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DDA 0006-2023 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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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200CCSPT/SDDA团体标准T/SDDA00062023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技术规范2023-6-10发布2023-7-1实施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发布目录前言4引言51总则62术语73基本规定84评估与检查91.1 拆除前的评估与检查91.2 拆除后的评估与检查91.3 筑材料再利用95. 1一般规定95.1 检测和评估95.2 原物品及材料的再利用IO6设计116. 1一般规定117拆除147. 1一般规定148. 2拆除技术要求148施工169. 1一般规定1610. 外墙工程改造施工1711. 3屋面工程改造施工1812. 门窗工程改造施工1813. 5

2、防水工程改造施工1814. 机电设备与管线改造施工1915. 公共卫浴设备与给排水管网改造施工1916. 吊顶工程改造施工2117. 墙面工程改造施工2218. 10楼地面工程改造施工2219. 11隔墙工程改造施工2320. 12无障碍设施工程施工2321. 13智能化设施工程施工2322. 14节能改造施工248.15原有保留物品恢复259成品保护2610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2711安全施工2812验收29引用标准名录3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Ll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提出。本文件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归口。本文件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在执行本时,如有相

3、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地址:上海市古北路1699号1501室,邮编2011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文件主编单位: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本文件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爱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跨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茗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尚茗居)、上海沪佳装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4、申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美凌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俞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主要起草人:冯井方、余沛、吴宴军、王传顺、张健明、王瓒、潘明、张寿良、阮金标、张茂明、戚黎明、曹自强、张延国、牟经奇、季学武、王庆、朱士成、朱琼、俞爱武、代露、赵华、董杰、杜警、沙峰、阮蒋旎、张建、谢主要审查人员:王辉平、王光、车燕萍、蔡伟庆、沙铮本文件为首次发布。首批承诺执行单位: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住总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众启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

5、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高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爱迪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跨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茗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沪尚茗居)、上海沪佳装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美凌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俞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引言根据关于上海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0230号关于制定老旧住房装修施工技术导则改善市民居住品质的建议提案会办意见答夏的函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协会制定行业性的老旧住房装修施工技术导则住房装饰装修改造施工技术导则,经前期编制组编制工作的开展以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该标准拆

6、分为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技术规范、老旧住房套内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技术规范两个团体标准。为市民、企业、行业规范设计施工流程和工艺,规避潜在风险、提供解决方案。本文件为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技术规范,对公共空间前评估与检查、原建筑材料再利用、设计、拆除、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作了规定。为企业按标施工提供了依据,更好地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1.0.1为提升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的技术要求,保证功能性改造工程的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美观舒适、便于维保,满足多元化的居民的需

7、求制定本文件。1.0.2本规程适用于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工程,包括功能增加、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的检查、设计、拆除、加固、修欠、施工、材料或物品再利用、验收。文物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不在此规程。1.0.3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涉及的人员和关联方较多,需要取得相关权利方和关联方的许可和委托后方可开展施工,委托主体为住房的业委会或物业单位。1.0.4老旧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老旧住房公共空间PUBLICSPACEFORTHEOLDHOUSING老旧住房的公共活动空间及公用区域,含住房电梯前室、

8、楼层过道、门厅、公用厨房、公用厕所、消防楼梯、室内外无障碍坡道、建筑物外立面及屋面等。2.0.2功能性改造Functionalrebuild以改变老旧住房公共空间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功能不齐全、居住不舒适为目的的综合性改造。2.0.3修复REPAIR指对老旧住房公共空间存在缺损经评估不需要拆除的既有构配件,通过对缺损的部分进行修补恢复性能的过程。2.0.4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S老旧住房改造中拆除的的建筑材料或制品,其原貌基本没有改变,仅对其进行适当清洁或修整等简单工序后经过性能检测合格,直接回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3.0.1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

9、、建筑设计有关消防、防火、防雷、抗震、隔声、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国家及上海市现行规范的规定。3.0.2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应根据改造目标准备制定技术方案,确保结构、消防安全、绿色、经济和适用。3.0.3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施工中,不应任意修改结构主体的设计或违反结构主体设计要求。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或房屋检测报告,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0.4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10、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3.0.5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应采取绿色低碳施工措施,减少对相邻住房在日照、通风、采光、安全、隔声、私密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3.0.6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宜同步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宜因地制宜同步实施多项改造,并宜与室内装修统筹进行。3.0.7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施工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0.8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施工的设备管线与存续设备接驳、功能通联施工应满足相关规定,交付前新设备与旧设备应进行联动调试。3.0.9公共空

