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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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新动能,构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根据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即指自治区雏鹰企业,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瞪羚企业即指自治区瞪羚企业,是成长性较好、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独角兽企业即指自治区独角兽企业,是成长速度快、创新发展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具备上市潜力的自治区内居民企业。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

2、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初审、推荐和服务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自治区雏鹰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彳舒3%o(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

3、件著作权等5件(含)以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o第五条自治区瞪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到5亿元(含)之间。(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彳舒4%。(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件(含)以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o(六)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第六条自治区独角兽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成立不超过十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二)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新三板除外)。(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20件(含)以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o(六)最

5、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30亿元。第七条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如下:(-泼布通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二)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自治区雏鹰企业申报或自治区瞪羚企业申报或自治区独角兽企业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请,上传企业资质、审计报告、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基层推荐。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

6、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合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科技局或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四)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价,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五)公示认定。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拟认定名单进行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第四章激励政策第九条对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研发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政策支持。第十条对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给予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

7、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认定后满三年再次评价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研发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等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对认定的自治区独角兽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实行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等政策一体化联动支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第十三条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更名或变化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

8、理部门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文件,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资格。第十四条已认定的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定进行处理:(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查实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自治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7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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