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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犯罪的种类呈现增长化趋势,各类犯罪群体都有,而共同犯罪的群体又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集体,共同犯罪类型在社会生活中也是i种相对而言较庞杂的类型。较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更为严重、犯罪率更高。因此,共同犯罪对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更大、对社会更具危害性。刑法界学者们对共同犯罪理论的不断深入讨论,使共同犯罪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从各个共同犯罪人来说,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应当对他们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和处罚原则。从实质上说,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参与使共犯人肆意胡为,二人以上的协作使共同犯罪行为后果更
2、严重,因而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本文对共犯构成理论详细论述,并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共犯的成立条件、阐明了观点。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故意共犯构成OnjointCrimeAbstractzWiththeprogressofthetimes,thetypeofcrimeshowgrowthtrend,bothtypesofcrimegroups,groupsandcommoncrimeisarelativelyspecialcollective,commontypesofcrimeinthesociallifeisalsoarelativelythemorecomplextype.Compare
3、dtothetermsofaseparatecrime,theresultofcommoncrimeismoreserious,highercrimerates.Thus,thegreatertheadverseeffectscommoncrimeonthecommunity,themoreharmfultosociety.CriminalLawscholarsdiscussedthedeepeningofcommoncrimetheory,makethetheoryofcommoncrimecontinuestodevelop,improveandjudicialpracticeprovid
4、eeffectiveguidance.Fromvariousco-perpetrator,therespectiveco-perpetratorinthecrimestatusandrolearenotthesame,theyshouldbegivendifferentevaluationprinciplesoflawandpunishment.Essentially,twoormorepersonstoparticipateinthejointcriminalinmatesrecklesslymakeatotalHu,collaborationmakestwoormorecommoncrim
5、emoreseriousconsequences,andthereforeneedtodistinguishbetweencommoncrimeandindividualcrimes.Thispaperconstitutescomplicitytheoryindetail,andtheconceptofcommoncrime,theestablishmentofconditionsaccomplicetoclarifythepointofview.Keywords:jointcrime;Commondeliberately;Constitutecomplicity一、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
6、的概念我国刑法条文第2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何理解这个法律条文,成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要问题。本文认为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违法为重心,不能将违法与责任混为一谈来认定共同犯罪,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我国规定法定的共同犯罪概念,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表述的科学与否、用词的准确与否、内容的概括与否,更在于这一概念中包含了参与行为受刑罚处罚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这一定义准确表明了共同犯罪所包含的内在性质,它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共同犯罪的范围,是符
7、合社会生活中共同犯罪实际情况的科学概括,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也为社会安定做出重要规定。刑法条文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我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法律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主体主观上不仅要有共同犯罪故意,还要在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第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一个有机整体,并不是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应当全面考虑全案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量刑。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发生共同犯罪问题。由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传统刑法的共犯理论认为,“二人以上”都
8、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且都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备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就不成立共同犯罪。本文认为,犯罪的实体包含违法与责任,而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换言之,只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无论各参与者能否承担责任,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里的因果性,即使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体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也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二)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与犯罪构成条件的关系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
9、犯罪的成立条件相同仍应当符合犯罪构成条件,即“二人以上”必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犯罪主观要件的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8-410页。口参见李洁: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3页。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因此其中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那么这个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当然也就不可能是共同犯罪了。从而,从犯罪构成条件的这个层面来说,共同犯罪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共同犯罪的特别,最主要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条件,而在于符合犯
10、罪构成的行为事实有差异。也即,共同犯罪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例如,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是对于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法律就是那样规定的,不会发生改变。不同的是,单独犯罪是一人独自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整体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那二人以上的行为在哪些地方是共同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呢?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1.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2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尽管共同实行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11、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有分别定罪的可能。3 .本文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换言之,各行为人以共同行为实施各行为人的犯罪时也成立共同犯罪。即在“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在“意思联络”方面,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相约要好好收拾一下他们的共同仇家丙,但乙心里藏着杀人的故意。见到丙以后,甲、乙开始狠狠的打丙导致丙当场死亡。如果按照本文的观点,甲和乙共同故意实施了违法层面的行为,具有共犯关系,
12、应当将丙的死亡结果归于甲和乙,然后再根据甲、乙二人的责任内容分别定罪处罚。完全犯罪共同说的主要问题是,例如:张三怀着杀人的故意、李四怀着重伤的故意,相约对丙实施暴力并且最终导致了丙死亡。完全犯罪共同说的少数说看来,甲和乙都是正犯,但各自触犯的罪名不同,不成立共同正犯,只能分别以单独犯论处。完全犯罪共同说的多数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但对乙只能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刑罚。这种说法明显拓宽了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与此同时割裂了罪名与刑罚。明明是实施轻罪的人,却要负担重罪罪名;在最终处罚时,却又按照轻罪处罚。理论上飘摇不定,与生活事实相悖,也不符合逻辑思维,故而,难言妥当。而部分犯罪共同说
