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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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本规定所称行政

2、复议答复机构是指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的司局(单位)。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行政行为的承办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的组织提出书面答复。第四条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第二章行政复议管辖和申请第五条应急管理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应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3、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应急管理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五)认为应急管理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六)申请应急管理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急管理

4、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七)认为应急管理部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有关行政协议;()认为应急管理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九)认为应急管理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范围:(一)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二)应急管理部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第八条依法申请行

5、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条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

6、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

7、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

8、处罚决定不服;(二)认为应急管理部存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或者对有关请求不予答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部不予公开;(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应急管理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第一节行政复

9、议受理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应急管理部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急管理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

10、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应急管理部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应急管理部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应急管理部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

11、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二节行政复议审理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急管理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行政复

12、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终止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应急管理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应急管理部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应急管理部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应急管理部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应急管理部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

13、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有关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答复机构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行政复议答复机构可以补充证据。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行政复议答复机构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14、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行政复议答复机构。行政复议答复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复议答复机构印章:(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二)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四)作出答复的日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应

15、急管理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二十八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二十九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

16、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五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确定,并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部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二)被申

17、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行政复议答复机构。行政复议答复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第三节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

18、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应急管理部的名义作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维持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决定。应急管理部依法对行政协议争议、行政赔偿事项等进行处理,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应急管理部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第三十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9、;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急管理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20、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部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第四章行政应诉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五日内,应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共同研究拟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有关司局(单位)应当指派本单位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后,按程序需要有关司局(

21、单位)会签的,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一名代理人,有关司局(单位)提出一名代理人,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第四十条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按程序报请审核。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按程序报请审核。决定申诉

22、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第四十一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书、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书的,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经登记后转送有关司局(单位)办理。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审核,并按规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急管理部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应急管理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23、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第四十三条应急管理部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能够明确属于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将该申请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申请人。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0月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

24、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应急管理部起草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扩大受案范围,完善受理及审理程序,对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应急管理部主要管辖对本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

25、管辖对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依法管辖有关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同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制定规定是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和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二、起草思路为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适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将规定定位于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不过多重复法律的实体性条文,重点明确应急管理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范围,便利当事人提出申请,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优化部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流程和分工,确保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

26、、行政应诉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三、主要内容规定分为总则,行政复议管辖和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决定,行政应诉,附则等共5章共4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基本要求。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国家消防救援局及有关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部行政复议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

27、政应诉工作。三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的工作原则。(二)明确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范围及申请条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负责管辖三类案件:一是对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是对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是对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着便利申请的原则,对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以及申请期限、方式、复议前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予以明确。(三)明确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一是明确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内容及补正要求。二是明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审理程序,细化行政复议答复要求及听证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是明确经依法审理,以应急管理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明确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程序和要求。一是明确行政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其他部门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二是行政复议机构组织有关司局(单位)拟订行政应诉方案,提出答辩意见,有关司局(单位)、行政复议机构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是明确需要上诉、申诉的程序,以及对有关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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