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时间液质联用质谱仪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实验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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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行时间液质联用质谱仪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实验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主)(成)二O二三年十二月合同协议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一、 工程设计专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二、 施工总承包专用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合同协议书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飞行时间液质联用质谱仪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实验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己接受由(士)(成)(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接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主)

2、为本项目施工单位,(成)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飞行时间液质联用质谱仪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实验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本协议第2条。2 .承包范围:(1)工程设计范围:完成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文件编制)、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2)工程施工范围: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验收、包保修等),施工范

3、围包括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范围内满足本项Fl竣工投入使用的施工总承包,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3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如有):(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投标书附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招投标文件、澄清、答疑;(8)价格清单;(9)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承包人建议;(三)其他合同文件。4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5

4、.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也就是项目建设投资限额)(含税):暂定人民币(大写)(万元)。其中:工程设计费万元,建安工程费万元,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4元。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如在承包人工作过程中出现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变更或追加工作量,各方依据相应工程签证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不含预备费,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2)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3)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4)发包人监督工程施

5、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5)概算送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6)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7)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8)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6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同):(身份证号码:);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O发包人代表:(身份证号码:)7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质量要求: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6、须达到合格标准。8 .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工程设计费投标下浮率:%、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投标下浮率:%o承包人在编制概算和结算时须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9 .中标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控制价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报投标下浮率,预备费不下浮直接按控制价金额填入。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并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10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免。11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 .本合同项下总工期为III日历天,总工期包括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设计工期与施工工期之间存在间隔期

7、的,该间隔期不计入工期。(1)承包人计划开始设计工作的时间:2023年月一日或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设计工期为至日历天。(2)施工开工日期在设计工作完成之后,具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施工工期为里日历天。(3)节点工期要求:每隔30天做一个分段预验收。13 .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4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Bo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递交履约保函之

8、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5 .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其份,各方具有同等效力。16 .16.本工程设计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 .本工程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 .由于本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均由承包人承包,如因承包人交付的上述各环节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接下来的各环节工程工作延误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9 .凡在本合同履行期及工程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物损害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第三方的损失金额承担

9、赔偿责任。第三方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发包人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承包人追偿。2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处发包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主):(盖单位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签字或盖章)开户行:账号:承包人(成):(盖单位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行:账号: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

10、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设计任务书:指招标文件公布的设计需求即发包人要求;合同各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确定设计任务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LLL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LLL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

12、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LL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 1.2.4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同):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 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如有。L1.2.7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如有。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

13、或)临时工程。L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如有。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L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L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

14、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 .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 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发包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 4.2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IL4款和

15、第IL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LL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I .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II .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L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

16、要求进行的试验。1.1.1 L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 .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L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L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

17、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L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

18、.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 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 .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见协

19、议书的约定。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

20、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7 联络1.7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8 .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

21、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如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

22、10.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L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成本和利润。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

23、按符合法律规定且承包人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合适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发包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

24、(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 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 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5. 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

25、作中的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6. 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7. 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26、财产损失。8. 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9. 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0. 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在其人员、设备、场地等各项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且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

27、的费用,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11.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3. 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履约担保4. 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如发包人以现金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5. 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

28、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3.4联合体3.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3.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29、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3.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3.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或项目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在紧急情况

30、下,承包人的函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3.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3.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3.5款规定执行。3.6.2承包人安排的

31、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安排前述全部或部分管理人员。3.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3.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

32、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并提出合理充分证据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3.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3. 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 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

33、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5. 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如承包人需在施工场地搭建板房等临时住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场地和条件。6. 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隙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 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8. 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3.9 工程

34、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3.10 承包人现场查勘3.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3.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八)3.11.1 不

35、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和水文条件以及突发恶劣天气,但不包括可以预见的气候条件。3.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3.12 进度计划3. 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

36、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发包人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4. 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如该等指示合理且实际情况允许的,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批复。3.13 质量保证3. 13.1为

37、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实际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设计4.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 .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4 .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

38、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遵守新规定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IL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

39、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4.3 设计审查4.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直接或通过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书面说明(两者说明不i致的,以发包人的为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

40、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为提高设计文件审查效率,发包人应一次性反馈其对设计文件的所有异议、意见,不应在审查期重新起算后再就第一次书面说明未提及的问题提出意见。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4.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4.3.3 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

41、,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L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4.4 培训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培训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5 竣工文件4.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

42、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发包人。4.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发包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发包人应按照第5.3款约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4.5.3在发包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4.6 操作和维修手册4. 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5. 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发包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

43、.5款约定完成验收。4.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在发包人完成对工程的验收之前,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示或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向

44、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如承包人已将其计入工程结算范围,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5.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5.1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

45、更换后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 5.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

46、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但应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临时办公、住宿场地和用于存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仓库。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经发包人授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闲置施工设备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

47、,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提供发包人和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3 场外交通7. 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 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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