11、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宜推广符合行业发展方向的装配式施工技术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四新技术”。宜采用绿色环保类材料,宜对改造前留存的工程材料经鉴定合格可再利用,节约资源。4.1 拆除前的评估与检查4.1.1 建设单位应在改造前委托专业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4.1.2 施工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和周边环境应进行踏勘、检查,合理规划人员及材料进出通道和堆场等现场布置内容。4.1.3 建筑的装饰物、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现状应进行检查与评估,应在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施工。4.1.4 拟拆除的物品、构件、设施设备等应探明与毗邻及关联的公共设施的关系,并做出相应评估和保护措

12、施。4.1.5 拆除前应检查和评估施工区域内是否存有可再利用物品及部件,并做好妥善保管。4.2 拆除后的评估与检查4.2.1 原主体结构在装饰层拆除后应进一步检查,发现与设计不符的内容应由专业单位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4.2.2 施工区域内顶面、墙面及地面的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拆除后满足后续施工要求。4.2.3 保留的管线、设施设备等应进行检查,排查故障和隐患,维持原有功能。4.2.4 拆除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应确保措施到位。5原建筑材料再利用5.1 一般规定5.1.1 拟再利用的原建筑材料,应根据设计年限进行性能评估和检测,材料性能和外观应达到设计要求。5.1.2

13、拟再利用的原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5.2 检测和评估5.2.1 拟再利用的结构承重材料,应对其强度、刚度等性能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5.2.2 涉及到防火、环保、结构安全等强制性指标的原材料,不宜再利用,再利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未涉及强制性指标的,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满足设计要求。5.2.3 原有陈旧的管线、电缆、设施设备等不宜再利用,再利用的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等指标进行评估。5. 3原物品及材料的再利用5.1.1 原物品再利用的应采取保护性搬运和保管,再利用时应进行检修、保

14、养等措施。5.1.2 原材料再利用的应采取保护性拆卸、搬运及分类保管,再利用前应根据坏损程度进行筛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5.1.3 原材料可直接再利用的,宜采取原位修复使用和挪用其他部位使用,再利用材料不够的可采取新旧并置,补配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5.1.4 可直接再利用的原物品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再利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装饰基层材料再利用的应采取相应处理,钢制材料应进行除锈、防锈处理;木质材料应进行防腐、防火、防白蚁处理。对于局部变形的钢材料应进行校正。用于结构承载的型钢宜降低标准使用。2)装饰面层材料再利用的应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处理,损坏程度影响整体

15、美观的不得再利用。3)管线、电缆、原设施设备等再利用的,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原设施设备再利用前应进行检修,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管线、电缆应降低标准使用。6设计6. 1一般规定6.1.1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各类设计技术规范,同时还应遵守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6.1.2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改造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进行可靠性鉴定。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GB55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执行,其结构改造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现状和建筑改造需求,

16、并确保结构、消防安全、绿色、经济和适用,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住房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6.1.3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改造宜同步实施适老化设施改造和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JGJ/T12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6.1.4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改造设计的内容和阶段应分为对原有建筑前期现场勘察、现场测量(包括与业主沟通)、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后期现场设计配合等各个阶段。6.

17、1.5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改造功能的使用要求、房间特征、结构现状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6.1.6 初步设计阶段应深化方案设计,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协调装修与机电设计各专业(给排水、暖通、电气、弱电智能化等专业)综合问题。6.1.7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完成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设计所需要的全部设计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说明和标明施工做法和技术措施,选择材料的、规格、部品的物料信息等。6.1.8 深化设计阶段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和整合各专业设计内容精准优化、深化施工图设计。6.1.9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

18、版)和JGJ36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的要求。6.1.10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设计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针对建筑的具体特点,制定维护方案或进行修缮与改造设计。建筑屋面女儿墙、栏杆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6.1.11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涉及外窗洞口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JGJ/T235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防水措施。6.1.12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设计室内环境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防火、室内空气质量等要求,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不应擅自改动燃气、暧气、通风、

