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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体罚(2023)1号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94M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2-34法定代表人:钟永健2023年1月,本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平台,存在大量未经行政许可即在青岛地区从事经营性潜水服务的商家,涉嫌违法。经核查,当事人所经营平台确有大量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即在青岛地区从事经营性潜水业务的商家。经审批,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尽核验、登记义务及报告义务的行为予以立案。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潜水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照全民健
2、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潜水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系违法行为。通过检查当事人运营的“美团”电子商务平台,查实:平台中存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未通过平台相关资质审查即在青岛地区从事经营性潜水业务的商家。上述事实,有对“美团”平台的手机录屏证据证明。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体罚告(2023)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讨论决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以下定性及处罚:一、当事人运营的
3、“美团”电子商务平台对于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未通过平台相关资质审查即在青岛地区从事经营性潜水业务的商家,是否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行政许可未尽核验、登记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的规定;二、当事人运营的“美团”电子商务平台对青岛地区不具备潜水项目经营行政许可的入驻商家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
4、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十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没款(缴纳方式:扫描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支付)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岛市体育局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