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105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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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制度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系统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问题线索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纪监发(2021)10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监督部组织对公司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4项条款,具体情况如下:1 .增加第八条,对举报问题不具体或不具有针对性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明确规定不作为问题线索。(第八条对仅提及党组织名称或者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姓名职务,没有反映其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反映,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2、人批准,作为开展日常监督的情况掌握,不作为问题线索管理。)2 .增加第九条,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明确了径送时间期限。(第九条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题线索的,应当在特殊情况解除后立即上报并说明原因。)3 .增加第十一条,对上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但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规定了处理方法和期限。(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构对上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4 .增加第十三条,对属于本级受理信访举报的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第十三条公司系统纪检机构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附件: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监督部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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