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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寄宿生生活
2、费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
3、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寄宿生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学校。第八条省财政承担寄
4、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与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特区)。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收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市、区、特区),并按规定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市、区、特区)级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第九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统筹管理,在收到上级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文件的3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学校,并督促学校在20日内完成资助对象的评审、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第四章资助对象评审和资金发放第十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第十一条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每学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严格按照认定依据、认定程序予以认定,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平。每十二条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信息,内容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二)评审。学校建立由校领导、教师、乡镇(社区)或村(居)委会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组,按照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和资助
6、人数,对照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名单进行评审,评出拟资助寄宿生名单。(三)公示。将拟资助寄宿生名单在学校内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拟资助对象,应及时核实处理。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应予取消。(四)核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资助,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等情况上报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五)资金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或等额价值的就餐卡(就餐卷、饭票等),填写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见附件),并经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
7、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六)资助信息上报。县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和督促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新学期受助学生情况等信息认真填报录入系统,并逐级汇总上报。(七)档案管理。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分配文件资料、学生认定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目标管理,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各市(州)、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督促将
8、专项资金落实到位。第十四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发放完成后,应及时清理资金发放情况。若有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交县级财政部门,并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逐级将结余资金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开展绩效评价时,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供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落实情况、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等。第十六条各市(州)、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
9、助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州)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积极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管,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第十八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及时将
10、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受助学生情况要分校定期公开,确保资金使用透明。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不按规定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和复核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教(2010)107号)同时废止。附件: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龄就读年级家庭住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额阮)学牛签字备注学校(盖章)校长签字:班主任签字:联系电话:注:此表按学期填写,作为财务单据备查。发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