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案例:关于加强XX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管理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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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案例:关于加强XX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管理的建议一、提案的背景“一老一幼”系民心,一枝一叶总关情。婴幼儿照护服务,不仅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福祉与国家民族的未来。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回顾总结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时提到“幼有所育”,并就今后民生事业发展作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重要部署。“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托育体系,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并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当前,城市的广大家庭以及职业女性迫切需要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的

2、支持,这件事关系到儿童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据2016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开展的“城市家庭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女性事业发展与家庭照料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更期待社会提供完善的托育服务:如,32.9%的3岁以下婴幼儿全职母亲因为孩子无人照料而被迫中断就业,平均中断就业时间达两年以上。这些全职母亲重新就业的意愿相当强烈,75.5%的人表示如果有足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将会再次就业。在未中断就业的母亲中,超过47.8%的人因照料孩子需要每月平均请假L7天,母亲们期望子女在3岁前能送入托育机构。60.7%的“一孩”母亲因为“没人看孩子”而不愿生育“二孩”,28.1%的“

3、一孩”母亲因顾虑“影响工作和事业发展”而不愿生育“二孩参与调查的多位女性表示,同时照料两个孩子身心俱疲,如果能做到第一个孩子托育有着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容孕育第二个孩子,更利于母子健康。二、XX市托育服务现状XX市作为新二线城市,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外来人口大量流入、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20232026年将迎来新一轮入园高峰期,现有托育资源还不足以应对新形势、新挑战,学前教育仍是我市教育体系中的突出短板,仍处于爬坡过坎、克难攻坚的关键期。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一)托育服务发展缺乏法规政策支持;(二)公办托育的缺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数量很少,尤其是公办幼儿园向下延伸招收3岁以下儿童的托班

4、严重萎缩,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显示,原则上已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入园;(三)托育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高素质托育服务人员资源稀缺,现有从事托育服务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缺乏专门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培训,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审查及其能力素养、行为要求等均缺乏相应的规范和管理;(五)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公立托育服务机构及市场举办的中高档托育机构的托育内容设计科学合理,能达到较高服务水准。但相当多的托育机构尤其是一些民办托育机构设施简陋、管理缺位、服务水平不高、养育模式

5、陈旧,有的存在消防、卫生等各种安全隐患。(六)民办“缺路”,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缺乏应有支持,不是找不到“门槛”就是“门槛过高”,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想开办婴幼儿日间照料中心、全日制托育服务早教中心,有的想在社区开设小型互助式托育服务机构,大多数难以获得设置许可。三、针对现状的建议针对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健全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政策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多元规范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监督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建立政府主导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制定托育服务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规章和规范标准;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审核

6、、注册登记、业务指导、监督评估等规范标准体系;财政部门适当安排托育服务的财政投入,制定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快制定托育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由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托育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管理规范、托育服务人员职业素养要求和行为准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强化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与评估。(二)鼓励支持多元共建托育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好幼儿园现有场地、设施、人员、管理等资源,鼓励和支持公立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下延伸,举办接收3岁以下儿童的托班,可以酌情先尝试向下延伸接收2-3岁的儿童;鼓励和支持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自

7、有场地内举办托幼园(所),招收职工子女,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托育服务发展。以就近方便、小型化、家庭负担得起为原则,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资源推进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三)加强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体系,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教育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依托师范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培训具有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建立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禁入、职业资格定期考核、吊销制度,严把师资入口关,推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逐步实现持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双证”上岗,排查不合格师资,依法严惩虐童行为。将民办机构参管理,使民办机构教职工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优选优等方面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提案人: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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