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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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江苏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江苏省体育总会,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总会,

2、各省级单项体育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体育社团)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和规范。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鼓励体育赛事彰显地方文化特色,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或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现行程序申力,。各地人民政府以及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第六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

3、外事活动计划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向省体育局报批,省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批。省体育局主办或邀请省体育局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体育社团主办或与各地共同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向省体育局报批,由省体育局报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各地自行主办,或与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体育社团共同主办但由各地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不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报省体育局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

4、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外事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七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江苏省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境内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协商一致。第九条申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

5、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省体育局主办或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体育赛事活动,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力、。由省体育局相关单位、省级体育社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全省性或跨设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可直接向主办方申办。第十条除第六、七条规定外,省体育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大型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或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

6、服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

7、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省级体育社团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江苏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第三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第十三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省体育局负责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指导全省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

8、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

9、当自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收到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三)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所需经费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四)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10、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三)实地核查情况;(四)批准情况。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第十八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

11、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情况。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其他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应当在赛前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全面组织,提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包括赛事活动名称、规模、竞赛规程、经费来源等),发布赛事文件,向参赛各方告

12、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任命技术代表、纠纷解决委员会成员、总裁判长及委派主要裁判。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与承办方应当共同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外事、气象、市场开发、电视转播、综合保障、志愿服务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加强协同合作。第二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建立赛前赛事活动风险分析机制,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做好风险研判工作,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

13、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第二十四条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五条场地空间、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第二十六条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政治引领作用。第二十七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落实保障赛事活动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配置符合赛事活动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严格落实通信、医疗、卫生、食品、交通、消防

14、、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切实降低赛事活动运行风险。(四)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第二十八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全省裁判员管理平台选派符合体育赛事活动专业性要求、具备相应技术等级认证的裁判员。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管、考核、培训及使用工作。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15、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三十一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第三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合有关部门,明确省、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赛前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第三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

16、配合。第三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夕M国害方面的保险。第三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和有关约定依法予以补偿。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一)主办方、承

17、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其他

18、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三)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

19、障、赛事服务等权利。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和风险点较多的大型群众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充分评估赛事风险,并提前告知参赛人员相关风险并签署相关承诺书。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第三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

20、、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卫生,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第四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21、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第四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第四十二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第四十三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教育工作,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体育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第四十

22、四条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团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健全观赛失信名单制度,防范不文明观赛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第四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社团应当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第四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实际,统筹规划所辖区域内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第四十七条鼓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文

23、化、旅游、教育、商贸、健康、养老、会展等行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四十八条施行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培训选派制度。省体育局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培训,培训合格者授予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资格。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赛事级别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开展现场监管服务。第四十九条省体育局设立体育事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第五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初在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信息,并公布所辖区域内的拟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录,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等。鼓励

24、和支持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通过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体育社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遵守国际和全国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要求。制定省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提高体育赛事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第五十二条省体育局相关单位和省级体育社

25、团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第五十三条省级体育社团应当明确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可以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第五十四条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第八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第五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开展体育赛事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组建项目专家团队,审核赛事安全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竞赛组织、医疗救护方案,熔断机制和风险评估报告;结合赛事实际,组织

26、开展赛前现场陈述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建议;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督促评审意见整改落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第五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相关组织与个人未及时整改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

27、或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相关查处或者移交处理的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五十七条鼓励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赛前登录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体育赛事活动基本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及时填报变更或取消信息。第五十八条体育社团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第五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社团可以建立体育赛事活动评估体系,对所辖区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贡献度等综合效益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活

28、动评估报告或实施等级评定。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社团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工作。第六十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第六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加强本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体育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体规20201号)同时废止。附件1:苏体规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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