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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深入推进全国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推进流域海域协同治理,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碧水保卫战,进一步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效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
2、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域是指江河湖泊的集水区和近海海域。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主要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滇池、洱海、白洋淀、乌梁素海等重要湖泊,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上游、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等地区,黄河、长江、珠江等重要江河入海口。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地方发展
3、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第五条本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80%予以支持。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
4、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执行西部地区支持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支持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
5、地区项目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按照我委确定的专项绩效指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估、行业部门联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一)是否为落实相关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应当实施的项目;(二)项目是否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三)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四)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是否经济可行;(五)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
6、、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要件是否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是否已经落实;(七)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八)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支持;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承诺函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和预期成效、前期工作批复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
7、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编制。(三)综合信用承诺书应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第十一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执行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分次
8、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资金安排方式、绩效目标等。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做好项目审查,切实避免出现重复支持的情况。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应当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于每月5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
9、资料。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确实无法按原投资计划实施、需在本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存在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专项投资有结余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抓好项目建设,落实建管责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实施内容、实施周期等,要确保
10、项目落地见效。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或挪用。第十九条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选派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将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省级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一条市级发展改
11、革委负责审核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数据,于每月100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对于填报不准确的数据应及时反馈项目单位,督促其作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地方,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资安
12、排规模,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未开工或超期未完工的,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和无法发挥效益的;(五)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13、;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