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733900 上传时间:2024-01-14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9.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示范文本模板.docx(2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2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制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障服务有关事

2、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乙方为定点零售药店。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第二条乙方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及享受其他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适用本协议。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乙方开展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职工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城乡居民“两病”用药、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等医疗保障服务。乙方为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按特殊药品相关规定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保

3、障服务。乙方所提供的药械服务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执业范围和行业规范。第四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审核、协议管理核查、绩效考核、会计核算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药品、医疗器械、辅助器具、消杀产品等(以下统称“药械”)数量和价格,以及相关成本、资源消耗、销售情况等数据资料;(二)有权对乙方申报的药械费用进行审核,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医保服务行为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三)有权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药械费用审核、检查等;(四)有权调查、处理乙方违约行为,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情形的,根据医保服务协

4、议予以相应处理;(五)有权向医疗保障、市场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社会公众通报乙方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六)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完成需要乙方配合的医保改革任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甲方履行以下义务:(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二)公布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情况,对乙方开展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的宣传和业务培训;(三)落实首问负责制,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障业务咨询和指导,协调解决乙方反映的问题;(四)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医保费用;(五)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数据集和接口

5、标准;(六)明确数据质量、支付标准、审核结算、协议管理核查、协商谈判、考核评价等要求;(七)向乙方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对作出的违约处理进行解释说明;(八)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及乙方商业秘密;(九)组织乙方签订医保服务协议、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行为及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签订及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获知医疗保障政策、费用结算流程等调整情况;(二)按协议约定获得应由甲方支付的医保费用;(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四)有权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6、,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五)有权要求甲方对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进行解释说明,对甲方的核查及处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仍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六)甲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乙方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医疗保障政策和本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药械服务及医保结算;(二)规范药械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落实首问负责制,提供医保政策咨询服务,

7、公布医保举报投诉渠道,处理举报投诉问题,并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举报投诉查处和参保人员信访回复工作;(四)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医保药械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组织开展医保制度、政策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保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五)至少配备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职或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六)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在岗,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必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七)在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定的定

8、点零售药店标牌,设置医疗保障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推广医保码使用;(八)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医保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九)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药械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十)向甲方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医保费用审核、结算、协议管理核查、绩效考核、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如实报送药械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销、存“)数量和价格,相关成本、资源消耗、销售情况等数据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费用明细、药械“进、销、存”记录等资料,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保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

9、政部门报告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十二)严格规范药械收费,公示药械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十三)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要求,配合甲方推进各项医保改革任务;(十四)自觉接受甲方对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十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规定,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保证医保数据安全;(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批准变更文件(或证照)的原件、复印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同时,乙方应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进行变

10、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受理其信息变更:(一)乙方因违法违规违约处于中止协议处理期间的;(二)乙方涉嫌违法违规违约处于协议管理核查期间的;(三)乙方因违法违规违约被解除协议后,通过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方式提出变更备案申请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依照国家、省、统筹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履约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章药械管理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及医保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

11、规范、合理、安全、便捷的药械保障服务。同等功能疗效药械优先推荐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乙方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第十一条已开通平台采购权限的定点零售药店,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可根据需求与愿意供应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参加平台药品采购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避免集采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第十二条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销售、管理药械并建立管理制度,全流程记录药械的“进

12、、销、存”等情况,建立台账,留存凭证和票据,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可追溯。药械购、销记录必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中药饮片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金额、购(销)单位、生产日期、购进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会计凭证、处方、费用明细、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药械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第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药械价格政策,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

13、价相符的原则,发挥定点属性,合理确定价格。(一)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医保支付标准为销售价格,不得加价。(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鼓励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按照中选价格“零差率”销售中选药品。(三)中药饮片加价率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乙方销售的药械价格应明码标价,使用医保码、社会保障卡等介质结算价格与现金购买价格应当保持一致。第十四条乙方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将药械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械设立明确的医保药械标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购买药械时,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保有效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人证不

14、符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参保人员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为购买药械的,乙方应当要求其出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或通过亲情账户代为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留存参保人员医保有效凭证,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买药械。第十六条乙方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医保部门自主申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并承诺遵守平台采购药品各项规定。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买医保目录处方药的,乙方执业药师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销售,销售的药品与处方开具药品一致,妥善保管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

15、,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同时加盖出具该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药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第十八条药师应严格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执业,严禁执业药师兼职或挂名。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医保药师管理,乙方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完成医保药师信息的维护、赋码等工作,配合甲方建立并维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信息库,做好医保药师的新增、调出、变更、注销等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异地就医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

16、保人员相同的医保服务,配合做好药械费用手工报销线上办理、参保地医保部门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等事项。第四章费用结算第二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支付政策。(一)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超标准不予结算。(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标准部分个人承担。(三)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超标准部分个人承担。(四)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未实行集中带量采购的常规药品,以挂网采购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标准部分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医疗保障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保费用,参保人员在乙方购买药械结算时,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承