13、的主要问题在于:在犯罪之间不具有重合性的时候不成立共犯,缩小了共犯的成立范围,也难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共犯现象。二、共同犯罪的构成同参见刘凤科:刘凤科讲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8页。参见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45页。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特别的犯罪形式的成立所必须具有的条件,它说明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不同。至于共同犯罪构成何罪,则在于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行为符合何种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有紧密的关系,但是二者并不相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方面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
14、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二人以上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其中,“二”是最低限度,一个人则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至于“以上”是多少,则没有限制。犯罪参与人的数量的多少成为区分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键。第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二人以上”都是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且都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备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就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这是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而本文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共犯人均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和乙二人共同躲在角落开枪射杀丙,致使丙当场死亡,但不能查清楚是谁开的枪致使丙死
15、亡。事后调查表明,乙是从精神病院跑出来的精神病患者,但甲不知道乙是精神病患者。如果按照传统刑法的共犯理论,由于乙没有责任能力,故甲、乙不成立共犯,不能将危害结果归属于甲。这样的结果甚不合理,传统刑法的共犯理论在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上大大缩小了可能成立共同犯罪的范围,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与现实生活相悖。而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共犯人均可成立共同犯罪,那么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丙的死亡结果可以归属于甲、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由于没有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解决比较合理,既成立了共同犯罪,又由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对危害结果不承担责任,也不存在缩小
16、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问题。第三,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而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故意走私,即构成单位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如某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构成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囱参见李洁: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3页。”参见李洁: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4页。合,
17、成为有机犯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传统刑法理论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例如:甲乘坐乙驾驶的摩托车车,发现前方被害人丙手上提着包包,就让乙靠近丙并加速行驶,乙知道甲想干什么,依然加速靠近丙。甲夺得丙的包后,让乙将自己送往目的地,乙随即加速将甲送往目的地。在本案中,难以认为甲和乙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在离开甲的行为孤立地判断乙的行为时,根本不能得出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再例如:甲和乙相约去杀害丙,找到丙后,趁丙不注意,甲一刀砍中了丙的脖子导致丙当场死亡,而乙的一刀没有砍中丙。如果不将甲和乙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话,那么就不能将丙的死亡事实归属于乙;如果将
18、甲和乙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话,则可以将丙的死亡事实归属于甲和乙二人,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文认为,所谓共同犯罪,就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参与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同犯罪参与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参与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个人犯罪一样,都是实施自己犯罪的的一个方法类型,其与个人犯罪不同之处仅在于,个人犯罪完全依靠自己的行为实现犯罪;相反的,共同犯罪则是利用他人的行为,相互将对方作为自己行为的延伸,扩大自己行为的因果影响的范围,从而实现自己的犯罪。例如:甲、乙二人相约共同杀
19、害丙,由甲从背后抱住丙,乙对丙连砍数刀致使丙单场死亡。如果是按照传统刑法理论甲、乙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样的话完全不合理。如果按行为共同说来看,甲、乙二人实行了违法行为,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将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此,更合理些。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中的“共同”,不是指偏离具体犯罪构成的共同,而是指在具体犯罪构成范围之内的共同。因为,共同犯罪要求数个参与者的共同行为合并起来,必须符合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的限制,不要求这些行为全部相同,只要求具有部分相同,在各自的犯罪过程中,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有部分相同就可以了。例如:甲
20、处于杀人故意、乙出于伤害故意而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使丙当场死亡的场合,尽管杀人和伤害在犯罪构成上不同,但由于在“暴力引起死亡结果”这一点相同,因此,可以说是“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文认为,不要求各个参与者的犯罪行为全部共同,只要求其中一部分共同就可以了,因此,各个参与者最终所适用的的罪名或者所适用的法条也不一定要求和其他参与者完全相同。例如:甲出于杀人的故意,乙出于伤害的故意而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使丙死亡的场合,对说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即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即各个共
21、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三是二人以上共谋后,部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值得考虑。例如:甲、乙二人共谋去杀害丙,二人约在丙家楼下见面,但届,参见陈忠林:刑法总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7页。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害。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共犯?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甲单独构成杀人罪既遂,而乙参与了密谋杀人,只应该对杀人的预备行为负责二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共谋本身就是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只要共谋实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行为,如果认为甲的行为单
22、独构成杀人既遂罪,乙只对预备行为负责,又否认他们成立共同犯罪,就自相矛盾了。就共同犯罪的分工而言,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可以表现为四种方式:1.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2.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3.教唆行为,即劝说、收买、威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帮助行为,即提供信息、犯罪工具及其他帮助行为使得排除犯罪障碍从而协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的故意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求二人以上具有相同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例如:甲和乙共谋去教训他们的共同仇人丙,找到丙后对丙实施暴力,致使丙死亡。事后
