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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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声音商标作为一种非传统性商标,自2014年5月修改实施以来,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商标法的一大亮点。声音商标虽在发达国家已经存在数年,可在我国还属于刚刚兴起的新鲜事儿。其与传统性商标性质不同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声音商标在注册时将面临一些难题,我国虽在立法上有所进步,如何实施的问题并不明确。笔者将通过对声音商标的特性、其他国家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等方面分析,阐述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注册操作建议。关键字:声音商标;注册条件;操作建议AbstractSoundMarkisakindofun-traditionalmar

2、kcanberegisterasMarkafteritmodifiedsinceMay2014.ThisisalightspotofnewTrademark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bytheNPCStandingCommittee.AlthoughIthasexistedformanyyearsindevelopedcountries,itisnewinChina.SoundMarkwillmeetsomeproblemswhenitisregisteredbecauseithasuniqueattributesanddifferentfromtradit

3、ionalmark.Althoughsomeprogressonthelegislationinourcountry,itisnotclearhowtoimplement.Theauthorwillcomeupwithusefulsuggestions.Basedoncharacteristicsofsoundtrademark,thetrendofthelegislationinothercountries,andthedemandofjudicialpracticeanalysis,ThissoundtrademarkregistrationinChinafortheexistingpro

4、blems.Keywords:Soundmark,registrationrequirementsoperatingrecommendation引言4一、声音商标的概述7(一)声音商标的含义及其发展7(二)声音商标的国内立法现状9(三)声音商标的境外立法现状10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12(一)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12(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存在的问题15三、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的建议16(一)明确显著性的审查标准17(二)制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声音的长度标准18()Cj善,ll万工t18结语17参考文献20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人们每天都无形中接触着不同的

5、商标,处处都有商标的存在。人有自己的名字,而商标,就是产品的名字。在这个科技时代,人们每天接收的信息量以几何式增长,企业如何在鳞次栉比的信息中使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得到最大程度的关注,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成为商业竞争的关键。商标起源于古代交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标更是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存在,是企业外在形象的一种表现方式,消费者通常也是通过企业商标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类型。但随着商业竞争的加剧刺激着技术的不断成熟,传统的静态商标已经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人们更渴望的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同体验,突破传统二维静态商标的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进入大众视野,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和

6、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也逐渐扩大商标的保护类型。国际条约和国家组织也逐步承认这类非传统商标。我国虽然在新商标法中对声音商标有所涉及,与世界接轨体现了我国立法的先进性,但由于立法时间较短,相应的配套制度规范还并不完善,在实际注册中还存在一些难题,因此探讨如何处理的问题尤为迫切。一、声音商标的概述2014年5月1日新颁布的商标法首次对商标保护的范围突破了可视性要求,在我国商标保护史上留下深刻的一笔,从此,作为企业的表现形式的一种一一声音商标,也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范围。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其中一种类型,由于他的特性与传统商标有所不同,传统商

7、标是通过人们肉眼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一般传统商标的注册条件无法满足声音商标。(一)声音商标的含义及其发展1、声音商标的含义声音商标(SOUNDMARK),又称听觉商标、音响商标,是指以特殊声音或者特定音乐作为商标或服务的标记。声音可以是来自自然界的天然声音,比如鸟叫、狮子吼、蛙鸣等;又或者是由音符组成的乐曲。声音之所以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是因为某段优美的声音或乐曲能够让消费者产生深刻映像,同时通过与该商标代表商品的宣传久而久之便会使该声音和商品产生联系。这是由于与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因为是透过听觉让人感知,人们不需要看见只需听觉就能感受到,所以在平时生活中更“接地气”,比视觉商标更有穿透性

8、。例如,每晚七点,我们打开电视中央一套节目,不看电视光听音乐我们就知道,新闻联播开始了。这种声音将新闻联播与其他节目区分开来,观众能很轻松的识别,这种声音就构成了声音商标。典型的声音标识就有诺基亚公司申请的手机标志性开机铃声,还有苹果公司的电脑开机声音。声音商标具有无性性的特点,因为它没法像传统商标那样附着于固定状态的商品之上,而是需要一定的载体承载。因此,声音商标能打破传统商标对空间的要求限制,更富有更加广泛的穿透性,弥补了传统商标的缺陷。“综上,笔者认为声音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用某种识别性强的声音或者乐曲作为标记,与其他不同商品或服务做出区分的商标。2、声音商标的发展历史商标的适用在

