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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对于我校学生重修工作做出如下规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1 .按规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2 .无故不参加正常考试者。3 .不参加正常补考者。4 .累计缺课(含请假)超过本学期课程课时二分之一者。5 .考试作弊者。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弹性学习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我校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办法,按规定重修课每个学分收40元,周课时一个课时算一个学分。考虑到目前实施学分制的过渡阶段,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决定酌情降低重修费标准,即主修专业重修课程每学分收取30元,辅修专业重修课程每学分收取20元。三、学校对需要重修的学生,以班为单位,书面通知,再由本人提出中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重修手续,并缴交重修该课程的费用,方可安排重修课程。四、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跟班学习,无法跟班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授课事宜,在重修期间,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和考核。五、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者,必须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应该重修而不重修者不予办理毕业成绩登记手续。以上规定从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