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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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是我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开展高质量和贯穿生命周期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建立稳定长效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投入机制的重要途径。第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区域、动态管理”的原则,着重从省内基础、临床、口腔和公卫等领域择优选拔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团队。第四条省医药卫生重点

2、学科建设,是以全省卫生健康发展战略及重大需求为导向,通过重点建设,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重点学科基地。同时,对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工作、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医学平台。第五条为优化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布局,建立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发展长效机制,设置一定比例的培育学科。对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达不到重点学科标准的,列入培育学科,培育期为一年,培育期满通过考核的,纳入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未通过考核的,终止培育。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实行省卫生健康委、设区市卫

3、生健康委、学科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学科建设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第八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章程,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科的申报、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措施。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的业务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九条省医药卫生

4、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为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省内医学高等院校和省内其他三级医院。第十条申报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一)申报学科范围根据医学二级、三级学科目录,符合我省医学发展和临床需求的变化。(二)团队具有2个以上明确的学科亚专业发展方向,学科符合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趋势,主要研究方向在本领域中具有明显优势;科研整体实力达到同类学科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具发展潜力;团队成员近3年作为主研人员承担或参与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过一定数量的科技奖励、发明专利或成果转化;参与指南或者标准制定;举办或承办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能够积极广泛开展国内

5、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三)具备较强的临床诊疗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具备独立开展达到领先水平的新技术的能力;拥有新技术普及推广网络。(四)学科带头人必须为申报单位在职在岗的全职固定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思想政治水平过硬,在全国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国家级学术团体或专委会任职,开拓创新意识强,在学科发展中能起带头作用,年龄60周岁(含)以下。(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拟申报学科人才梯队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高素质后备人才队伍;核心团队成员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的影响力。(六)具备教学培训经验

6、,有能力为同级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近3年主办过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七)具备满足本学科科技创新与技术提升需求的设施和设备。(八)申报学科为市级重点学科或已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建设计划,近3年为单位重点培养对象;依托单位科技支撑条件较好,能为学科建设提供相应保障。(九)重点支持急需专业和新兴交叉学科;多学科联合申报的必须明确核心学科或专业,应详细说明多学科合作的背景与方式,联合研究方向和核心团队成员。(十)学科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重大影响问题。学科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各学科项目申请

7、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择优推荐。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答辩或实地考察结果,择优拟定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加挂“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并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实行全程监管。采取同领域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五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建设期为三年,各依托单位应当严格

8、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调整任务书。第十七条已经担任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不得重复兼任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的其他学科带头人。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学科带头人的,以书面材料逐级申请报批。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建设期每年投入不低于50万元,鼓励依托单位多渠

9、道、多形式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学科发展多元支持的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学科可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十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每年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审核后,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第二十一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以及学科管理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第二十二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与验收第二十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对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

10、管理,采取年度自评、中期考核与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纳入建设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开展考核评价。第二十四条年度自评。依托单位根据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重点学科本年度电子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学科建设现况、人才队伍建设、科研创新、教学育人、服务能力、现代化管理及带动全省医疗卫生学科发展情况等。年度自评报告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二十五条中期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开展中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科实现改进提升,达到以

11、评促建的目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科,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中期考核结果是学科综合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六条期满验收。根据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建设期满考核,每3年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重点学科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验收的重点学科,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第二十七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不合格”5个等次。“合格”及以上等次,加挂“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申报科研项目、省级、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时,同等条

12、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考核验收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再次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整改后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重点学科序列。第二十八条期满验收考核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书内容调整等变更事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重点学科统一命名为“山东省医药卫生XXX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ShandongProvincialKeyMedicalandHealthDisciplineof(依托单位名称)”。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第

13、三十条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规范和道德的学科和单位及考核验收不合格者,终止建设并按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卫生健康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医药卫生

14、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是由省卫生健康委在医药卫生领域设置的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按照“整体规划、强化优势、分批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应用基础类、转化应用类、政策研究类和条件保障类。第四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是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管理制度

15、、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实验室建设评审标准并组织评审,开展实验室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顺利实施。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的统筹管理,组织检查,配合考核评估,协调解决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问题。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组建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给予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三)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报备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在主管部门

16、指导下组织申报重点实验室,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估及检查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年度考核。第七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高水平医学研究,在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省部级以上课题承担、高水平论文产出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为我省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实验室发展目标、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加强相关学术团队建设,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四)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

17、室安全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向全省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第九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对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省内医学高等院校和省内其他三级医院。(二)运行基础。实验室应具有一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且相对独立;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的单位重点实验室;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托单位具有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三)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

18、专业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同类实验室工作经历,年龄55岁以下,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四)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五年内固定成员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等。(五)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

19、集中;原则上相对集中科研用房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理论研究、软件开发研究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六)配套支持。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运行经费。(七)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经费、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开放研究课题)、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八)开放共享。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加强开放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

20、科技服务。(九)安全诚信。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重大影响问题。实验室固定成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第十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一)各重点实验室申请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择优推荐。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各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筛选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二)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或现场答辩。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实地考察或现场答辩结果,择优批准建设,对批准建设的实验室,加挂

21、“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考核评估。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第十四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实验室建设方案、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

22、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事项。(一)学术委员会由79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总数不超过总人数的l3o(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委员聘任当年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五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第十六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

23、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第十七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第十八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优势创新资源,加强与其它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通过学术交流、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第十九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成

24、果的转移转化,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加强与学会、协会之间的协作交流,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二十一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评估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主任、研究方向等变更事宜。第二十二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撤销其资格:(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拒不接受检查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五)存在学术不端

25、、医学伦理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主要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实验室对国家和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支撑,促进实验室高质量建设与发展。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年度报告与期满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根据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及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自评,以电子版年度报告的形式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年度报告是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期满评估。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对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组织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省医药卫生

26、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须参加评估。第二十六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合格的,加挂“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申报科研项目、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重点推荐;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进行再次考核;对评

27、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等次的实验室,以及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医药卫生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英文名称为“ShandongProvincialKeyMedicalandHealthLaboratoryof(依托单位名称)”。依托单位发表、出版与重点实验室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鉴定以及上报成果等,均应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条已成为国家级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或同等层级实验室的,不再列入委级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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