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7 加工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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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604.7XXXX加工中心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曲督检验检疫总局加工中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加工中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全部精度等级的立式、卧式和多轴联动的单主轴结构的非龙门式加工中心产品。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6604604

2、.7分类名称机械及安防机床加工中心2.2 产品种类本规范所规定的产品为全部精度等级的立式、卧式和多轴联动的单主轴结构的非龙门式加工中心产品。其中,包含了立式加工中心、卧式加工中心、精密立式加工中心、精密卧式加工中心、钻削加工中心、车铳复合加工中心及四轴以上(含四轴)联动加工中心等各类产品。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参照GB/T6477-2008金属切削机床术语及相关标准中引用的术语和定义。4企业加工中心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加工中心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加工中心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加工中心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加工中心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

3、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22000025000且V20000GB185682限位装置3防松装置4非正常停止5联锁保护6夹持装置7安全防护装置8起动9停止.10紧急停止11模式选择12飞溅13控制系统安全及可靠14电源开关GB5226.1GB5226.115保护联结电路16绝缘试验17耐压试验18过电流保护19电动机过热保护20电击防护21噪声GB15760GB15760表5(续)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B类22儿何精度GB/T18400.1、GB/T18400.2、GB/T20957.1、GB/T20957.2、JB/T8648.1JB/T10792.1、JB

4、/T10793.1、JB/T10793.2、JB/T10889.1GB/T18400.KGB/T18400.2、GB/T20957.1、GB/T20957.2、JB/T8648.1JB/T10792.1、JB/T10793.1、JB/T10793.2、JB/T10889.1、23渗漏GB/T9061GB/T906124温度及温升GB/T9061或GB21012、JB/T8486.2、JB/T8801、JB/T10792.2、JB/T10889.2中的温度及温升部分GB/T9061或GB21012、JB/T8486.2、JB/T8801、JB/T10792.2、JB/T10889.2中的温度及温

5、升部分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注2:表5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检验项目检验顺序:耐压试验为最后检验项目,其他检验项目没有先后次序。7.3现场检验工作控制及检验结果确认7.3.1检验人员应准确采集并按要求进行检验,如实认真记录检验数据,及时在每一页记录上签字;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告知企业。7.3.2检验工作全过程应有企业代表陪同。检验工作结束后,企业代表应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每一页检验记录上签字。7.3.3全部检验活动

7、结束后,对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样品进行重新封样,同时对封样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并按6.3.4条要求处理样品。7.3.4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除记录检验结果外,必须记录相关影像,照片应清晰,录像应连续。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亚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端阳)、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陈卓)、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郁智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林钧斌)。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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