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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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运用,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本工作办法适用于处理专利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形。第三条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二)合法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保密原则。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案

2、件代理人、专家等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许可期限等发生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调解案件时,需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笫六条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申请调解的纠纷事由、争议的简要说明、申请调解的事项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

3、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中,自然人应当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应当加盖公章。(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登记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生效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委托工一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五)其他与案件调解相关的材料。第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

4、的调解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Bo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二)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四)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受理的调解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编号、所涉专利信息、申请人信息、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申请调解的主要事项、随案证据材料等。第三章案

5、件调解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被指定的调解员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联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先行委托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对于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或者所涉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合议组,合议组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三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应当回避,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由该调解员继续调解的除外。(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第十四条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五条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四)法律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二)依法全面提交有关证据;(三)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四)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威胁、殴打调解工作人员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二)扰乱调解秩序的;(三)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的;(四)其他干扰、阻挠调解的行为。第十八条调解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步躲开展调解:(一)核实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调解开始时

8、,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调解纪律,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二)查清事实。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问询、质证、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三)调解与处理。调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现场调解、电话调解、书面调解、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同一案件中可以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方式。组织现场调解的,应当在调解3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调解员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参加现场调解的,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改期。案件由合议组开展调解的,由合议组组长主持调解过程。(四)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简

9、要记载调解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协商事项、当事人意见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调解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调解过程中需要向专家咨询或者对相关事实做出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影响案件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一)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二)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第

10、二十一条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调解,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第四章结案第二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自行和解、现场调解且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在调解笔录上记录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二)有财务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三)调解的事项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情形的;(四)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及

11、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二)争议纠纷事项;(三)调解结果,包括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等。(四)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五条调解协议书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以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二十六条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留存一份。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二)调解期限届满,且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四)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调解的;(六)当

12、事人之间意愿差距较大、不具备达成协议条件的;(七)当事人就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调解终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调解笔录中。第二十八条调解以一次为限,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调解。第二十九条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调解案件材料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2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国务院办

13、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化解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为本轮专利法修改新增条款,目前尚无细化规定。2022年4月,申长雨局长在研究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机制。为

14、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办法,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提供制度保障。二、起草过程在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起草工作组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工作。广泛收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多元纠纷化解等有关法规、规章,查找法律依据,设计工作流程。筛选专利普通许可审判案例,梳理普通许可纠纷矛盾易发点,借鉴司法审判经验。经深入研究、反复修改,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办法定位、条款表述等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于2023年6月、12月开展两轮征求意见。目前,已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第一

15、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第二章是案件受理,包括第四条第九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第三章是案件调解,包括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委托调解,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躲、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第四章是结案,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条件,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是附则,包括第三十条三H一条:列明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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