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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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

2、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

3、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

4、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对流动性服务商的选定、新增和终止,以及对主流动性服务商的指定和调整,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第三章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第十条流动性服务商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指定的交易单元。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本所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流动性服务商为单只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只

5、能使用唯一的专用证券账户。第十一条流动性服务商开展流动性服务的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一)最大买卖价差;(二)最小申报金额;(三)时间加权报价差率;(四)连续竞价参与率;(五)集合竞价参与率,包括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和收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六)平均单笔申报金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具体基金品种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指标作出具体安排和调整。第十二条本所建立对流动性服务商的评价制度,根据相关指标,定期对流动性服务商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场公告。第十三条本所根据流动性服务商评价结果,可以支付流动性服务商适当的服务费用。第十四条本所对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实施差异化的评价

6、和服务费用支付标准。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流动性服务商无法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本所可以根据流动性服务商的申请,对流动性服务商的流动性服务评价进行适度豁免:(一)基金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流动性服务商因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权益变动在一定期间不得买卖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流动性服务商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

7、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应当维护基金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基金市场推广和投资者教育活动。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指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140号)同时废止。附表:基金流动性

8、服务商登记表附表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流动性服务商全称基金简称基金代码交易单元编码交易单元名称流动性服务账户账户使用部门(自营、经纪或者其他)业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电话邮箱交易员(1)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电话邮箱交易员(2)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电话邮箱是否具有相关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权限是()否()是否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业务隔离制度是()否()是否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是()否()流动性服务商承诺:保证本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等相关规定,提供流动性服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流动性服务商(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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