现包括但不限于XX县县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防范政府违规举债行为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为。第五条

3、各公司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决策时公司法务部门要做好合法合规性审查,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纪委要加强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启动问责程序。各投融资公司要坚持政府债务规模与本县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渠道融资,切实增强融资平台服务能力;同时,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凡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必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第六条各公司要对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的业务及决策、签订的协议、形成的决议和纪要、各类函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对新发生的业务,要严格规范运作,

4、不得违背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融资公司没有自主融资权,确需融资项目,各融资平台项目融资之前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各融资公司原则上不得与社会资本在项目上进行合作,签订合作协议,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合作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以确保不超出财政承受能力,引发债务风险。第七条将各公司贯彻执行上级相关债务管理政策的情况,列入公司考核范围,与绩效薪酬兑付挂钩。每增加新的债务需经县投融资及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同意后,报财政局(国资委)备案。各投融资公司按照业务发展方向,内部可分设不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公司对应业务的投资、管理、运营

5、,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各平台公司所融项目资金,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严格按照财政规章制度管理,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第八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原则上负责对各平台公司领导班子任用人选的推荐工作;各平台公司的部门中层选聘,根据各平台公司的业务范围由本公司制定具体的选聘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内部决策通过,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各平台公司按程序组织实施。第九条各平台公司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综合考评,由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对各平台公司的领导班子经营业绩的绩效考核,由县财政局(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和XX县投融资整合重组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各平

6、台公司领导班子人员续解聘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加强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督,严格执行拨付资金使用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等情况。第十一条融资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擅自调整到其他项目、其他用途上,并按工程进度实行报帐制管理。第十二条对一些无法提供抵押担保的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要积极探索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积级配合,做好项目融资的风险控制。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强化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动态监测

7、和风险评估,建立以债务率、偿债率等为债务风险的预警机制。第十四条融资平台根据债务资金规模和期限,合理调度,统筹安排,每季度把偿债资金和偿债资金来源报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筹核算到期债务规模,科学评估财政偿债能力,使每年偿还债务控制在县财政收入的10%以内。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严格实行融资资金封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促进政府融资的良性循环。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对资金在使用、偿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资金安全。附件:县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防范政府违规举债行为负面清单附件XX县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防范政府违规举债行为负面清单一、向上级

8、汇报工作或报送材料(一)严禁在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汇报、报告、意见、建议、函件等各类文书中,出现违反政府债务相关规定的内容及表述。(二)严禁要求各级政府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企业。(三)严禁要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二、公司开展自身经营活动(四)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举债,造成县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五)企业融资时,严禁要求县委、人大及其党委会、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承诺或者担保性质文件,包括但不限

9、于决议、会议纪要、协议、各类函件等。(六)企业融资时,严禁在相关借款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标示由地方政府承担任何偿债责任。(七)严禁要求县政府对未纳入政府隐性债务的公司融资资金进行财政贴息补助。(八)企业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时,严禁要求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以任何方式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九)严禁企业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十)严禁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十一)规范企业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十二)严禁将企业开展的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前期融资成本、建设投入等,非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部分通过政府付费方式在规定期限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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