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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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2、。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五条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第六条对目录内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3倍(包含本数)的幅度内收取。第七条未纳入目录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

3、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书面确认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退费情形、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

4、家咨询费原则上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应当书面确认。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不得另行收取专家咨询费。第十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酌情退还费用。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其费用收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据实另行收取,并书面确认:(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本市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费;(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误餐等费用;(三

5、)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住宿、误餐及误工损失等费用。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由当事人付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者合法票据;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者合法票据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

6、收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7、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终止。附件:上海市关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附件上海市关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1 .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涉及巨额民事诉讼的案件;3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及其分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委托的鉴定案件;4 .涉及多门学科的医疗损害鉴定案件;5 .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仅限资质认定项目);6 .二次以上的死亡原因鉴定案件和其他三次以上的重新鉴定案件;7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8 .从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发生到委托鉴定之日五年以上的鉴定案件。二、界定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并在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中注明。承担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件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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