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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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和衔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具

2、备承接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具体权限、承接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承接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承接主体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承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在委托实施范围内,省人民政

3、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分步分批委托实施;对不能委托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开通“绿色通道”,采取“缓冲期”管理等措施。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明确委托实施监管细则,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委托实施情况专项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在对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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