9、古代已经开始,根据现代考古发掘,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和古代中国均发现了在相关物品上标刻图形、符号和文字等以作区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促使商标从传统二维平面的文字、符号、图形进化到现代的颜色、三维标志、声音商标,人们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方法不胜其数。传统商标在一段很长时间里占据着人们的视线,但经济全球化趋势商标呈多样性发展,以往的商标标识已经不能满足这个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声音商标也就应时而生。美国是第一个对声音商标保护做出规定的国家,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制定的商标法兰哈姆法,这也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允许声音商标注册的国家;2003年11月27日,欧共体法院在Shiekl-M

10、arkBVvJoostKist案中就声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的问题做出先决裁决,这是欧共体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声音商标案。在该案中,欧洲法院(ECJ)认为,一个包含贝多芬作品致爱丽丝前9个音符的标志,当其用不同谱号、音符、停顿和临时符等表现在五线谱上时,可以被注册为商标2003年月27日,欧共体法院在ShieklMarkBVv.JooslKist案中就声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第一次对非传统商标给予承认国际条约是新加坡条约,打破了只对传统商标保护的限制,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创造了条件,在之后的一年,我国也签署了该条约,这标志着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在那时已经获得我国的认可,但并没有通过立法予以保护。2013

11、年8月30日,我国商标法修正案正式颁布,法律人士呼吁保护声音商标的理论成为现实,声音商标正式写入商标保护制度并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大众的期待不再只能是学术讨论。在施行之初,我国国际广播电视台便将己使用已久的节目开始曲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这也是我国的首例声音商标申请。包括中国在内已经有55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此条约,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的范围。自此,我国声音商标立法由理论迈向了实践。(二)声音商标的国内立法现状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以前都没有将声音商标作为保护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12、音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浪潮,作为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签署国之一,我国商标法在2013年的第三次修订中,规定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此声音商标成为受保护的一员,对我国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商标法不再要求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为声音商标注册提供了保证,相信不久的将来,味觉、嗅觉等非传统商标也能写入我国立法中来;而且,我国将“声音”作为一种商标形式正式写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填补了声音商标法律保护的空白,从此我国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更加丰富起来。不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其他的法条,在新法实施后的早期阶段都面临着被不法分子钻法条漏洞的风险。例如,商标法在1993年的第一次修改,服务商标成为了

13、保护客体的一部分,当时有部分人利用修法初期上的实施空白非法抢注大量服务商标,造成企业损失惨重。早在声音商标还未受到保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存在声音商标权的事实例子,广东太阳神告可口可乐有限公司一案,1996年,可口可乐公司的雪碧广告歌曲真我的与太阳神集团登记的广告歌日出在旋律和歌词方面都有雷同,涉及对无形知产的保护问题,是我国第一例对声音标识维权的案例。笔者认为,在商标制度中确立声音商标的合法地位与著作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相比而言,将能更加便于对声音标识进行保护。但当时没有声音商标的法律规定,原告仅仅能控告被告构成侵犯了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利益难以真正的维护,笔者相信若在商标

14、保护制度中写入声音商标,更便于商标权人维权。相较于传统类商标,声音商标是一块值得开垦的“新大陆”,允许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商标法修正案颁布后,声音hello,酷狗!”等都可以申请注册成声音商标了。但是,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的立法保护很有限,只是在第八条中写入“声音”可作为注册商标的形式。相较于传统商标,配套的立法、程序不算完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评审规则作为商标注册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三)声音商标的境外立法现状从各国对于声音商标的立法趋势可以看出,各国的态度是越加重视和肯定的。在国际上,声音商标已是商标保护的重要部分,并且一

15、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实践上的保护已经极其完善。1.国际条约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单一的可视性商标已不能满足多样化市场需要。在全球市场需求的助推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法条约进行了修订,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在2009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第一次明确规定将非传统商标写入商标法律保护中,是对商标法条约的突破和延伸,打破商标的“可视性”构成要素,明确了可视性不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使可注册的非传统商标的类型更加多样。根STLT是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商标的国际条约中,首次明确承认非传统类型商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约适用于某一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注册的任何种类的商标,但并

