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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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忏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51号)等,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5日印发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青建城字(2015)85号)同时废止。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全局地震应急工作,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2、减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损失,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急预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山东行地点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综合协调、科学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1.5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级别1.6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3、)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人员10万人以上,或者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万间以上的地震灾害。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1.6.2 重大地震灾害(11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人员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地震灾害。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1.6.3 较大地震灾害(I11级)造

4、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紧急安置人员0.5万人以下,或者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0.3万间以下的地震灾害。发生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1.6.4 一般地震灾害(W级)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的地震灾害。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受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2组织体系及职责全局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厅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

5、调全局抗震救灾工作。2.1 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2.1.1 组成及有关机构设置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副总指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副局长、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值班电话:0532-85720001o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总指挥批准不得离开青岛;指挥部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1)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协调被破坏的市政道路抢险修复、抢险救灾、次生灾害防御、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灾害评估

6、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参加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有关工作组,主要包括恢复重建组(我局为牵头部门)、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我局为参与部门)、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我局为参与部门)。(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住建厅报告本部门地震破坏灾情、设施抢修情况和请求援助事宜。(4)部署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5)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1.3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部会议,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工作;参加市委、

7、市政府赴灾区的工作组,组织指导灾区抗震救灾。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2.2.1 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成员组成: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副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设计处主要负责人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和设计处的全体工作人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抽调工作人员1名。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2)传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局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3)及时了解灾情,报告本部门抗震救灾情况。(4)协调指挥部领导及时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

8、灾指挥部有关会议。(5)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6)协调安排前来我市指导抗震救灾工作的上级对口部门工作组、市外支援抢险救灾力量。(7)按要求组织昼夜抗震值班,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8)完成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其他任务。(9)协调组织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的工作。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2.4 3.1办公室职责(1)负责与上级住建部门、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联络工作,及时了解指令或信息,保证指挥部领导及时参加防震救灾会议。(2)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及抗震救灾会议组织工作。(3)负责地震应急状态下局机

9、关通讯系统畅通,做好各项抗震救灾指令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4)组织昼夜抗震值班,负责地震应急状态下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5)协调接待外地来青帮助抗震救灾的领导、专家、学者等。2.3.2人事处职责(1)根据工作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2)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负责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局有关处室、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分工进行界定和调整。(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3政策研究室职责(1)按照要求,配合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等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4财务审计处职责(1)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我局负责领域的震害

10、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2)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防灾、救灾资金的经费保障和应急拨款等工作。(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5城市建设处职责(1)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统计、汇总灾区市政道路震害情况。(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6市政设施建设处职责(1)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统计汇总职责范围内灾区市政公用系统震害情况。(3)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灾区燃气、热力等重要市政设施进行应急排查、评估、抢险抢修、鉴定加固和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设施恢复重建,及时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

11、础设施功能。(4)负责组织全市市政行业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5)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市政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6)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相关工作。(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7建筑市场监管处职责(1)负责联系、协调房建施工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恢复重建等对口支援工作。(2)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建筑业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8工程质量监管处职责(1)负责组织全市监理行业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9安全生产监管处职责(1)按职责分工协调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救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12、监管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10市场配置促进和住房发展改革处职责(1)指导灾区结合实际开展城镇受灾群众住房临时救助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11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职责(1)负责灾后房地产市场的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2)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行业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3)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房地产业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12勘察设计处职责(1)负责协助局办公室完成指挥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3)负责组织全市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4)指导或负责灾区住房

13、城乡建设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5)组织和指导震后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破坏机理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2. 3.13村镇建设处职责(1)指导灾区对农村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排查、评估,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对震害损失进行统计汇总。(2)指导灾区对被震损的农村房屋建筑进行鉴定、修缮加固和恢复重建。(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14建筑节能和科技处职责(1)负责保障地震应急期间我局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

14、工作。2. 3.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职责(1)负责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消防领域建设程序和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在地震中发生的相关消防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16离退休工作处职责(1)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地震应急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17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职责(1)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组织全市房地产行业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18市住房保障中心职责(1)指导灾区结合实际开展城镇受灾群众住房临时救助

