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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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掘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专家资源,建设多层次、专业化的职业能力建设专家队伍,切实提升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为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技能竞赛命题、技术文件编撰及其他与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相关而设立

2、的专家资源库。第三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按照“动态更新、统一标准、随机抽取、共建共享”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管理。第二章专家的入库与选聘第四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服从委派调度,接受监督管理。(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奖项;或被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专家。(四)未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

3、够承担专家工作。(五)熟悉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法第九条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入库范围:(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三)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其他不应当纳入专家库的情形。第六条专家可通过公开征集和特约邀请的方式入库。(一)公开征集。市人社局发布公开征集公告,申请人按公告要求申请入库。(二)特约邀请。市人社局根据实际需求,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要

4、求较高或对专家使用有特殊需求的,可通过特约邀请方式向相关专家发出邀请,相关专家接受邀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定后入库。(通过特约邀请方式入库的,可不受第四条(三)限制)第七条专家入库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专家库入库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提供社保证明)(二)专家的技术技能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个人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明等。(三)专家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专家入库程序如下:(一)资格初审。市人社局对专家入库资格进行初审,形成入库专家候选名单。(二)联合审查。市人社局梳理汇总申请情况,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

5、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纳入专家库范围的情形。(三)审定批准。市人社局对入库专家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形成入库名单。(四)分类入库。按照专家在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水平、分类别分模块入库。L一类专家。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或相当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人员;或获得国家级及以上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奖项的人员。2 .二类专家。具备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备高级技师技能水平的人员;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奖项的人员。3 .三类专家。未纳入一类、二类专家的其他入库人员。每类专家设置政策(课题)研究、载

6、体平台项目建设、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政校企合作、财务审计、安全评估、综合管理、质量督导等专家子库,子库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动态更新。(五)颁发聘书。市人社局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审核可续聘。第九条入库专家承担的主要工作如下:(一)承担和参与职业能力建设领域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政策调研工作,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建言献策。(二)承担职业能力制度建设、方案及标准拟定,起草技能规范,承担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后的宣传、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三)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咨询和评审,承担工艺技术攻关、设备改造、技能人才培育等专家咨询指导工作。(

7、四)承担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成果评审、人才评审、项目评审、技能人才工作评价等。(五)承担技工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评审、考核评价、质量督导等工作。(六)承担技能竞赛专家、评委和督导等工作。(七)其他需要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工作。第三章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抽取、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可通过随机抽取、定向选用等方式抽取与使用。第十一条活动受邀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人社局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当次活动:(一)是当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隶属于当次项目负责人所在的法人单位的。(一)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三)与当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

8、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获得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合作等关系的。(四)同期申报的项目与当次项目属于同一类型的。(五)与当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六)与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的股权等。(七)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承担或参与的工作要求,对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及其他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二)根据承担或参与的工

9、作要求,依法依规获取与被评审督查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四)直接向市人社局反映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自愿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评价及咨询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评估、评审、评价工作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有关事项知识产权。(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四)不得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

10、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未经市人社局允许,不得以东莞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的名义发表公开言论或参加社会活动,不得参加损害市人社局合法权益、正当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市人社局予以更新。(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专家意见,属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未经授权或正式委托,专家任何时间发表的任何观点和言论均不代表市人社局的意见。第十五条市人社局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18334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工作餐费,如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文件标准

11、执行。第五章专家的管理及解聘第十六条专家在库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如果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市人社局申请变更信息。第十七条在库专家实行评价考核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市人社局对所使用的专家的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专家个人行为记录。第十八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市人社局相关工作程序、要求、标准进行工作的。(一)泄露要求保密的文件或评审情况的。(三)明知或应知与被评审或被监督方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的。(四)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被评审或被监督方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的。(五)以专家

12、身份参加有损职业能力建设公信力活动的,或参加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九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社局核查属实的,予以解聘:(一)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三)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五)收受被评审或被督查方利益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指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条以上的。专家被解聘或因其他原因离开专家库,市人社局无须对专家作任何补偿或者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对象范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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