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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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提高投资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自立项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全过程审计监督行为。第三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加强管理,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

2、果。跟踪审计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不属于建设项目主体,不得从事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的工作,不能代替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其他承担的相应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不能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实)等工作。第四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范围:(一)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国有事业组织、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重大建设项目;(五)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

3、投资审计项目。第五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一)建设程序履行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和行政审批情况。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情况;行政审批包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部门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二)建设资金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建设资金的筹措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情况,项目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三)征地拆迁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及拆迁实施过程,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征地拆迁手续是否齐备,征地拆

4、迁程序是否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是否合规,征用集体土地是否符合要求等。(四)招标投标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设备、物资及材料采购、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是否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标、评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据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合同执行是否合规等。(五)项目质量管理、安全与进度管理跟踪审计。主要审查建设等相关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抽查关键部位实体质量和相关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性。审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进度控制情况,项目各项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验收情况。(六)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跟踪审计。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

5、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除上述单位外,跟踪审计还可能涉及项目规划、审批、建设主管等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密切联系的相关事项。(七)环境保护保持跟踪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对环境保护的文件或方案及时报批;项目建设中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八)概预算执行和结(决)算跟踪审计。主要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查情况等。(九)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第六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的

6、方法方式审计机关采取分阶段、定期和驻场等实施方式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一)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审计机关正式进点。(二)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做好会议记录。(三)审计组成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变更等真实情况,并且做好相关记录。(四)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进行核定。(五)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台

7、账要注重反应量化成果,反应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第七条跟踪审计的实施根据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部分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跟踪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规定的要求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发现的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经局党组研究后,按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线

8、索,依法进行反映和处理。第八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跟踪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跟踪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审计机关名义出具最终跟踪审计情况报告,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其效果做出最终评价;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项目建设资金清理结算和后续运营维护等问题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审计组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移送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需要,最终跟踪审计情

9、况报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第九条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在跟踪审计全过程中,审计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一)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决策有关的会议并发表意见;(二)不得受邀担任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三)不得在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等文件上签字确认;(四)不得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五)不得参与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管理、决策活动。审计组不隶属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第十条市审计局是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

10、与规划、国资、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做好跟踪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履行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专项经费,由市政府予以保障。审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费用;(二)聘请专业人员费用;(三)用于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者、徇私舞弊者,轻者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将其纳入“黑名单”,从备选库中除名;有严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落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严惩;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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