15、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19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组织检测力量协助对被震损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鉴定、处置。(2)配合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成立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3)指导或负责灾区房屋建筑震后恢复重建施工质量监管工作。(4)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相关工作,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群众安置组相关工作。(5)参与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恢复重建组相关工作。(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20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指导城市灾区对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等房屋建筑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等级进

16、行划分,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配合对被震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2)配合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相关工作。(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21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职责(1)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22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责(1)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对被震损的市政工程进行鉴定等。(2)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联络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提供千斤顶、起重机械等应急救援装备。(3)指导或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4)按照指挥

17、部要求,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恢复重建组相关工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3.23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职责(1)协调各区市组织应急力量抢险修复被破坏的市政道路设施。(2)负责直接管理的灾区道路、桥梁等安全等级划分,设置明显标识。(3)指导灾区或临震区道路、桥梁等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市政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等工作。(4)配合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抢险救灾及次生灾害防御组相关工作,配合参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相关工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

18、.24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职责(1)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千斤顶、起重机械等应急救援装备。(2)指导或负责灾区房屋建筑震后恢复重建施工安全监管工作。(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25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职责(1)指导灾区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档案资料。(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26市建筑工务发展中心职责(1)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2. 3.27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

19、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全员参与、相互补位,保障地震应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3应急响应2.1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级别根据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I、H、In和IV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I、II、In和W级。具体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级别如下:2.2 分级响应3. 2.1IV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3. 2

20、.2II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时启动HI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市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参与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 2.3II级和I级响应(1)地震发生并接获震情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的响应级别,依据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发出启动应急响应指令,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震情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迅即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3

21、)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迅速参加市抗藤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组;迅速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应急工作指令。(4)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建立应急工作联系通讯录,应包括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保持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接收有关工作指令并及时传达部署;收集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情况报告,并与前方工作组保持联系,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5)迅速收集震情信息和本行业震害初

22、步情况,了解救灾需求等,并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根据震情需要,安排部署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4应急处置4.1 灾情收集与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度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汇总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统一汇总后向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尽。当震情、灾情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破坏情况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等,可配发图片、录像等影像资料。4.2 应急排查评估指导灾区对重要市政设施和民用住房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

23、所进行全面应急排查、评估,对安全情况进行分类,设置明显标识(按“可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待鉴定”“停止使用尽快拆除”分类)。4.3 工程抢险抢修指导灾区根据险情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进一步发生和扩大。4.4 开展应急安置组织协调活动板房生产安装企业,赶赴灾区配合当地开展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优先保障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运行。4.5 信息发布与舆情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局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等宣传报道工作。震情和灾情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

24、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地震灾害数据、图片,严格按程序向上级报送工作情况。5. 6社会动员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和灾情需要,动员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5.1 应急结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响应随之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5.2 灾后总结改进地震应急结束后,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科研、设计、施工、检测、鉴定、运营等单位赴地震灾区,

25、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提供科学依据。5保障措施5.1 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指导局办公大楼物业服务机构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局办公场地电力供应、电话通讯、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地震灾区的震情灾情信息。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渠道畅通。5.2 应急资源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单位储备库,纳入当地能够提供抗震救灾机械设备、车

26、辆、物资的建筑企事业单位,制定应急物资装备表。5.3 应急队伍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队伍,主要包括应急排查评估、工程抢险、应急管理等。应急排查评估力量主要由从事设计、检测、质量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担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状况排查、评估工作,研究应急对策;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人员组成,担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担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5.4 城建档案资料保障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数据库,确保相关图纸、资料完善、齐全。对于无图纸资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应及时完成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再造工作。城建档案可通过网络快速查询、调阅,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5.5 宣传培训和演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紧急处置、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充分备灾、有效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地震应急反应、自救互救的能力。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定期举行应急抢险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6附则6.1预案制定部门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解释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2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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