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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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艺培机构”)的审批监管等工作,依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校外艺培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3

2、至6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的非学历培训机构。第三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属性,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为校外艺培机构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艺培机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参与校外艺培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第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职能。教育部门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校外艺培机构准入审批和全流程监管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

3、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校外艺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校外艺培机构信用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校外艺培机构场所房屋安全监管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网信、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线上艺术类培训的日常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探索建立校外艺培机构“互联网+”管理机制,推动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监管、执法等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校外艺培机构安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疾病防控等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4、依职责开展已注册登记的存量市级非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登记等工作;负责校外艺培机构价格、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开展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的登记等工作。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校外艺培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加强引导规范、适时清理整顿校外艺培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艺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校外艺培机构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六

5、条线下校外艺培机构的准入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审批。校外艺培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由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审批,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第七条校外艺培机构的准入审批,要符合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中的设立条件。第八条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对校外艺培机构预收费进行资金风险管控。第九条校外艺培机构线下培训场所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场所。第十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艺培机构设置标准,依法依规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食品经营业务的校外艺培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住建、消防部门对培训场所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会同当地住

7、建等部门对校外艺培机构教学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进行实地检查。如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与原有手续不相符情形或存在消防、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到位。第十三条现存校外艺培机构原有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在培训场所未发生新建、改扩建的前提下可以延续使用。对未办理上述消防手续,或具备上述消防手续但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与原有相关消防手续不相符情形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现存校外艺培机构,须提供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可从应急管理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系统”查询。对新建、改扩建的校外艺培机构,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8、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要求,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第十四条现存校外艺培机构取得的安全鉴定报告等原有房屋安全手续在培训场所未发生新建、改扩建的前提下可以延续使用;对于没有房屋安全证明手续的现存校外艺培机构,或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与原有房屋安全手续不相符情形及房屋安全隐患的现存校外艺培机构,须取得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报当地住建部门。培训场所位于商业办公楼、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未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降低安全条件的,可共用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第十五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虬教学

9、、教研人员应当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者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第十六条校外艺培机构在提交审批申请时,要如实提交相关申请表、备案表等准入申请材料,同时提交机构申请承诺书(见附件)。第十七条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受理校外艺培机构审批申请时,还应主动了解校外艺培机构以下情况:1 .校外艺培机构存在相关审核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办理注销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示;2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在同一县域或者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应

10、当分别履行报批程序。涉及线上培训的机构应当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 .非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4 .培训内容中有不同类型的培训,应请当地教育部门牵头确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5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向登记部门了解校外艺培机构登记、变更情况,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对已经发放审核意见书的校外艺培机构,各地要及时将其纳入校外艺培机构“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九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按照准入相关规定取得审核意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校外艺培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条校外艺培机构开展经营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11、专兼职教师应当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第二十一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1 .审核意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2 .招生简章,包括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3 .师资情况,包括教学教研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资质等;4 .举报投诉电话;5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制定招生简章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校外艺培机构招生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第二十三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使用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

12、合同(示范文本)与受培对象或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受培对象为未成年人须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受培对象(或受培对象监护人)。第二十四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的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第二十五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庸俗媚俗、盗版侵权违法的培训教材和资料。培训材料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校外艺培

13、机构应当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训教材、资料使用完毕后3年。第二十六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围绕培训项目科学制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合理开设课程、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第二十七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国平台)开设账号,纳入国平台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采取银行托管、缴纳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第二十九条校外艺培机构主要

14、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安全职责,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艺培人员人身安全。第三十条校外艺培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年检工作。营利性校外艺培机构年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审批、监管、执法衔接机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各级监管执法职能部门要加强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统筹协调,尽快实现部门间资源信息共享、

15、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动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寒暑假、节假日等重要时段专项治理制度化。第三十二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校外艺培机构的诚信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校外艺培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制定校外艺培机构信用分级分类、预收费资金和风险保证金管理使用等具体措施办法;对校外艺培机构办学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等事项;鼓励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校外培训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校外艺培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第三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站、

16、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关于校外艺培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机构申请承诺书(参考格式)附件机构申请承诺书(参考格式)1 .申请表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2 .本机构承诺所有从业人员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3 .本机构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内容。4 .本机构承诺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续存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17、所有举办投入,应当及时登记到本机构名下。5 .本机构承诺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6 .本机构承诺所属教学人员不得在境外开展线上教学。7 .本机构承诺严格遵守消防和安全相关规定,保证消防救援通道畅通,不私自拆改培训场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8 .本机构承诺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9 .本机构依法取得“审核意见书”后,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登记注册、银行监管账户开设、保证金缴纳到位等事项。10 .本机构承诺开通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支付功能,将所有学员预缴学费(包括现金形式收取)等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纳入预收费资

18、金托管专用账户管理,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11 .本机构承诺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制定公共卫生及火灾、房屋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12 .本机构承诺使用正式出版培训教材,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时间不与当地中小学教育时间冲突,培训时间不晚于20:30。13 .本机构承诺不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14 .本机构承诺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所有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15 .不在大众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发布(发放)校外培训广告。16 .o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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