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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报告有什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
2、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参考法律与政策: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