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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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灾防治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中央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灾防治资金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

2、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工作任务以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本部门提出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对市县提供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审核把关。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地灾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以人为本、权责明晰、综合防治、刚弹统筹的原则。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权责明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财政保障工作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3、实施方案执行。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防治以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刚弹统筹。地灾防治资金分配坚持刚性优先、统筹弹性,优先保障避险搬迁、灾后重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等刚性支出需求,统筹保障其他地质灾害调查、工程治理、防治能力建设及技术支撑等弹性支出需求。第二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法第五条地灾防治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建设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一)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编制、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防治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等。(二)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

4、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O(三)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隐患专职监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点建设、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的其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工程、综合整治工程等。(四)对预算绩效评价较好市(州)实施奖补。(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不得纳入地灾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厂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防治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六条地灾防治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据实

5、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包括用于省级财政事权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等支出。1 .省级财政事权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金额给予全额保障。2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费用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金额且符合地灾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的部分给予全额保障,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费用由市、县财政保障。相关征地拆迁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包括地灾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支出,测算分配到市(州)o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储备项目隐患点威胁人口数、储备项目概算金额、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规划工程

6、项目个数、在册隐患点个数、上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次数等,权重分别为30%、30%、20%,10%.10%,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地灾防治工作要求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一并按程序报批。中央地灾防治资金新增的绩效目标任务,由自然资源厅结合实际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规划工程项目个数”测算。(三)采取据实法分配的,包括地质灾害专职监测补助、防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点补助、绩效奖补资金、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等支出,按省级补助标准和年度任务量计算。其中:省级补助标准是省级财政对地方的补助标准,具体到点(户)的兑付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1 .地质灾害专职监测

7、人员补助标准为3600元/点年。2 .省级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对市县基础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一般户3.5万元/户,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及一般地区低保户4万元/户。3 .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点建设补助为5万元/点。4 .绩效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分档确定,用于各市(州)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内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及以上)、良(80-89分)、一般(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绩效评价结果优的市(州)奖补比例为15%、良的奖补比例为10%,一般和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市(州)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的,绩效评价不予纳入优、良等次。计算公式:某市(州)

8、绩效奖补资金二该市(州)上年度因素分配补助资金总额*奖补比例。5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一等奖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三等奖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具体分级标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四)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采用项目法、据实法进行分配。第三章资金申请与预算下达第七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报送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灾防治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地质灾害

9、防治规划、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负责对市(州)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每年10月底前商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下达预算。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申报,经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认定后,财政厅实施预算评审。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其他支出及汛期地灾防治资金安排,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实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部署参照执行。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文件后,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灾防治资金分配

10、细则、年度实施方案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其中:省级因素法分配资金,需按照省级项目库入库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分解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省级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入库概算金额的60%o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本市(州)具体项目及预算安排汇总情况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地灾防治资金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关行业规划、制度、标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公布或统计

11、的有关建设成本等各类数据及其他依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地灾防治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算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违规使用地灾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地灾防治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12、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负责实施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组织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地灾防治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下一年度绩效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按据实法、因素法分配的地灾防治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未完成的,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未完成任务占年度任务的比重,同比例扣减补助资金。第五章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

13、益。完成年度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后,项目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对地方未按规定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省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地灾防治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地灾防治资金,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一)省级负责实施的项目,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财政厅负责收回资金;项目需进行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厅进行项目审查,财政厅

14、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二)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I类变更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调整工程量审查,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H类变更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工程量审查,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变更类型划分详见附件2)。第十七条采用据实法、因素法分配的地灾防治资金,因地质灾害防治形势、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需要调整的,可按照“项目任务不减少、总投资不下降、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在市(州)年度实施方案内调整,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纳入灾后重建筹资任务的地灾防治资金,调整办法按灾后重建相关要求办理。第十八条地质

15、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综合整治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准等规范。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预(结)算审查(计)进度,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其中,省级负责实施项目的决算纳入部门(单位)年度决算管理,财政厅不单独批复;市、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特大型)的竣工财务决算及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结题审批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第二十条地灾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

16、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地灾防治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市(州)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17、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19)64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涉及地灾防治资金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分级划分标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二)威胁人员超过IOoO人;(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o万元以上;(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附件2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I类设计变更和11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I类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

18、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I类设计变更:(一)技术方案变更1 .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2 .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3 .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4 .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二)工程投资变更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

19、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11类设计变更是指除I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II-I和II-2类设计变更。(一)II-I类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I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二)11-2类设计变更除I类和HT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1 .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

20、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2 .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3 .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4 .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5 .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6 .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7 .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8 .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9 .其他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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