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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费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才是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32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培育大数据发展生态,促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
2、等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加强监督的原则,规范、安全、高效地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第四条建立部门联动、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专项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大数据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大数据局,并会同省大数据局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
3、大数据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大数据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大数据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省大数据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
4、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等。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和监督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彳壬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5、,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二)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三)支持数字治理高质量发展,推进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共性支撑部分)、安全保障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四)支持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技术、新业
6、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五常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大数据领域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课题研究、监测评估、会展服务、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及专项业务经费等。(六)支持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大数据领域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数字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大数据领域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应用。(七)支持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发展壮大。(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专项资金利导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
7、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二)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三)平衡本级预算支出;(四)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五)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注资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除分期项目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支持。(一)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大数据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政策规划、人才培育等。(二)事中事后以奖代补。对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总投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已完
8、成投资额度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三)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四A主资产业基金。注资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通过产业基金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和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五)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六)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
9、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第九条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第十条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第十一条省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
10、,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直接申报。以下情形,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国家级示范项目承担单位;(4)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项目、平台、园区、基地和省级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5)省大数据局评选的省级重点企业或单位;(6)省级大数据领域激励政策的实施单位;(7)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注册地、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购买服务项目除外);(三)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申报项目时未列入贵州省信用云“黑名单,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11、四)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五)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大数据发展规划;(六)具备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项目申报资料:(一)组织申报部门文件;(二)项目申报单位资金申请报告;(三)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和资金筹措计划。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省级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第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机制。入库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
12、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申报项目需经评审通过后方能入库。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专家库。省大数据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第十六条项目公示和公开。按程序确定支持或投资的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省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
13、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大数据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大数据局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七条各市、县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第五章资金下达和管理第十八条在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及谢是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14、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条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分账管理,专账核算。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一)省本级资金L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
15、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2 .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3 .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4 .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1 .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
16、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2 .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第二十二条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清理,对确需收回或调
17、整的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三)直接向省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按程序作出收回或调整项目资金的批复。第六章项目调整及验收第二十三条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
18、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第二十五条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直接向省级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局报
19、告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第八章监督问责、信息公开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
20、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省大数据局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
21、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市县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开。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以基金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制度及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省大数据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的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24年1月一2028年12月,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
22、21)49号)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的解读一、办法修订的背景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培育大数据发展生态,促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调整及验收、绩效管理、监督问责、信息公开、附则共九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和支持方向,专项资金遵循原则等方面内容;第二
23、章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禁止支出内容、支持方式等内容;第四章明确了项目申报途径、申报程序、申报主体条件、申报资料,以及项目库管理机制等内容;第五章明确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六章明确了项目在建设期内的调整原则,以及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第七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第八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以及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九章明确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黔财工2023203号)的实施期为2024年1月一2028年12月,原
24、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2149号)同时废止。三、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一)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由省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大数据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二)支持范围L重点支持领域一是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
25、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二是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T弋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三是支持数字治理高质量发展,推进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共性支撑部分)、安全保障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四是支持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五是营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大数据领域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课题研究、监测评估、会展服务、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及专项业务经费等。六是支持大
26、数据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大数据领域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数字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大数据领域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应用。七是支持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发展壮大。八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2 .禁止支出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3 .支持方式一是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
27、支持大数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大数据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政策规划、人才培育等。二是事中事后以奖代补。对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总投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度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三是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四是注资产业基金。注资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通过产业基金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和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五是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
28、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本M尝。六是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和资金下达(一)项目申报与审核省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项目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省大数据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分为逐级申报和直接申报两种方式,一是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
29、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二是直接申报。符合以下条件,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国家级示范项目承担单位;(4)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项目、平台、园区、基地和省级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5)省大数据局评选的省级重点企业或单位;(6)省级大数据领域激励政策的实施单位;(7)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的其他情形。省大数据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条件的
30、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二)资金下达省大数据局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在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
31、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五、办法规定的项目调整和验收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
32、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六、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一)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