16、不强制要求缔约方承担注册非传统商标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有的国家经济发达,在商标保护方面可以做得较为完善,但考虑到同时在不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属于“走一步,看一步”的起步阶段,对声音商标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实践经验不足,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并不低,若创设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2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强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也比较成熟。美国兰汉姆法案(LanhamAct)最早制定于1945年,是美国的现行的商标法,该法既是一部商标实体法,同时是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方法的程序法。兰汉姆法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中的“象征(SymbOI)和“设计”(device)两个词都非常抽象,笔者

17、认为这种抽象的表达,其实是为了给商标权人更多的想象空间,发散思维,也表示这部法的保护范围可以变得非常广泛。在GeneraIEIeemC案中,阐述了对于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一段并非具有独特性、区别性的声音可以作为标识的前提是,建立与特点产品或服务的联系,并能够在消费者心理上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美国声音的保护范围很宽泛,音乐、口号等特色表达形式也是美国声音保护的组成部分,。例如,美国广播公司“NBC”在广播中播放的“叮叮”钟声是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还有我们看电影时片头经常出现的MGM公司的“狮子吼二3 ,日本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之一,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

18、条例”,是现代日本商标法律保护的开始。后来为了适应国际和国内商标法律制度,及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日本进行兰汉姆法案第四十五条:”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及其组合构成”。了多次商标法的修改。从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可见,日本的商标法对非传统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无其他特殊的审查标准,且没有将对非传统商标写入商标保护范围。而在1996年对商标法的改革后,日本商标法律保护中出现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由此可见,日本对声音商标的保护持肯定态度。4 .我国港台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4月颁布新的商标条例,将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都纳入了商标保护的范围,早于我国大陆地区,可以看出香港地

19、区很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台湾地区的商标法是1930年制定的,后来经历了几次修改,到目前最新的台湾商标法是在2011年5月“立法院”表决通过的台湾商标法修正案。从它的第十八条能发现,声音、动图、立体形状都已经纳入保护范围,虽然不像美国一样将气味也纳入保护范围,但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十分进步,同时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二、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及其存在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删除“可视性”的要求为声音商标的注册铺上可行的道路,同时,与传统商标一样,声音商标注册成功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注册。(一)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1、实质条件商标具有显著性,即商标法第9条所规定的,即商标所具备的借以将一经营

20、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分开来的特征,显著性是声音标识成为声音商标的必要条件。日本商标法第二条第一项:“文字、图形、记号立体形状或其组合、或与色彩组合,皆可成为商标。”日本商标法第二条第四项:“商品或商品之包装,供服务提供用之物品、或有关商品或服务之广告。”显著性是商标之灵魂,如同新颖性是专利之灵魂、独创性是作品之灵魂。刈显著性其中蕴含了识别和区分两种功能,识别性是指通过商标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相联系,区分性是指通过商标与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相区别。识别性和区分性必须同时具备。获得显著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固有显著性,即声音本身具有的特点区别于其他物。另一种是获得显著性,有的商标其构成要素

21、缺乏显著特征,但通过经营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宣传并使用,频繁出现在消费者眼中,从而让标识与他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联系,消费者听到声音时联想到该产品,从而就获得了“第二含义二例如“两面针”、“五粮液”标志就是通过长时间的宣传渲染和使用让消费者对他们产生新的认识,建立联系,被认可而获得显著性。声音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淆,即声音商标要具有可识别性,当人们听到某种声音时会联想到是某种商品,与之相联系,同时排除是其他商品的可能性。例如,当我们打开QQ听到敲门声,就知道是有人上线了,当听到“hello,酷狗”就知道酷狗音乐已经打开,而不是其他的聊天软件和音乐软件。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消极条件有三点:一是声音商