19、空调等配套设施;不应破坏非改造区域的装饰饰面;建筑物原防火层被破坏后应及时修复,并满足原有防火等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O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O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节能型灯具、色温和光源,合理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6.1.13 公共空间室内装饰装修改造设计其机电末端专业设计(含: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及智能建筑等专业设备)综合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GB

20、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DGTJ08-2329J1538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在保证功能要求前提下,进行各专业综合协调设计,同时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的整体效果。公共空间电气线路改造若为整层或整栋改造时,应经严格设计计算确定进户导线规格。消防给水设置若为整栋改造,应按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DGJ08-20住宅设计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6.1.14 公共空间室内装饰装修改造设计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宜采用绿色装饰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GB55O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DG/TJ08-2329J15388上海市工程

21、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的相关规定。6.1.15 既有住房建筑公共空间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首选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可循环”特征的绿色低碳环保建材,严禁采用国家和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结合建筑性质及使用要求,选用使用年限耐久性好的材料。6.1.16 公共空间的装饰装修无障碍及适老化改造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5O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不应降低无隙碍设计在各功能性房间面积的要求和卫生间的设施规定。6.1.1

22、7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装配式工业化设计可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BlM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13O1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的相关规定,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梯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同时遵循模数化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002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6.1.18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装配式工业化设计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燃气、智能化等各专业内容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1301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行业标准JGJ/T49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6.1.19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装配式工业化设计可采用装配式

23、节能绿色环保材料与部品部件材料。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6.1.20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装配式内装修设计结合项目要求、建筑条件与成本要求等,对室内隔墙与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集成式厨房系统、集成式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含:新风、排风、给水、喷淋、烟感、灯具、检修口等设备)等进行集成设计。7. 1一般规定7.1.1 拆除前应设置施工人员、材料及垃圾等运输通行专用通道,应与维持原有使用功能的电梯、楼梯和区域做好隔离措施。7.1.2 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7.1.3 拆

24、除前应切断施工区域内电源、水源和气源后方可施工。并应确保维持原有使用功能区域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施工期间的维护工作。7.1.4 拆除作业时不得采取野蛮暴力施工,同一区域内不得立体交叉作业。7.1.5 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7.1.6 拆除的各构件及物料不得集中堆放,分摊荷载,并应及时清理外运。7.2拆除技术要求7.2.1 活动物品拆除时宜根据物品体型大小进行拆解或整体搬运,对于可再利用或保留的活动物品宜做相应的保护措施。固定家具拆除时,家具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部位不得野蛮拆卸,避免对建筑结构造成损害。7.2.2 吊顶拆除时,应对

25、顶内可利用及保留的各种设备、管道等做好保护,吊杆拆除时严禁对楼板结构造成受力损伤。7.2.3 墙地面装饰层拆除前应了解原有结构和装饰层的连接方式,应探明装饰层内管线预埋情况,宜根据装饰层构造情况分层拆除,不得破坏保留使用的管线。7.2.4 室内隔墙拆除时,应从墙体上部往下依次分块拆除,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7.2.5 栏杆栏板等临边围护构件应逐段拆除逐段做好临边防护措施。7.2.6 给排水管网拆除前应探明管网布设情况,放空管内的存水。拆除后,应及时做好下水口或给排水管端口的临时封堵保护,避免堵塞。7.2.7 强电管线拆除后,应在管线末端做好防漏电等防护措施。7.2.8 涉及到承重结构构件拆

26、除时,应先按设计图纸做好相应的加固,应保证保留结构与被拆除构件间的无损伤分离,应对保留结构的影响降低到最小。7.2.9 外围护结构拆除前,应做好防高空坠物及扬尘等防护措施,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涉及人员通行的必须按规范搭设安全防护通道。拆除时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影响结构受力体系。7.2.10 当拆除作业遇有易燃易爆材料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7.2.11 对管道或容器进行切割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管道或容器内无可燃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等残留物。7.2.12 拆除作业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8. 1一般规定8.1.1 改造施工前须对建筑物主体、荷载、结构基层、原有

27、的构件、存续的设备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查和检测,确保其性能满足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的规范要求。8.1.2 改造施工前须对建筑物改造区域的基层情况进行评估,基层缺陷须先进行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后续工艺施工。8.1.3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工程施工应根据现场条件选择设备和施工工艺,宜采用部件及部品装配式施工和干法施工,减少湿作业;宜采用机械连接,尽可能减少现场焊接连接等作业;宜采用低功率低电压小型充电设备。8.1.4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不应损坏受力结构;不应超荷载堆放材料;严禁在预应力梁(板)上打孔安装埋件。8.1.5 膨胀锚栓、化学锚栓应与主体结构安装牢固,安装后应进行拉拔