23、查明,甲具有杀人故意,乙具有伤害故意,二者的故意内容并不相同。传统刑法理论主张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文认为,作为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不要求相互之间一定要有意思联络,更不要求互相之间的犯罪意思完全相同。成立共同犯罪与故意内容、罪名是否一致无关。“共同故意犯罪”的表述只表明法律将共同犯罪限定在故意犯罪内,“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而不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例如:甲、乙相约一起对丙开枪,导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心里想杀了丙,而乙仅仅想打伤丙。尸检报告表明,丙身上仅有一处致命伤,查不清楚是甲的行为还是乙的行为所致。如果因为甲、乙故意内容不同而不认定共犯,则丙的死亡
24、结果不能归属于任何人(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如果认定甲、乙二人在违法层面成立共犯,则将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如果甲、乙二人都具有责任,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各个共同犯罪参与人,必须具有共同行为的意思,即知道自己在和别人一起行动。这里值得讨论的是“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甲正欲盗窃乙家时,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帮甲望风,使得甲顺利实行盗窃行为。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25、348-410页。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个共同犯罪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表现在违法层面,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知识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在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没有区别。所以,必须以违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应当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就具体案件而言,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行为是不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原因。只要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就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客观地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至于各个共同
26、犯罪参与人对归属于他的结果是否承担主观责任,则需要个别判断。但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任何特殊性。例如:甲和乙共谋去杀害丙,找到丙后共同向丙开枪,甲射中了丙的胸部,致使乙死亡;乙射中丙的大腿,造成丙轻伤。在本案中,即使不考察乙的行为,也能认定甲的行为造成了丙的死亡结果。甲若具备杀人故意等责任要件,便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但是,倘若单独认定乙的行为,则不能将丙的死亡归属与乙。即使乙具备杀人故意等责任要件,也仅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但是,倘若乙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即使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也不能因为甲具有杀人故意,而认定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按照乙的责任内容,认
27、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由此可见,认定共同犯罪,实际上解决的只是违法问题。亦即,哪些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并据此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其行为。至于各个共同犯罪参与人的责任如何,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既然如此,司法实践必须以违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但倘若行为人没有责任,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不得处以刑罚。显而易见的是,在判断参与人是否值得处罚时,只能以每个共同犯罪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为根据,而不能因为此参与人有责任,便处罚彼参与人。事实上,责任能力、责任年龄、故意内容等,都只能进行个别判断。参与人甲具有责任能力,不意味着参与人乙也具有
28、责任能力;参与人甲达到责任年龄,不意味着参与人乙也达到了责任年龄。例如:甲和乙共谋去杀害丙,找到丙后共同向丙开枪,甲射中了丙的胸部,致使乙死亡;乙射中丙的大腿,造成丙轻伤。应当认定甲与乙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丙的死亡,丙的死亡结果必须归属于二者的行为,二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如上所述,不能因为这一点而让二者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而是必须分别判断甲、乙二人的责任要素。倘若甲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责任要素,而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责任是个别的)。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其特殊性仅在于违法层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最终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不需要责任,而是说对共同犯罪中各
29、个参与人的责任认定,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认定没有区别。所以,在认定共同犯罪时,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将责任内容作为重要问题。既不能将责任要素作为判断共同犯罪成立与否,更不能先参见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人民检察,2010年第3期。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共同犯罪”也不意味着各参与人最终均成立犯罪。其一,虽然在违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但其中的部分参与人可能因为没有责任要素,而最终不成立犯罪,仅部分参与人成立犯罪。其二,即使所有参与人均有所谓的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但部分参与人可能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不成立共同犯罪。四、结语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理论仅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
30、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例如:丙是甲、乙二人的仇人,甲、乙二人共谋去教训丙,但是甲心里暗藏着杀人的故意,而乙是伤害的故意,最后丙死亡。甲、乙在违法层面成立共犯,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甲乙二人的责任内容,认定他们二人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共同犯罪的成立应该以违法层面为重点,不能将违法事实与应当承担的责任混为一体来认定共同犯罪。犯罪的实体是违法和责任,共同犯罪所解决的是违法层面的问题,因此不需要解决“共同犯罪是犯的什么罪:对于现实中各类不同的具体犯罪案件来说,司法机关认定共同犯罪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主要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行为
31、人的责任方面的问题。只要认定共同犯罪,就可以将违法事实归属于行为人,至于具体成立什么罪名,那就不是共同犯罪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了。共同犯罪问题对于指导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共同犯罪的学说和理论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学到了更多系统的内容。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也学到了做任何事情只要用心做一定能做好。但是对一些理论的论述仍不够深刻、具体和完整。笔者在目前的理论水平下完成此文,必定存在诸多瑕疵,对于此,笔者定会多加学习和研究,以期能有更好的成绩。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口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8-4102李洁.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433刘凤科.刘凤科讲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084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IxI.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455陈忠林.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2076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J.人民检察,2010,(3)7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638周光权.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张明楷.刑法的私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8110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马克昌.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