22、标的注册不得与他人的在先利益有所冲突,作为申请人的一种义务,它要求申请人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合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功能性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如果某种产品的一项特性被注册成为商标的话,会导致贩卖同类商品的其他企业面对重大风险,乃至会形成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不利影响。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笔者将引用国外的案例来阐述。美国在1956年SyVania公司诉DUra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机器设备故障指示灯通常设计颜色鲜亮,容易引人注意,原告将其生产摄影器材指示器遇到故障变成粉红色是一种功能性的设计,任何企业和个人呢均不得享有永久的垄断使用权,原告申请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1三

23、是通用性声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类声音被长期使用,在社会大众的潜意识里已经形成某类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性声音,并且被普遍使用,不再拥有能指示商品或产品来源的特点。典型案例是“鸭子船”案(RideTheDuckofPhila.LLCv.DuckBoatTours)oRTD和Tours是两家生产鸭子船的公司,两家公司都想将鸭子船发出的声音注册成为商标。但结果该声音并没有得到注册使用,原因是商标专利审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鸭子船发出的“嘎嘎”声其实是此交通工具的通用声音,鸭子船不能对它独占,法官认为该声音不具有显著性特征,也没有通过长期使用的方式获得第二含义,若通用性声音被注册成为商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

24、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消费者也难以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此可见,在美国,拥有显著性是声音获得商标注册资格的前提,具有显著性法律才会认可并保护。2、形式要件申请注册成为商标,除了要满足实质条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在声音商标注册保护的先行国家、地区,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经过不断的完善,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声音商标不具有可视性,只能依靠人的听觉来感知,在申请时须要提交叙述声音商标的文件,即要以书面的方式清晰、准确的表达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便于行政机关保存和审核。所以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是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中重要的形式要件。目前世界上对声音商标描述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

25、是描述性表达式、图样表达式和混合表达式。(1)描述性表达式描述性表述要求审查人员能准确描述声音,因此审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比较高,工作量也较大。美国对声音商标书面形式的要求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来说很宽松,五线谱、声谱以及文字描述都被接受作为清晰而准确表示声音标识的方式,声音商标可以通过文字描述来获得。998年EdgarRiceBurrow公司在美国注册了“著名的泰山尖叫声,该商标的描述为:1.胸部声区的半长音,2.一个间歇后短促的第八音加上前述音高的五分之一,3.短音从前述音高降3大调,4.短音从前述音高上升3大调,5.长音从前述音高降一个八度音阶加上3大调,

26、6.短音从前述音高上升一个八度音阶,7.短音从前述音高上升3大调,8.短音从前述音高降3大调,9.短音从前述音高上升3大调,10.长音从前述音高降一个八度音阶加上五分之一。加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第807条第3款(b)项规定,商标图形在申请注册时可以被省略的情况,但前提是在申请中需要对这些商标进行文字描述。著名的“狮子吼”就是通过纯粹的文字描述取得注册商标的成功案例。描述性表述几乎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但个人主观性较强,仅使用文字描述会给公众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间,缺乏确定性。(2)图样表达式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共同体商标可以由能用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

27、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欧盟对声音图谱的规定,一定要以五线谱或者其他能表现声音频率的图样展示。诺基亚手机铃声的图谱描述很具代表性,申请注册时使用的就是五线谱。图样表达式对比描述式,便于相关人员的复制、公众的检索,尤其适用于音乐声音商标的注册。但事物有优点也会有缺点,图样式不能很好的解决非音乐声音标识注册的问题。(3)混合表达式顾名思义,混合表达就是将以上两者结合起来使用,使用混合表达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澳大利亚,它的商标审查及程序手册第21章第6节第1款对声音商标注册的表达的规定,充分综合以上两种方式的

28、优点,根据申请商标注册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可实践性。有效的弱化描述表达的不确定性和图样表达的限制性,让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表达方式更准确明了,提高成功注册的效率。我国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5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充分借鉴了混合表达方式,既破除图样表达式描述非音乐声音的局限性,吸取图样式使用图谱描述声音的完整准确的优点,又填补文字描述带来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缺陷。有效的发挥不同形式描述声音的优点,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对申请商标注册的声音商标的不同类型(音乐标识或非音乐标识)做出区分的具体要求。(二)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存在的问题1、显著性判断标准不明确正如上文所说,显著性

