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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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开展项目事中事

2、后监管,应当与规划资源、环保、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第四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

3、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在项目开工后制定现场核查

4、计划并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第十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三章对备案项目的监管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

5、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第十三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及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

6、、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第十五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第十六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

7、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四章对未核准、未备案项目的监管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发现管理范围内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八条对应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国家项目核准机关,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发现管理范围内的已开工项目未依法备案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第五章监管程

8、序和方式第二十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第二十一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并依托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

9、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第二十三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

10、国(上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六条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与规划资源、环保、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第二十七条市级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区级核准、备案机关落实工作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各级核准、

11、备案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第二十九条核准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第三十条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第三十一条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上海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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