28、试验,并提供相关力学性能检测报告。8.1.6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时不应擅自改动燃气、暧气、通风、空调等配套设施;不应破坏非改造区域的装饰饰面。8.1.7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时,建筑物原防火层被破坏后应及时修复,并满足原有防火等级。8.1.8 改造施工时,未消防报批的不可改动原有防火分区及原有消防设施,消防报批同意的改动工程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8.1.9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不应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8.1.10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局部改造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不影响存续区域的主要使用功能。8.1.11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

29、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8.2外墙工程改造施工8.2.1 外墙施工前要对结构层进行检查,外墙结构层改造、加固及基层缺陷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后续外墙施工。8.2.2 外墙改造施工前,应设置维护隔离措施,施工维护措施宜采用可重复利用材料,并应方便拆除和移动。8.2.3 外墙涂料应具有防水和防腐蚀性能、防氧化,涂刷基层应平整、密实,涂刷均匀、饱满。8.2.4 外墙需要安装后置构件时,应预先在建筑结构上埋置预埋件,预埋件与建筑结构进行灌胶填平处理,后置预埋件安装牢固。8.2.5 石材、铝板及玻璃幕墙龙骨的规格和安装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牢固。8.2.6 幕墙面

30、板与原支承结构连接应连接牢固,不应采用胶粘剂固定面板。8.2.7 龙骨与建筑结构宜采用原幕墙的支座,外墙后置的膨胀螺栓和化学螺栓应安装牢固。8.2.8 外墙防水层被破坏后,应及时修复,宜采用原有的同类材料和更先进的工艺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应进行防水功能检验合格。8.2.9 幕墙有保温要求的,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保温层,保温层要采用防火材料,保温层的构造应填充密实、安全可靠、安装牢固。8.2.10 幕墙有防火封堵要求的,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的构造应安全可靠、封堵密实,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8.2.11 外墙改造不应影响原建筑的变形缝,原建筑的变形缝更

31、换后施工标准,应不低于原有设计标准。8.2.12 外墙改造不应影响原建筑的防雷设施,对原建筑改动时,要确保原建筑改造后的外墙与主体结构的防雷应连接可靠,改造施工的防雷实施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8.2.13 新旧外墙墙体衔接部位支承结构宜采用独立受力体系,改造墙体与原外墙支承结构断开,并对衔接处进行收口处理。8.2.14 幕墙改造完之后,须进行幕墙淋水试验,如果仍有漏水,则须进行修补和再测试,直到所有幕墙防水渗透满足设计要求。8.2.15 3屋面工程改造施工1.1.1 屋面改造施工时,如原防水层可靠,则可直接保留,如防水层有渗漏,应铲除原防水层,重新做防水层。1.1.2 设备基座应直接固

32、定在屋面结构层上,安装牢固,并做好设备基座的防水施工。1.1.3 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宜在屋面防水层上铺设耐久性、防火性好的保温层。1.1.4 屋面女儿墙、栏杆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1.1.5 注意屋面成品保护,屋面设备安装时不得破坏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8.4 门窗工程改造施工8.4.1 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牢固,禁止用射钉门窗固定砌体上。8.4.2 门窗与建筑墙体间进行防火、防噪音封堵,门窗与墙体之间还要进行防水措施。8.4.3 墙面面层与门窗交接处应软连接,交接处宜留工艺缝或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打胶等处理,防止交接处产生裂缝。8.4.4 建筑窗户应按原有开启方式安装,外开窗扇必须

33、有防脱落措施。8.5 防水工程改造施工8.5.1 防水施工前须要检查防水基层,基层缺陷须先进行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防水施工。8.5.2 防水施工前应对基层强度、平整度、湿度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洁净、无油渍,施工时作业温度符合防水施工要求。8.5.3 对于无法拆除重新施工区域的防水缺陷,应制定防水修复方案进行防水缺陷修复。8.5.4 新旧防水层交接处粘结牢固、密实,搭接宽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宜采用原有的同类材料和更先进的工艺进行施工。8.5.5 防水层施工完毕后须经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再进行后续工序施工。8.5.6 防水层固化后,应进行保护层施工,做好成品保护。8.6 机电设备与管线改

