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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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278-202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78-202X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forelectricvehicles,charginginfrastructureinFujian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forelectricvehicles,charginginfrastructureinFujian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2、DBJ/T13-278-202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4078-202X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2X年XX月X日202X年福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XXXXXX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XX)XX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福建省XXXXXXX公司、福建省XXXXXXXXXX共同编制的福建省XXXXXXXXX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xxxxxx,自2o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

3、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附件:XX项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XX月XX日附件XX项目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实施日期备注DBJ/T13-福建省福建省XXXXXXX公司福建省XXXXXXXXX福建省XXXXXXXXX202X年修编标XXXXX-XXXXXXXXXXX标准XX月XXIl准替代内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复审修编工作的通知(闽建科(2021)1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4、。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充电设备;5.充电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6.电气设计;7.消防;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充电设备”等术语进行了调整;2.对充电设备与车位的距离进行了调整;3.增加第四章“充电设备”章节;4.增加第七章“消防”章节;5.增加“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内容。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

5、:福州市洪山园路华润置地中心A座,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标准主要审查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54充电设备74. 1一般规定74.2设备安全85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95. 1设置规则95.2 配建标准105.3 建筑设计126电气设计146. 1用电负荷146.2 供配电系统156.3 电能质量176.4 电能计量186.5 监控系统196.6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206.7 防雷与接地226.8 照明227消防248施工和验收268 .1一般规定269 .2供配电系统281

7、0 3充电系统2911 4监控系统3012 5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3113 6文档资料验收3214 7验收评价329运行和维护3415 1一般规定3415.2 行服务3415.3 护保养35附录A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36附录B停车区指引标识和停车位标识参考37附录C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技术参数举例38附录D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40本标准用词说明42引用标准名录43附:条文说明4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54 ChargingEquipment74. 1GeneralRequirements75. 2S

8、afetyEquipment85Chargingfacilitiesconfigurationandbuildingdesign95. 1SetupDesignRules95. 2Parking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s106. 3ArchitecturalDesign126Electricaldesign146. 1ElectricalLoad147. 2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158. 3PowerQuality179. 4EnergyMeasuremen1810. 5ChargingMonitoringSystem1911

9、. 6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latform2012. 7LightningProtectionandGrounding2213. 8Lighting227 FireProtection248 ConstructionandAcceptanc268. 1GeneralRequirements269. 2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2810. ChargingSystem2911. ChargingMonitoringSystem3012. 5CivilandOtherSupportingFacilities3113. 6Doc

10、umentInformationAcceptance3214. 7AcceptanceEvaluation329Operationandmaintenance349. 1Generalrequirements349. 2Operationservice3415. 3Maintenance35Appendix A ChargingEquipmentLayoutSchematic36Appendix B GuideSignandParkingAreaIdentificationReference37Appendix C Off-boardCharger,ACChargingSpotTechnica

11、lParametersforExample38Appendix D ChargingSpotHardwareMaintenanceContentandCycle40ExplanationofWondinginThisSpecication42ListofQuotedStandards4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5IO1总则.o.为落实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等,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充电设施和电动

12、公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场站、换电站建设。1.0.3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1.0.4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结合用户居住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及服务平台等。2.0.2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2.0.3车载充电

13、机on-board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供电电源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4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5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0.6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2.0.7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monitoringsystem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

14、、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O.8电动汽车停车位EVparkingspac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2.0.8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dedicatedcharginginfrastructure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2.0.9公用充电基础设施publiccharginginfrastructure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2.0.9独立占地的

15、集中式充换电站independentcentralizedchargingstation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0统建统管unified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指运营商对居民区充电设施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通过“负荷约束、智慧充电”等手段保障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安全、解决无序充电问题。2.0.1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latform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

16、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2.0.12小功率直流充电highpowerDCcharge单个充电接口最大充电功率小于20kW的充电设备。2.0.13群充电系统multi-Chargingsystems多组充电模块并联,充电核心单元集中布置,分散输出的充电系统。2. 0.14负荷调度loadmanagement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2.1 .15有序充电OrderIyCharging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荷特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2.2 .16智能运维intell

17、igentoperationandmaintenance将充电设备与网络管理平台集成,实现充电设施远程监控、异常预警、系统诊断修复升级和智能管理等功能。3基本规定3. 0.1充电设备类型可按以下原则划分:1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充充电设备和快充充电设备;。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立柱式充电设备、壁挂式充电设备和箱式充电设备;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和交、直流一体式充电设备;4按充电服务对象数量划分,可分为单充、群充充电设备;5按充电设备结构组成划分,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充电设备;3.0.2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1自用充电设施;2专

