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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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统计局: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统计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局2023年12月28日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

2、他经济组织。第二章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履行统计法定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保障企业真实独立报送统计调查所需数据,保障开展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设备等基本条件。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可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协调和管理本企业各项统计工作,并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企业应当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及时在统计联网直报等相关应用平台上更新人员信息并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备案,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交接

3、手续。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第六条企业应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条件。企业统计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第三章统计工作职责第七条完成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和本企业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加统计单元(网格)活动。第八条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统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

4、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第九条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第十条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第四章统计业务工作第十一条统计调查表是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普查机构,依照统计制度规定和调查目的需要而设计且经审批或备案的调查表式,企业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二条对统计调查表数据,企业应当加强报送前的审核工作,备份的统计调查表数据应当与报送的数据

5、一致。第十三条统计资料的审核和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和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伪造统计数据。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意见,由填报人员核实订正后上报。如发现报送的统计调查表数据有差错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数据验收前,告知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并提出订正申请。对政府统计机构查询核实的数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保留修改痕迹和有关说明,以备查询。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配合统计机构建立电

6、子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三者之间的数据应当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要及时核实数据真实性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企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或超出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反映或举报。企业对无有效证件或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统计检查,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资料保管,设置档案室或档案柜。统计资料归档范围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和分析材料等与统计相关的资料。第十八条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整理、统计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

7、成册,实行分类归档和保管。第十九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当按企业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历史统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归档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无须归档保存或超过保存期限的统计资料,应当呈请统计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销毁或继续保存。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促进本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统计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积极对接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配备统计工作必需的数据处理和网络传输设备,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的应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化与采购、销售、财务等管理信息化相衔接。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企业工作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统计局2014年3月3日印发的浙江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浙统(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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