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1 动力用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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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713.12016动力用煤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力用煤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动力用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动力用煤。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7713713.1分类名称电工及材料能源产品动力用煤2.2产品种类动力用煤的煤

2、类包括褐煤、非炼焦烟煤和无烟煤,按用途分为发电用燥、工业锅炉及窑炉用煤和其他用于燃烧的煤炭产品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商品煤原煤经过加工处理后用于销售的煤炭产品。可分为动力用煤、冶金用煤、化工用原料煤等类别。3.2 动力用煤通过煤的燃烧来利用其热值的煤炭产品统称动力用煤。4 企业动力用煤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动力用煤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动力用煤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动力用煤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动力用煤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80000225000且V80000250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

3、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GB/T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216煤中磷的测定方法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476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3058燥中种的测定方法GB/T3558煤中氯的测定方法GB/T4633煤中氟的测定方法GB/T16659媒中汞的测定方法GB/T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

4、:采样方法GB/T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GB/T19494.3煤炭机械化采样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抽样地点在生产企业装车点或煤炭运输终端的移动煤流中或火车、汽车载煤中抽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船载煤中抽取,而应在堆煤或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运输工具上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抽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抽取。6.2.2抽样方法煤样按613475或68/丁19494

5、.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6.2.2.1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从操作方便和经济的角度出发,时间基采样较好。6.2.2.2静止煤抽样按静止煤抽样方法进行。静止煤人工抽样时:首选在装/堆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火车、汽车、驳船等载煤工具中采取,特殊情况下在煤堆采样。静止煤机械采样时,主要在火车、汽车和浅驳船载煤工具中采取。6.2.3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抽查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按GB475或GB/T19494.1中的规定进行。分品种以批煤量100(H为抽样基数一批次只抽取一个总样。当批煤量不足100Ol或大于IoOOt时

6、,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基数,但抽样基数不能少于300t。抽样数量应满足GB475或GB/T19494.1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6.3样品处置6.3.1制样要求6.3.31煤样的制备按GB474或GB/T19494.2的规定进行。6.3.1.2现场制备成粒度小于3mm的煤样2份,每份质量不少于1.5kg,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6. 3.L3全水分煤样的制备,由抽样人员现场按全水分煤样的制备要求进行。制备好煤样应称重并在煤样标签上注明煤样质量。”全水分(V)”煤样送到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检查包装并同时称取质量并记录,在计算全水分时应按照GB/T211进行水分损失补正。7.

7、3.2样品包装与封存要求制备好的煤样应立即装入专用密封容器中(不限于专用煤样袋),装样时应排出空气后立即密封,并使用专用抽样封签封样,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自行带回或寄送检验机构。6.4抽样单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动力用煤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信息,应由被抽企业提供,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合格程

8、度或不度分类A类.B类1灰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GB/T212缓慢灰化法2全硫(Sr)GB/T214艾士卡法3磷(Pd)GB/T216方法A(称取灰样法)4珅(ASd)GB/T3058珅铝蓝分光光度法5氯(CL)GB/T3558方法B:艾士卡混合剂熔样-硫氢酸钾滴定法6汞(Hgll)GB/T166597氟(Fd)GB/T46338发热量(。,“)GB/T213恒温式热量计法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国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需检验发热量(。N)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

9、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 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

10、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 2.2采样制样工具或机械的确认7.2.2.1煤样人工采取时,采样工具的规格尺寸应符合GB475的要求:机械化采样时,采样机械应符合GB/T19494.1的要求,应检验合格并有备案的检验记录或证书。7.2.2.2制样前应检查各种制样器具和设备是否合格。7.2.2.3样品制备过程中若使用缩分机械,该缩分机械应检验合格,并有备案的检验记录或证书。7.2.3发热量(O需按照GB/T211、GB/T212、GB/T214、GB/T476的规定进行关联项目的检验。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制单位: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魏国庆、李群涛)、江苏省煤炭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倪琳、丁宁)。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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