34、造施工8.6.1 既有住房建筑改造对建筑室内、外设备管道、管网、井道,以及通信网络、构筑物等产生的影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处理。应对公共空间的危险现状进行排查,若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有严重缺陷或电气、燃气设施危及施工安全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在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8.6.2 改造施工时应对主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采取振动大或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施工工艺。8.6.3 既有住房建筑设备改造和选型应注重节能、减振、降噪。新增设备荷载较大时须进行结构验算,并根据结构验算结果采取相应措施。8.6.4 改造时需进行管线移位、楼板开洞、墙体开洞或拆墙

35、脱换施工,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应严格遵照合理的施工顺序施工,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8.6.5 既有住房建筑公共空间进行空调功能提升时,新增空调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空调装置或系统,应满足空调室内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冷凝水有组织排水、对环境影响等技术要求。供配电系统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系统应采用与更新改造前相同的接地制式,若为整栋改造,需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引至住户配电箱的电源线均应配置保护接地线;3厨、卫合用改独用的住房和涉及卫生间更新改造的住房,卫生间内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4若为整栋或整层改造,要设置电气火灾探测系统。8.6.6 公共空间电气线路改造应符合设

36、计要求,若为整层或整栋改造时,应经严格设计计算确定进户导线规格。8.7 公共卫浴设备与给排水管网改造施工8.7.1 既有住房建筑设备改造时,应根据改造内容和现行标准核算小区给排水的容量配置,当容量不足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增加,并同步进行必要的小区设备系统及管网改造,并与相关市政管网做好接口衔接工作。8.7.2 改造可能影响地下管线时,应事先进行情况排查,以避免对地下管线造成破坏。8.7.3 既有住房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和设备、配件选型应满足使用、卫生、安全的要求。8.7.4 卫生间给排水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规定;2卫

37、生器具形式与位置的变更应与给水、排水管道改造同步进行;3排水管不得穿越卧室;4底层卫生间排水管宜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5除淋浴器、洗衣机的排水地漏外,卫生间等其他部位若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8.7.5 当保留原有排水管道系统时,原有扣碗式地漏应进行改造,加装水封芯。更新的排水管道系统上不得设置水封芯式地漏。8.7.6 给水排水管道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冷、热水管道宜暗敷设;2排污管与雨水管应分离设置;3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的卧室、起居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4排水管道应选用低噪声的排水管材或采取管道包覆等降低噪声的措施;5底层卫生间排水管宜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8.7.8

38、给水排水管道的管材及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满足使用功能的给水管道应更换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金属管、塑料给水管、金属与塑料复合管等生活饮用水管材;2不满足使用功能的排水管应更换为塑料排水管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等管材;3热水管道应有保温措施;4室外明露或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8.7.9 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若为整栋改造,应按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设置消防给水设施;2应在老旧住房建筑的公共部位增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7.10 公共厨房排水不得接入卫生间生活污、废水;排水立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o8.7.11 建

39、筑出入口和室外人行通道上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水沟盖板或雨水口算子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且应采用防滑盖板或算子,排水沟宜采用线性排水沟或暗沟;2水表井、阀门井、检查井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通道上。无法避免时井盖应采取牢固的固定和防滑措施,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8.8 吊顶工程改造施工8.8.1 吊顶工程改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应完成相关的拆除和检测工作。8.8.2 安装在顶部的灯具及设备应经过受力计算确定安装方式,包含大型灯具、大型造型钢架龙骨、大型设备与楼板的连接的结构复核。原结构楼板不满足受力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或调整设计。8.8.3

40、 吊杆应固定于结构梁或楼板上,吊杆上部为网架、钢屋架等钢构屋面或遇障碍物时,可采用抱箍或设置钢结构转接层固定吊杆。吊杆不应与机电管线或桥架共用同一吊杆。吊杆安装位置应与原吊杆安装位置错开。8.8.4 吊顶内吊顶到建筑楼顶板距离过大时,按国家相关规范设置反支撑或钢架转换层。8.8.5 吊顶龙骨排布应与机电末端点位设备的位置错开,不应切断主龙骨。当必须切断主龙骨时,必须有加强和补救措施。8.8.6 仅进行面板局部改造的吊顶工程,面板及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吊顶基层龙骨应完好,无变形无腐蚀,满足面板安装要求。2改造的面板与原吊顶基层龙骨的连接应牢固,不应采用胶粘剂固定面板;3采用挂件安装的面

