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合同(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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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篇1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

2、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1)投保

3、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4)按病床数而定。(5)按就诊人数而定。(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篇2甲方:乙方:为提高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

4、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合作范围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二、合作方式1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 .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3 .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

5、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二)关于追溯期问题L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4 .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5 .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

6、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6 .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1 .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4 .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5 .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

7、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6 .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7 .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8 .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9 .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10 .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

8、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IL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9、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四、保险服务(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三)风险管理服务L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2 .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3 .乙方可

10、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七、协议终止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

11、,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八、附则(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日期:日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篇3甲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

12、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

13、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

14、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J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J十二、此险

15、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1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被保险人在交

16、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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