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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在境内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前款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法务合规部负责采购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五条集团各部室负责其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采购事务。第六条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采购工作。应明确采购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采购工作要求;完善本单位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体系;对所属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尤其要加强招标投标前期决策和招标投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集团和各所属单位可按照需要建立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及时性、交易条件、履约情况及其自身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
3、果定期进行调整。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八条采购方式主要包括:(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五)单一来源;(六)比价;(七)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他均为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
4、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比价:指通过比较不同产品之问价格的高低,决定商业选择,以降低成本、实现物美价廉。第四章招标采购第九条招标范围包括:(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包括: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
5、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款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二)建设单位、业主、用户要求招标的项目;(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货物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四)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服务类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五)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三)、(四)条款中,如有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或服务特殊项目,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木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中明
6、确。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十一条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均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具有特殊保密要求、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单位依法
7、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三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人;(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对于前述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应进一步制定或完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实施细则或作业指引,明确具体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决策流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四条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
8、确定框架协议期限。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全流程合法合规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与委托事项相匹配的经营规模和专业水平。单位自行招标,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十七条招标程序一般包括招标计划编制、招标立项(计划外招标项目)、招标需求确定、招标
9、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实施、招标结果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招标实施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审批、供应商推荐(邀请招标)、拟邀请供应商审批(邀请招标)、招标文件发放、招标答疑、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审批、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等具体工作内容。第十八条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招标关键程序和具体工作内容的合规风险识别及管控,并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中明确相应的决策及审批流程。(一)招标需求应进行充分论证,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留存完整的论证过程资料和审批文件;1.招标需求应当依据招标预算确定,在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招标需求;2 .招标需求内容应当清楚明了
10、,表述规范,含义准确;3 .招标需求技术部分至少包括对采购标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等要求;4 .招标需求商务部分至少要明确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5 .招标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6 .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二)招标文件中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最高投标限价一经审批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招标项目,不宜或无法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单独说明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二)应根据招标项目的
11、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1.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不得含带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针对不同所有制单位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7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做任何改变、细化。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如需)和招标文件。(四)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
12、请书;且需认真履行供应商资格审查、考察、推荐及拟邀请供应商审批程序;1.应邀请行业内施工能力、产品质量档次、技术性能基本在同一水平或档次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如有不同档次或水平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时,不同档次或水平的供应商数量应各不少于2家;8 .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建立供应商管理办法,规范供应商准入及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对供应商评价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更新供应商数据库。(五)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六)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及时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及评审意见进行复核,防止出现因评分计算错误、应
13、废未废等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九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二十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
14、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二十二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
15、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和打分。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16、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章非招标方式采购第二十五条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可自行组织非招标采购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选取的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资信条件且各供应商之间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二十七条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组建评审或谈判小组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评审或谈判小组成员应由与采购项目相关部室的人员共同组成;委托组织实施的,成员可由第三方机构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或谈判小组的人员应对采购项目有基本
17、的了解,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评审或谈判能力,数量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第三十条一般采购程序:(一)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及完成审批需求文件需包含采购范围、采购内容、界面划分、工期、供货期、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现场条件、项目管理要求、品牌、规格、参数等技术性能参数、样品要求、其他影响参选人报价的相关技术文件、评选要求等;(二)(采购立项)采购人根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三)编制采购文件及完成审批;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文本(或合同主要条款);采购需求、响
18、应文件格式;其他内容。(四)(编制采购限价及完成审批)采购人根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五)供应商邀请;采购人根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六)发出采购文件;(七)(踏勘现场);(八)(采购文件澄清及修改);(九)接收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响应文件。(十)(组建评审小组或谈判小组);(十一)开启响应文件;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对开启响应文件的过程进行监督。(十二)组织评审或谈判;(十三)采购结果审批;(十四)(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十五)发出成交通知书;(十六)合同签订。注:加括号“()”的采购程序为非必须工作,采购人应根据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
19、十一条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协议文件要求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进度等内容进行验收,并按约定,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第三十二条采购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明确退货事宜,及时收回退货货款。第三十三条采购(含招标)相关决策审批文件及采购实施过程(含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相关资料应留存完整,须同时留存纸版和电子版,纸版和电子版应保持一致,留存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留存纸质版招标投标过程资料,但需满足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住建部等八部委令第
20、20号)等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工作台账。采购工作台账至少包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成交单位名称、成交金额、开评标或评审谈判时间、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合同签订时间、采购资料存档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五条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应接受和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和集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的监督。第三十六条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应对其所属单位的采购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第三十七条各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对本单位采购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权限受理反映采购业务中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第三十八条在采购工作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1、规定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集团本部和所属单位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对本单位的采购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细化,进一步明确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决策流程和实施程序。直属单位制定的与采购相关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应报集团法务合规部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第四十一条对于在境外实施的采购行为,如境外政府、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各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境外采购项目实际,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中对境外采购决策流程和关键过程进行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按该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务合规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