17、担的费用,由乙方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乙方先垫付,合规费用由甲方按相关规定与乙方结算。第二十三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符合享受医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医保费用结算。乙方将参保人员购买药械品种真实、准确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完整的医保结算单。结算单明细必须与销售小票(药店自身销售票据)及处方(处方药)相符,不得串换药械。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月药械费用的拨付申请,同时向甲方报送加盖乙方公章的基金拨付单、药械收费专用票据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乙方逾期未申请拨付药械费用的,甲方采取电话、书面函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第二十五条甲方应不断完

18、善药械费用审核制度,加强对乙方药械费用的审核。甲方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乙方申报的药械费用进行审核,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应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或通过信息系统提示乙方。乙方对审核情况存在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顺延)向甲方提交文字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乙方逾期未提出文字说明和佐证材料的,视同认可扣款事由及金额,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申报医保费用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顺延)。相关医保费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拨付待核实的费用。经核实的乙方违法、违规、违约费用,

19、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责令退回。对甲方不予支付的违法违规违约费用,乙方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不得长期挂账不予处理。第二十七条为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甲方每月预留一定额度的费用作为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履行协议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等,与乙方清算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八条甲方在已支付的药械费用中,发现乙方虚假申报或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追溯并对违规费用进行扣除,涉嫌欺诈骗保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乙方有权对甲方认定的违规结论进行陈述、申辩,确有争议的,有权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参保人员购买药械费用结算

20、票据、销售小票及处方等医保结算资料建档管理,以备甲方核查。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三十条甲方应建立并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核查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协议管理核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定期、不定期的对乙方履行医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和对象可延伸至乙方的内部部门及相关人员。第三十一条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协议管理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有关证件。核查完毕后,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乙方。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核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核查或者谎报、瞒报。乙方在保留申诉权利的前提下,须对核查结果当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拒绝签字

21、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结果上注明。第三十二条甲方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对乙方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反馈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并相互进行监督。甲乙双方就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甲方应与市场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费用发生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共享机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乙方受到上述部门费用发生有关的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向甲方报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与本地就医服务一并纳入监督考核,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处理。其他医疗保障部门委托甲方对乙方实行监督检查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乙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中止乙方医保服务协议,并限期整改。中止期结束,仍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终止乙方医保服务协议。第三十七条甲方发现乙方涉嫌违反本协议约定,可能对医保基金安全、参保人员权益造成重大风险的,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检查。检查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含已结算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中止本协议,直至检查处理结束,查证属实的,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

23、部门备案。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安全体系,协调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畅通、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数据传输高效、参保人员结算方便快捷,保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甲乙双方不得泄露参保人员参保及购买药械信息。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接口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接口标准在约定时间内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及更新,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及指定运行维护供应商。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医保信息管理,明确

24、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第四十条乙方应当完善本单位信息系统(即MlS系统),经甲方验收相关接口合格后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连接。乙方与甲方连接的信息系统在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乙方因系统升级、更换硬件等原因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保存各类原始信息,并向医保信息中心报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数据丢失,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药械基础数据库,组织做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的应用和动态维护工作,并通知乙方做好更新维护,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相关规范,及时、准确、规范地做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

25、本单位基础信息的对接、维护和相关数据的传输工作。基础数据库信息需乙方提供的,乙方应当准确真实提供,并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与甲方数据信息准确对映。乙方的基本情况、医保药师、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新增、变更信息应及时维护至甲方信息系统。因乙方信息维护不及时、对应不正确发生的错误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二条甲方应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推进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提供“进、销、存”系统对接接口;乙方应配合做好电子处方流转、“进、销、存”电子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平台的对接。第四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医保费用结算设备,加强对医保结算和服务设备的宣传推广,不断提高医保结算和相关服务的便捷性,引导参

26、保人员使用医保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人脸识别等方式联网结算药械费用。积极探索上线移动支付、信用购买药械等线上支付渠道。乙方要配备支持医保码使用的自助服务端或扫码设备,确保参保人员通过医保码和移动支付结算。乙方应加强对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的管理,不得转借或赠予他人,不得改变使用场地,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新增结算设备,应向甲方备案。解除或终止协议时,乙方应妥善处置结算设备。第四十四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将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品种、规格、价格、费用信息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

27、的,应在故障排除后及时上传。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要求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购买药械人员相关信息。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购药结算的,须及时通知对方且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因信息系统故障暂时不能结算的,甲乙双方应做好解释工作,待故障排除后及时结算。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一)未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或未落实首问责任制,相互推诿扯皮的;(二)未按协议规定拨付医保费用的;(三)未按协议约定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

28、进行解释说明的;(四)未提供医保信息平台数据集和接口标准的;(五)向乙方指定与医保对接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的,或收取费用的;(六)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对乙方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采取约谈、暂停拨付、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要求支付违约金,直至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一)经查实,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履行义务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尚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甲方可以约谈乙方,督促乙方限期整改。(二)经查实,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限期整改的基础上,可以暂停拨付乙方医保

