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二建法规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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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二建法规全套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等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特征为:(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二、建设工

2、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旦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一)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但在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民事责任的

3、承担方式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反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继续履行;(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Q)返还财产;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反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反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反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2)修理;施工合同中承包人

4、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一)行政处罚2017年9月经修改后公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

5、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等。(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2015年8月经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7、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重大事故责任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返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07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

8、节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Q)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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