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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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签订时间:年月日科室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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