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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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为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检杳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总体要求(一)开展代理记账机构

2、双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执法、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杳,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三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双随机抽查。(四)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应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二、双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一)省财政厅依据会计法代

3、理记账管理办法制定代理记账行业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二)随机抽查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下列内容进行检查:1 .持续符合设立豺牛、变更登记备案、年度备案、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等情况;2 .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3 .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行为;4 .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三、“双随机”抽查的实施(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和维护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又搀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和维护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

4、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前,应随机确定检杳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四)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直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未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减少重复抽查。(五)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的,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六)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杳时,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七)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

5、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并可视情聘用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辅助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八)检查组在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应当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杳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检杳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九)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调取档案、审阅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组织调查问卷、分析性复核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杳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杳工作底稿,并由被

6、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依托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杳情况应当场录入掌上执法系统。(十)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食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十一)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检查的财政部门提交代理记账机构书面检杳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杳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Bo检查组在提交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代理记账

7、机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十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十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移交属地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十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后续跟踪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的被检查对象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四、“双随机”抽杳结果的公开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谁检查

8、、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抽查情况,及时将杳处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抽查。(二)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前述第(十三)款的要求办理。六、附则(一)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二)本细则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

9、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3开抽杳工作(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杳),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细则共分为六部分。从“双随机”抽

10、查事项的确定、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杳人员名录库、抽杳结果的公开、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方面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3开抽查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总体要求。明确制定本细则的依据和基本原则,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的定义。(二)“双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明确抽查事项清单、抽杳范围和检查重(三)双随机”抽查的实施。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杳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明确双随机抽查具体实施流程和后续监管工作。(四)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抽查情况,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抽杳。(六)附则。明确细则施行日期。三、适用范围及对象细则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不含宁波)内各级财政部门。四、文件术语释义无五、其他细则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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