41、板,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4新安装面板与既有面板收边收口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8.8.7 吊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规范的防火要求。不宜选择玻璃、石材等重量大、易碎等材料作为吊顶材料,若方案效果需要必须采用时,应进行设计验算,做好加固措施。8. 9墙面工程改造施工8.1.1 墙面工程改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应完成相关的拆除和线管改造工作。8.1.2 墙面开槽前宜进行管线探测,避开原结构墙体内旧机电管线。8.1.3 墙面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牢固,膨胀锚栓、化学锚栓等应进行拉拔试验,并提供相关力学性能检测报告。8.1.4 墙面装饰基层与既有相邻基层的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新旧墙体交接处应采取加强

42、措施做好防开裂处理。8.1.5 墙面装饰面层与既有相邻墙面装饰面层之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宜留设工艺缝,采取合理收口措施。8.1.6 卫生间墙面防水施工前应完成管道改造,应将基层清理干净,墙面施工不应破坏墙面防水层。8.1.7 墙面涂料施工前应清除原墙面结合层及疏松的找平层,并涂刷界面剂。墙面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理干净。8.1.8 进行面层材料局部改造的墙面工程,原墙面装饰基层龙骨应牢固完好,无变形无腐蚀,满足面板安装要求。8.10楼地面工程改造施工8.10.1 楼地面工程改造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前应完成相关的拆除和线管改造工作。8.10.2 楼地面装饰施工时不应破坏防水

43、层。防水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蓄水试验和渗漏检查。8.10.3 改造区域地面与原有装饰地面交接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宜设置变形缝。8.10.4 楼地面工程改造施工中,干区与湿区之间应设置挡水坎,并做好防水层,防止同层渗透。8.10.5 在原装饰地面上安装卷材地板时,宜先进行水泥自流地坪找平。8. 11隔墙工程改造施工8.1.1 住房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功能性改造隔墙与既有结构楼板、梁、柱的连接应牢固,主要连接受力点应经过结构计算符合。8.1.2 隔墙施工不能破坏或影响原有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的穿墙孔洞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封堵。8.1.3 隔墙施工时不能影响既有的管

44、道、线缆等,室内外管道、线缆穿过墙壁、混凝土地板、通过平屋顶的地方要按照结构填孔、密封,通往室外的管道、线缆还要进行防水处理。8.1.4 栏杆栏板的加工、制作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8. 12无障碍设施工程施工8.1.1 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的无隙碍设施的设计,无障碍设施应确保安全,牢固,适用。8.12.3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8.12.4 涉及到消防要求的无隙碍设施应同时符合行业和国家相关的规定。8.12.5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验收。无障碍工程完工后,须与单位工程同时验收

45、,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 13智能化设施工程施工8.1.1 编制智能化设施工程专项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8.1.2 对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杂物清除干净,会使线路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8.1.3 敷设的导线应便于检查、更换,从室外引入到室内的导线,在进入墙内的一段应采用绝缘导线,穿墙保护管的外侧应有防水措施,强弱电管线要分开布设。8.1.4 与各施工单位的施工交叉配合,与装饰工程同步进行,配合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注意和遵循其施工规律。8.1.5 调试开通阶段,先单体设备或部件调试,而后局部或区域调试,最后整体系统调试,具体调试按系统种类而定。8.

46、1.6 智能化设施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 14节能改造施工8.1.1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前,应对改造部位或改造措施进行节能诊断评估,根据结果制定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从技术可靠性、施工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8.1.2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的诊断、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委托相应的建筑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8.1.3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应优先选用安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施工工艺便捷的施工技术,并宜减少湿作业施工。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8.1.4

47、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的设计应兼顾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的要求。8.14.6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确要更换外窗时,外窗的开启方式应有利于建筑的自然通风,可开启面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8.14.7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时,不得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8.14.8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中,对围护结构改造进行前,施工单位应先编制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确认。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8.14.9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8.14.10 公共空间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综合能耗、节能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判定改造后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既定的节能目标。应对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查运行情况,并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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