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北师大网络教育0214刑法学在线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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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刑法学在线作业单选:第1题(5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两种类型()C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e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C成年人主体和未成年人主体C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单选:第2题(5分)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C消极行为C无意识行为E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C危害不大的行为单选:第3题(5分)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是()E先减后并C限制加重C绝对相加C先并后减单选:第4题(5分)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告之自己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形态?()C实行终了的未遂C预备阶段

2、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e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单选:第5题(5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C有认罪表现C有悔改表现C悔改并有立功表现E没有故意犯罪单选:第6题(5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E1/2C1/3C2/3单选:第7题(5分)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某公司的回扣40000元,归个人所有,肖某的行为构成()C贪污罪e受贿罪c介绍贿赂罪c贪污罪和受贿罪单选:第9题(5分)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先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

3、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应()C二罪并罚E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C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U连续犯原则处理单选:第10题(5分)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口14周岁E16周岁口18周岁C15周岁单选:第11题(5分)农民孙某深夜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被偷割电缆价值500多元,中断通讯持续12小时。孙某的行为属于()C破坏生产经营罪E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c盗窃罪单选:第12题(5分)民政干部杨某1998年7、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抗洪救灾款2万余元,借给其兄经营服装。杨某的行为属于()E挪用公款罪C职务侵占罪C挪用特定款物罪C挪用资金罪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

4、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E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U可以从轻、减轻处罚C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单选:第14题(5分)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罗遂偷出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铜块交予赵某。二人的行为()C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E属于共同盗窃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犯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C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单选:第15题(5分)司法解释是指()C公安机关所作的解释U法院和检察院所作的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所作的解释E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简答:第1题(10分)答题要求:对本题目的回答不能低于100

5、字。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答: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己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

6、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论述:第1题(15分)答题要求:对本题目的回答不能低于280字。试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特征及与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7、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第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第三,公款(物)的用途不同;第四,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同。挪用公款罪与其他

8、罪的界限(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A、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挪用公款后“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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