29、是商标的灵魂,是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核心属性,判断一个声音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声音自身就具有显著性,可是有的则需要大量使用来获得“第二含义”,大量使用广告宣传进入公众视线,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声音与它的产品产生联系。判断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为容易,普通公众根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及程序手册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功能的声音例如机械设备一部份的正常操作所产生的声音。摩托车引擎声即是关于摩托车马达功能的声音例子,因此其他业者可能想要使用在他们自己的商品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5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

30、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中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据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判断,但“第二含义”的判定与实际使用程度挂钩。正如上文所述,“第二含义”的取得需要通过大量的使用,在消费者意识中能与商品形成联系,它的判断标准一般包含使用程度、使用时间、公众对声音的熟悉度等多方面多角度的考量。一个声音商标能否分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取决于这个声音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如何证明声音商标有显著性是一个难点。由于该声音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极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使消费者发生商品混

31、同,不能准确判断,丧失声音最基本的可识别性功能,导致声音商标的泛滥与贬值。2、对声音长度缺乏规定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提交的书面表达方式应该满足准确、清晰并且容易理解的要求,以便于审查人员的审查和对商标的检索,这是对声音商标规范管理的前提。提交的书面文件越精确、完整,就能更好的描述声音商标,也就越能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从而消费者也能减小买错商品的机率。土耳其专利委员会在一篇研究非传统商标的文章中指出,如果提交注册的声音过于冗长,则很有可能被审查者拒绝,因为审查者有理由认为长片段的声音更像是一首歌而非声音商标,其显著性特征令人怀疑。t,4j若提交的声音时间过长,该标识更像是一首歌而不是商标,容易让

32、消费者以为那这是背景音乐而已,首先声音商标显著性要求声音商标能够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普通人对简短声音的记忆深于对冗长声音的记忆,将一段长声音与特定商品有点困难,普通人可能只记得其中的一小段,若完整播出,他不熟悉的部分就不能识别出这是某个产品或服务的商标,也就失去了商标的识别性。商标作为标志,应当是对所指向客体的一种简洁的象征,因此声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是符合一个标志所应有的简洁性,亦即具有适当的长度。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在声音商标注册标准审查中对允许注册声音长度的范围有所限制。3、声音商标的书面表达方式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我国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起步较晚,各方面的制定标准经验较为匮乏,对声音标识

33、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表达方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从已经获得注册商标保护的声音商标来看,声音内涵可以用图形(如乐谱和声谱)、文字描述(如拟声词)和其它文字说明以及声音样本(如录音和数据文件)等手段表达。叫如上文所述,目前公认的注册表达方式有三种,而混合表达综合前述两种表示方式的优点,商标注册的手续程序也比较科学,通过声音样本、文字描述、图谱等说明更具有说服力。我国充分借鉴了混合表达方式,突破图样表达式的局限性,去除文字描述带来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对于音乐声音商标可以用五线谱搭配文字对声音加以描述,非音乐声音商标直接用文字描述表示。而且,我国还规定可以用简谱来呈现声音,好处是就算不是受过训练的普通人也

34、能够理解。但问题是,对于非音乐声音商标,若只靠简谱的方法是欠妥的,比如“开门的声音”、“呐喊的声音”等是无法用简谱表达出来的,遗憾的是我国现在还没有做出修改。三、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的建议相比传统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声音商标的保护给我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打开一扇崭新的大门。新商标法开放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对于国内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声音商标无疑将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带来潜在的隐性价值。I但在于国际接轨的同时,初期难免出现不可预知的问题,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注册条件在立法上还较为笼统、粗糙。一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问题,吸取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健全我国声

35、音商标的立法制度提出对应的参考建议。(一)明确显著性的审查标准笔者认为,我国仅将声音写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内,但具体的规定并不清晰,应当在商标法中明确“显著性”审查的标准,首先,肯定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还应当吸取国外对“显著性”审查标准的经验,例如举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典型声音,确定固有显著性的特性,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确定显著性审查的标准。其次,商标的使用时间、适用程度和使用方式也是判断显著性的标准,因为声音标志使用的时间越长,就越容易获得显著性,但前提是要不间断的连续使用,若断断续续的使用,很难让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与声音产生联想,且容易被遗忘。由于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不同的属性,人们通过耳朵感

