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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五台山文化景观的规划、管理、利用等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原则,维护文化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
2、纳入本行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决策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保护措施。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五台山管委会负责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经费保障】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将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依法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第六条【宣传活动】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五台山文化景观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3、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公益宣传。每年六月第二周为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宣传周。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五台山文化景观的生态保护、科普宣传、义务讲解、文明劝导、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举报破坏五台山文化景观的行为。第八条【表彰奖励】对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规划编制】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编制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按照规定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五台山管委会编制的各类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五台
4、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区域范围】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公布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区范围。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在保护区设置界碑、标志和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界碑、标志和标识。第十一条【建设管理】保护区内从事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开展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规划要求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划管理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与景观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特色相融合,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不得损害文物,不得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第十二条【居民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制定文化景观
5、建(构)筑物修缮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修缮和使用的建(构)筑物实施引导、控制和监督,保护区内的居民旧房改造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鼓励村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有关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民参与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市场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统一规划设置保护区内经营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诚信经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游客的;(四)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的;(五)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的;
6、(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监督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保护区内景观资源、危及游客安全和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督促相关运营单位定期对交通、游览等设施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保护区内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以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合法权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食品安全以及市场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征求意见】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求五台山管委会的意见,同时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路线、产品等相关
7、信息向五台山管委会备案:(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二)实地教学、科考和影视拍摄等;(三)徒步朝台、探险旅游等;(四)使用无人机、热气球、直升机等;(五)开发、销售涉及五台山文化景观知识产权的文创产品等;(六)其他影响五台山文化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办理手续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野营区域】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在保护区内合理划定并公布搭建帐篷、天幕以及停放房车营地等野营设施区域。搭建帐篷、天幕、停放房车营地等游客应当服从五台山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第十八条【旅游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所在
8、区域的游客承载量、游览接待规模,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景区接近承载量或者接待规模时,应当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能力。第十九条【讲解制度】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讲解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导游、讲解员和志愿者的指导、培训。导游、讲解员和志愿者应当准确解说五台山文化景观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知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条【车辆管理】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制定保护区机动车容量以及换乘管理制度,根据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控制机动车容量;对进入保护区的机动车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进入保护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按照指定线路
9、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一条【监测评估】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监测信息系统,定期开展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的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文化景观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资源数字库,开展文物的调查、认定、登记、定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工作。未定级的文物,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自然景观】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中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
10、山体、植被等的整体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古树名木】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和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第二十五条【生物多样性】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加强五台山特有物种保护,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原生环境。第二十六条【红色资源保护】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研究、保护红色资源,依托红色遗址、旧址
11、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第二十七条【五台山特色文化】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五台山特色文化景观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运用传统与现代技术手段,展示和传承民俗风情、民间艺术、民乐演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五台山文化景观的保护利用,开展研究、发掘和传播。第二十八条【数字化传承】五台山管委会、五台县、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台山文化景观数字化建设,建立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为公众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界碑、标志和标识;(二)未履行备案程序;(三)在划定区域范围以外擅自搭建帐篷、天幕或者停放房车营地等野营设施;(四)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附则】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