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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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县政府设立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委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消委办)。县消委会是县政府负责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县政府办、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民宗局、政法委、总工会、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

2、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中心、融媒体中心组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委员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第四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3、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安全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第五条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相应成员单位及时向县消委办发函,经县消委办报县消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县消委会印发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委员时,应及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委会主任报告。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区(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县火灾事故、监督执法和消防安全工作

4、形势,研究出台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制订全县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四)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五)提请县政府与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六)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七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提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建议;(二)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和专项

5、治理;(三)协调指导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四)组织开展消防工作预警提示、督办、约谈、督查、考核等工作;(五)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八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主动配合协作,部署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县消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反馈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会议制度县消委会每年组织召开全县消防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主要为各镇区(街道、社区)及消委会成员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会议主题

6、主要是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年度消防工作重点任务等事项。根据全县消防安全形势任务需要,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消委会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要问题。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县消委办负责编写、印发。第十条通报制度县消委办每季度通报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县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和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适时通报消防安全重点任务和县消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第十一条督查制度县消委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由县消委办负责情况收集

7、、汇总、通报和反馈等。第十二条警示制度重要防火季节、重要时期、重要节日以及根据消防安全形势需要,由县消委办向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作出消防工作预警提示。预警提示对象、内容等事项由县消委办提出,报请县消委办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对象应抓好提示内容落实并及时反馈。第十三条督办制度对消防工作考核及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有影响火灾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由县消委会或消委办进行督办。督办事项由县消委办提出,报请县消委会或消委办主任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发出。督办对象须在十

8、五日内报送整改方案;督办事项办结后,应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第十四条约谈制度对县委、县政府或县消委会消防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坚决;对因消防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发生有影响地火灾事故;短期内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镇区(街道、社区)和部门,由县消委会组织对相关镇区(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内容等事项由县消委办提出建议,经县消委会主任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十五条报告制度(一)县消委会每年初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年度全县消防工作情况。(二)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每年7月14日和1月14日前分别向县消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度和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与履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打算等。第十六条考核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县消委会结合定期督导和年终考核,适时将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县消委办每年组织对各镇区(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组织、工作机制、火灾预防、基础建设等内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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