18、用充电设施:3公用充电设施。3.0.3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满足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和未来发展要求。3.0.4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3.0.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2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3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3.0.6充电设备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3.0.7充电基础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19、。3.0.8充电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规定。3.0.9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宜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0.10既有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宜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三相电源进行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3.0.11新建建筑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基础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

20、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4充电设备4.1 一般规定4.1.1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4.1.2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规定。4.1.3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的要求。4.1.4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

21、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4.1.5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直流电压选择,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特性及数量确定非车载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4.1.6 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选择,应根据电动汽车蓄电池组的容量和对充电速度的要求,以及供电能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电流。4.1.7 非车载充电机应有主动防护功能,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保护,具备输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并有告警提示。4.1.8 8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外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4.1.9 充电设备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4.1.10充电设备应

22、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4.1.11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4.2设备安全4.2.1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4.2.2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根据地面情况宜安装具有一定防撞功能的非带电支撑结构底座,室内不低于0.1米,室外不低于0.2Xo4.2.3安装在室外的充电设备,充电接口的防护等级符合要求外还应采用必要的防雨、防尘措施。4.2.4充电接口在不充电时,应保持不带电状态且不应暴露在人轻易触及的位置。充电设备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电击防护应满足现

23、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中的规定。4.2.5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或室外场所宜设视频监控。5设施配置和建筑设计5.1 设置规则5.1.1 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1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2居住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4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5.1.2 各类建筑停车

24、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各单元区内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宜大于50辆。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5.1.3 充电基础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1 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按“一位一桩”设置;2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可“一位一桩”,也可多个车位共用一套充电设备,但充电设备需配备与车位数量相等的充电枪或充电终端;3充电基础设施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4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不宜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5充电基础设施不宜设在多尘、

25、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宜设在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6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5.1.4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OO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OO55的要求。5.1.5 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充电停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5.1.6 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停车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

26、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5.1.7 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5.2 配建标准5. 2.1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以现行我省或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数量为基数,按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比例指标进行计算。6. 2.2新建民用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过。7. 2.3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赛5.2.3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类别电动汽车停车位配苴数量(占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比例)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占电动汽车停车位数房的比例)居住建筑

27、20%4%办公建筑20%10%旅馆建筑20%10%医院建筑综合性医院、疗养院20%15%社区卫生站12%10%学校建筑大、专院校20%10%中学、小学、幼儿园12%4%其它类民用建筑20%12%公共停车场(库)20%45%注:1居住建筑快充停车位应设身为公共专用充电停军位。2当居住建筑设置有非固定产权停车位时,其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低于该类总车位的20%。3居住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按100%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符位置,并适当预留相关变配电设备设置.条件。表中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设初期配足变压器容量。4其它类民用建筑包含商业、隹饮、娱乐、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

28、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游览场所等功能性建筑.5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6各类别建筑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应不少于1辆。5.2.4工业建筑中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数量宜按办公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5.2.5既有建筑改造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数量可参考相应新建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5. 3建筑设计1. 3.1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荷载应满足所配车辆的荷载要求。5. 3.2充电设备不宜设置在停车库(场)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充电时不应妨碍其它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作的空间。6. 3.3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2落地安装的

29、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5. 3.4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考虑防撞措施。6. 3.5充电区域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2室外充电区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5.3.6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导向、停车位等标志。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5.3.7非车教充电机应

30、有固定的区域,固定区域的停车位不宜少于2个,宜设在地面,无地面停车位时,应设置在地下车库靠近出入口处的固定区域。5.3.8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5.3.9非居住建筑的地下多层停车库,其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数量不超过地下一层停车位数量时,宜于地下一层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6电气设计6.1 用电负荷6.1 .1充电基础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中断供电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6.2 .2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31、1单台充电设备输出功率为:P=UnXl/1000(6.1.2-1);2单台充电设备输入视在容量为:5=(6.1.2-2)cos式中:P-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出功率,kW;Un-额定充电电压,V;I-额定充电电流,A;S-单台充电设备的输入容量,kVA;cos-充电设备功率因数;-充电设备效率;3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S=K(S1+S2+Sn)=K(+Pn)icos12cos2ncosny(6.1.2-3)式中:PlP2、Pn-各台充电设备的输入功率,kW;S充电设备的输入总容量,kVA;COSCOS2C0s2各台充电设备功率因数;Tl1、112xn充电设备效率;K-充电设备同时工作系数。;6.1.