36、知声音,与音源的距离的远近、当天的风向和锋利会影响人们对声音传递的信息的感知。首先,假如一阵鼓声在耳边响起,感受会是磅礴鼓舞的,但若是从很远处飘来,感受是截然不同的;其次外部环境很容易影响声音的传播,若有其他的杂声一起传来,人们很难准确感受到声音要传达的内容,另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对于事物都有自己的想法,通过声音获取的信息感受差异较大,主观性较强,正如一首欢快的歌在一些人眼中是悲伤的一样。如何识别、以什么标准识别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认为,每个人对于声音的理解并不相同,对于声音显著性的判断不能单一的采用一种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些特殊的声音,由于普通人对音乐的识别、感知能力

37、的不同对声音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就需要专业人士来判断声音的显著性;对非音乐型声音,可以就普通大众的感受来判断。这样更显得公平公正的审核商标。因为声音的复杂性,在判断显著性的初期,可聘请专家帮助进行识别,等商标注册初见成效后再组建专门的声音商标审查组,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专业审查。还可以采纳美国的方法,使用专家测试判断声音的相似度,因为声音有的十分复杂,专业人员也很难光凭耳朵识别,需要使用专业仪器才能得出更准确的结论。(二)制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声音的长度标准商标作为标志,应当是对所指向客体的一种简洁的象征,因而声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是符合一个标志所应有的简洁性,亦即具有适当的长度。g英国商标

38、审查指南中规定:只含一至两个音符的音乐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可以借鉴其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规定,如:规定若申请注册的声音只含有一到两个简单音符,不具有显著性,不予注册,一首完整的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容易让人理解为背景音乐,所以一般不予注册,但因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除外。(三)完善书面表达方式如上文所说,混合模式更具优势是肯定的,但声音标识申请注册应该根据声音商标的不同类型的特征做出更便于检索、提高审查效率的规定。声音若是由乐器演奏出来的,应该在申请中说明,同理,若声音是非乐器等音乐标识,也应当在申请中加以说明。因此笔者认为,属于非音乐声音标识或者拟声词的,可以用声谱附加文字描述说明的方式对

39、它进行描述,并用简洁的文字叙述概括出该声音标记的特点,比方说使用文字说明这段声音标识是以什么方式表演、用什么乐器弹奏的,是什么性别的人在什么年龄段以哪种说话语气说出,从而避免声音的混淆和含糊不清。同时提交的声音样本必须完全可以播放,因为真正能够让审查员、其他企业、消费者直观了解声音商标的还是声音商标的音乐样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经济贸易日益频繁,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商标权保护,各个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体现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受到保护的商标类型,积极应对,做出配套措施。我国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对商标的重新定义,明确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这一做法也表明了我国对非传统商标重视的

40、立场,对比以前我国在非传统商标方面还是空缺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开始,踏上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对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认同味觉商标、听觉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力度来说,我国还在尝试阶段,具体该如何判定保护标准,还须进行更完善、更全面的立法及解释。本文通过对声音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国内外对声音商标的立法的阐述,分析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尚且还存在不足,借鉴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联系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条件的立法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方案。我们应该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上紧跟国际脚步,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立法中将会出现更多不同的非传统商标类型。参考文献1吴汉

41、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1.2陈崂.非传统商标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3杜浩、崔逢铭.“声音商标”的功能性分析J.佳木斯教育学报2014,136(02):446-447.4蒋琳.非传统标记商标可注册性探析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77(5):41-45.5余翔,张庆.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比较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113:127-134.6崔志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23:214-215.7郭玮.声音商标注册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8陈晓.非传统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学,2014.9陈崂.非传统商标的法律保护D.法学,2014.10(美国)米勒.知识产权法D.法律出版社,2001:161.11周琦.论非传统标记商标的可注册性J.财经界,2007,01.12李宵.声音商标及其注册条件比较研究D.法学,2014.13何炼红.声音商标注册保护的域外考察及启示J.法学杂志,2011,05:44.14廖欣梓.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15杨福军.论声音商标在我国的适用UL法制与社会,理论新探,2011,10(中):294.6于静.声音商标的注册J.中华商标,2014,01:30-31.17周秦红.注册声音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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