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23〕68号+(编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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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NHDO1-2023-0008嘉兴市南躯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南政办发2023)68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经十届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88号)精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公正、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监管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按照“依法实施、属地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监管到位”的综合监管制度,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引导激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诚

3、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能力,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二、压实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工作准则,根据职责和任务分工(附件1、2)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实现镇(街道

4、)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附件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配备与其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比例的养老护理人员,从事医疗护理、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消防管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

5、技能培训。在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按照相关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行养老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履行行业自律规约。加强行业会员信用管理,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建立养老

6、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设置公示栏或在相关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监管职责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举办“开放日”等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明确监管重点(一)登记备案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履行登记备案情况的监管。民政

7、部门加强与登记部门信息互通,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审查,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备案工作。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按照法规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实施监管。鼓励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施专业化运营,符合规定条件且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应按养老机构进行备案和管理。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数据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整

8、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等,对重大隐患提请属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敬老院和利用学校、厂房、营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意见。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数据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医疗保障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遵守职业守则,以及特定从业人员的任

9、职资格的监管。新入职职工行风教育、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机构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养老设施监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科学布局,保障养老机构进入老年人集中居住的社区,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落实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过渡期政策,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10、、建设、验收、交付“四同步”。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用地和配建设施督查,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出租、转让、买卖和抵押等情形,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查处。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医保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为老服务金融产品的监管,依法打击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定价,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租赁房屋兴办养

11、老服务的机构不得预收服务费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缴纳会员费。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六)运营秩序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无备案、无照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非法集资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

12、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务数据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应急处置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开展应急消防演练不少于1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

13、,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全面落实各级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八)权益维护监管。加强防范和处置以“会员卡”“预付费,等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风险。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严厉打击寻衅滋事、侵犯伤害老年人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等相关规定,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

14、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原因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监管制度(一)健全协同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结果公示等制度。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

15、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按照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的,采取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健全智慧监管制度。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行“互联网+监管,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从业人员、老年人健康档案、老年人基本信息

16、、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等“养老云”数据,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干扰。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数据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办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基本规范,严把备案登记第一关。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将备案申请人备案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建

17、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及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网等进行公布。依照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

18、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标准规范引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各职能部门依照标准开展监管,市场主体对照标准依法经营,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规定,推进全面达标。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等有关医疗机构基

19、本标准要求。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实施标准化管理,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发布符合本地特色、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团体、企业标准,推行“标准+认证”模式。落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实施动态化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五、落实监管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始终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进一步完

20、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各职能部门间统筹协调、信息沟通和协作,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监管格局。健全镇(街道)、村(社区)养老工作管理服务网络,充实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二)提升监管能力。优化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职能,发挥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作用。加大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保障力度,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中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打造

21、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三)注重宣传引导。区级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的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等内容,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附件:1.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

22、部门职责分工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定,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区发改局: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加强信用监管。负责核定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市属养老机构除外)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区公安分局: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

23、力和服务管理效率。区民政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I附件中所列部门即为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部门。14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区人力社保局: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

24、服务的信息共享。区住建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督促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按图施工。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程序提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

25、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力口强“保健”市场监管,对养老机构已设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利用房屋设施开展无关活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机构未规范开展服务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区政务数据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数据进行保障,对符合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

26、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发商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应急疏散、灭火预案、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区医疗保障分局: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承担医疗功能的机构或实体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落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附件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序号检查

27、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1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tl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3恃种设备使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4消防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区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28、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5安全保卫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公安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6久疗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卫生健康局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眼务质量安全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8非法集资督导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9天保基金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大数据核查区医疗保障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10资金使用督导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1收费行为监管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2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区民政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全覆盖检查标准体系(2023版)。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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