32、3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下列两种情况进行: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宜取值0.8;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表6.1.3取值。6.1.3同时系数(K)推荐值充电班数量(辆)61218243650100150及以上同时系数(K)0.80.60.450.40.350.30.250.2注:I表中充电桩数是按单相所接交流充电桩数量计;若为三相交流充电桩,应换算成按单相数量累加计。6.2供配电系统6.2.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供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

33、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相关规定,并适当预留扩容空间;2电动汽车充电桩总负荷超过所接入的配电变压器的容量30%时,或电动汽车充电桩容量合计达到30OkW以上时,宜采用IOkV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当电动汽车充电桩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位设置的交流充电桩,且小区配电变压器容量有预留时,可采用低压供电;3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较大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4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型式;5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6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6.2.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

34、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宜在300mA500mA;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合理布设、三相均衡地接入低压配电网,避免低压系统中性点偏移、电压异常,集中布设的充电桩应采取措施改善电能质量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相关规定;3电动汽车充电桩低压供电宜采用专用线路,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相关规定;4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且不具备条件建设变配电房的电动汽

35、车充电场站,可采用高压接入箱式变电站供电方式,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箱式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800kVA:5集中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用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安装的位置应方便后续检修和维护,且不得妨碍车辆的安全通行;地下二层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配电总箱箱宜设置在其上一层;6总配电箱由小区变压器直接供电,电缆分支箱或充电总控制箱由总配电箱供电;7电缆分支箱至单相交流充电桩的电缆线路应采用放射式布置、单相供电。6.2.3向末端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过载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o6.2.4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

36、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路等,除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6.2.5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变压器绕组结线宜采用D,ynlk6. 2.6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2电缆及导线选型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4在三相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低压线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5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用电线路的导体截面、电缆型号、敷设通道等,除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6已建成小区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在专门区域设

37、置充电停车位,集中设置充电设施和计量表箱。6.2.7有条件的充电场站应根据地区情况设置分时错峰充电功能,并可考虑利用电动汽车-电网双向交流技术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6.2.8在一些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充电或群控充电。6.3电能质量6.3.1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2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t6.3.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6.3.3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

38、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ZT14549的相关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理设备进行改善。6.3.4充电场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生的谐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W6A)GB17625.1以及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6. 3.5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

39、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IO(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6.4 电能计量6. 4.1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力部门之间的电量结算计量、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和服务费用结算计量。7. 4.2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8. 4.3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等级LO及以上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2末端充电设备应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并在监控系统中可以查询不同的

40、结算方式。9. 4.4交流充电桩和中、小型充换电站的网供计量可采用低压计量。10. .5大型充换电站的网供计量可采用高压计量。11. 4.6交流充电桩的计量应按“一桩一表”配置交流电能表,交流电能表宜安装在充电桩内部或集中安放。当电能表采用集中布置时,应使用电能计量表箱或布置在充电总控制箱内。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的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备电能表。12. .7充电设备所配置的电能表应能依据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可独立计量并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13. .8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DL/T448中的规定设置。6.5 监控系统6.5.1监控包括充电监控、供电

41、监控及环境监测。系统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场站监控系统应由站控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S2站控层应实现充电场站内运行各系统的人机交互,实现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统计,并可与相关系统通讯;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实现上传至站控层、接受和执行站控层命令的功能。6. 5.2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宜设监控系统。7. 5.3监控系统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8. 5.4充电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42、:2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3充电监控系统应事先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S4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1)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可以查询充电设备过去2

43、4小时的网络连接状态;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提供主动进行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生,还可提供充电枪线使用次数汇总统计数据,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的一致性。6.5.5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6.6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1. 6.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支持各类充电启动方式,包括扫码、刷卡、车充识别、调度充电等。6. 6.2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具备在线充值支付功能,支持移动支付、银联卡等支付

44、方式。7. 6.3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支持峰谷计量、计费,支持定制化计费策略。8. 6.4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宜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支持充值、退款、对账、记账和报表分析等功能。9. 6.5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符合T/CEC102.1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10. 6.6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够实时监控充电站状态,包括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枪状态、充电状态、三相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BMS请求电压/电流、BMS监测电压/电流、电池组最高/最低温度、单体最高电池电压、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

45、息等。11. 6.7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包括订单编号、电站编号、电站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电站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12. .8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管理功能,能够分级设置不同用户的权限等级。13. 6.9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14. 6.10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能接入各级政府(市、省、国家)充电设施运行监控平台,上传充电站的基本信息,充电设施的实时状态以及充电订单等数据。15. 6.11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16. 6.12充电

46、运营管理平台宜采用智能运维,平台可靠性应达到99.9%,提供7天X24小时的连续运行保障,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大于2000小时,平均故隙修复时间小于2小时。17. 6.13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具有时钟同步功能,以保证系统与设备时间的一致性。6.7 防雷与接地6. 7.1充电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周边情况设置防直击雷的装置。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相关规定。7. 7.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8. 7.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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