29、费用(暂停拨付时间至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结束,乙方整改合格为止):L未准确真实提供基础数据库信息,或未按甲方的医保数据库及时更新维护本单位系统的;2 .未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的;3 未建立药械“进、销、存”台账、未按要求传输相关数据的;4 .未按要求将药械分类分区管理,未设立医保药械标识的;5 .销售的药械价格未明码标价的;6 .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相关财务制度、管理制度等不健全、管理混乱;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7 .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药械“进、销、存”记录、医保结算票据、销售小票及处方等相关资料的;8 .未按规定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传送

30、医保基金使用有关数据的;9 .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的;10 .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IL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或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情节较轻的。第6至10项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交医保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理。(三)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支付的予以追回。情形较重的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乙方违规费用的30%(下同);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甲方给予乙方中止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含)以上6个月(含)以下:1 .误导宣传、

31、错误解释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损害参保人员权益,造成参保人员群访、缠访的;2 .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药械消费的;3 .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剂量购药的;4 .药师未按有关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销售药品的;5 .未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械价格政策,未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或违反药械加价相关规定的;6 .使用医保码、社会保障卡等介质结算医保费用价格高于现金购买价格的;7 .违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的;8 .违反医保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违规操作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9 .经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存在医保

32、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10 .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规行为。(四)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处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含)以上至1年以下(含),同时提交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理:L串换药械;2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3 .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械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4 .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它违法行为。(五)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并要求支

33、付违约金,同时处以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含)以上至1年以下(含):L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买药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药械费用票据的;2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 .虚构药械服务项目等;4 .其他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5 .限期整改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6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有效期满,仍继续经营的。第1至4项同时提交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理。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被甲方给予中止协议处理的,中止协议期满应向甲方提交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合格的,恢复协议管理,乙方按约定提供医保服务;审核不合格

34、的,甲方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发生本协议第(四)、(五)项违约行为且性质恶劣,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的,甲方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已支付的予以追回,并解除协议,同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失信管理范围:L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7 .医保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或中止医保服务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8 .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9 .为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非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或处于中止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医药费用结算的;10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

35、取得医保定点的;11 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12 .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13 篡改医保网络数据、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14 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赠予中止协议的医药机构、非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使用,或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15 .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擅自提高药械收费价格,囤积居奇、哄抬药械价格的;16 .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7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18 .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

36、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1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服务协议;19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第四十八条乙方因严重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甲方不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乙方因存在违法行为被解除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甲方不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乙方解除协议后通过变相的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后在原址重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申请医保定点的,甲方视原协议解除违约违法情况,1年或3年不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法定代表人、

37、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甲方5年内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第四十九条乙方应当清退的违规费用、支付的违约金等,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缴清,该约定不受乙方主张权利的影响。逾期未缴清的,甲方可以从乙方申请拨付的药械费用或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由乙方补足。第五十条经查实,乙方及工作人员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甲方可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乙方和相关人员纳入医保领域失信名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甲方或乙方及工作人员违规泄露参保人员信息的,或甲方泄露乙方商业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乙方被追究行政

38、、刑事责任,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乙方重要信息变化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第五十四条乙方在停止医保服务期间(含中止协议),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员予以解释说明。乙方未公告或未解释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第五十五条为推进医保社会治理,鼓励乙方加强自律管理,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介入检查前以及医保专项检查自查阶段,乙方自查发现的违约行为(骗取医保基金行为除

39、外),甲方给予乙方约谈、限期整改、清退违规费用,不再给予其他协议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协议续签由甲方统一组织,甲方与乙方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服务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服务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第五十七条协议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调整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等同。第五十八条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因停业或歇业等原因在30日内向甲方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中止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协议中止

40、超过180日,乙方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申请的,原则上本协议自动终止。第五十九条协议履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一)乙方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应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二)协议期满,非甲方原因未与甲方续签协议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证参保人员正常权益。乙方于协议终止之日起摘除定点零售药店标牌,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费用的清算等工作。第六十条甲乙双方因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乙方可以申请甲方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

41、处理结果不服的,乙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乙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不履行,甲方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乙方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协议涉及的相关术语解释口径为:(一)串换药械:指不如实记录药械的名称、规格、剂型及价格标准等;将非目录内的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药械串换成医保目录内医保基金可支付的药械进行结算的。(二)虚构药械服务项目:指利用参保人员信息,虚假记录购买药械服务,记

42、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三)违规费用:指定点零售药店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所涉及的药械费用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四)中止协议: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五)解除协议: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解除协议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六)绩效考核: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的考核评价。第六十二条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本协议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续签协议的,本协议继续有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度协议签订之日止。第六十三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记载的双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对方文件信函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需要提前函告。第六十四条本协议原则上由市(州)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名):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