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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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2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现行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部分使用专项资金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

2、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年度计划清单管理,遵循整体规划、统筹管理、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合规、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法分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及各省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级部门是省级政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主体,根据业务需求提出本部门三年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规划(以下简称部门三年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统筹机制,统一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储备申报、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组织验收、绩效管理和安全管理。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全过程管理,牵头编制贵州省数字

3、政府建设五年总体规划,审核备案部门三年规划,负责指导编制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储备、立项、验收符合性审查、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和预算管理体制,结合项目绩效目标等情况,根据财力,安排资金统筹用于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省信息中心在省大数据局统筹指导下,结合职能职责承担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具体工作。第三章项目库及年度计划管理第六条省大数据局建立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库,省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需经省大数据局评审后方能入库。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资金需求、资金来源

4、和绩效目标等。原则上未纳入省大数据局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第七条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基本单元,严格项目入库和预算编制审核,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第八条省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三年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分批分期向省大数据局申请储备,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规定完成决策评估,决策评估通过后方可申请项目储备。拟下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大数据局项目库储备,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按时完成财政预算储备项目库入

5、库。第九条省大数据局指导省信息中心对已完成储备的项目,按照重点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原则,结合部门三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省大数据局会商省财政厅后,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会审,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在一上预算申报前完成年度计划向省政府的报批,报批后的年度计划作为立项及次年预算安排的依据。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临时安排,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级部门向省大数据局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省大数据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确需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联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补充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并按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第四章预

6、算管理第十条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分别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和其他省级部门。(一)用于保障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共性能力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包括保障贵州政务云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共性支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资源体系和基础共性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实施的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二)用于保障部门履职所需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省大数据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级部门。包括部门自有机房、业务应用建设、涉密和国家部委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

7、及相关安全能力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结合省级财力,根据省大数据局提出的资金需求建议,核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并纳入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省大数据局根据各省级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三年规划统筹做好项目安排,执行期内根据资金使用效益、执行进度、绩效考核等情况按程序调整。省大数据局在专项资金规模内按优先安排续建项目资金,适度考虑年度中新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急需实施项目,剩余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用于建设项目的原则进行安排,按程序列入年度计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使用。第十二条鼓励省级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充分利用专户资金、单位资金、统筹

8、可用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等,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政务数据授权运营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第五章资金管理及使用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省级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撑履职的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安全体系、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第十四条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得单独或捆绑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各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一)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购

9、置及维护、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二)属于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三)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门禁管理、会议室设施及配套装修等。第十五条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对于应急通信保障车辆等需要前置审批的特殊装备,由省级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明确经费来源后再予以实施,其中专项资金只保障配套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第十六条按照省级统建、省市共用原则建设的项目,划分支出责任,由省级和市(州)分别承担省级平台和分平台建设和运维

10、服务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市(州)的支出事项不得纳入省级财政保障范围。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省级各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因项目组织实施缓慢、预算执行进度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对未达到进度比例部分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收回。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等形成的软硬件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实施

11、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省级各部门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未制定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入库和安排专项资金。同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在省级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省级各部门在规划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时,要树立部门大系统的理念,充分考虑远景规划与近期需求的关系,结合自身信息化实际加强统筹,按照整合共享、厉行节约、保障急需的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超前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承

12、建单位按照安全、可控的要求推动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芯片等关键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安全可靠应用。同时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集约共享的要求推进实施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避免浪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省大数据局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内编制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安排项目。第二十四条省级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清理机制,避免”僵尸”系统出现,省大数据局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指导,会同省财政厅对使用绩效不佳的项目不予保障后续经费。第八章监督问责第二十五条省级部门应当接受省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酒己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13、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二十六条省级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对执行不力、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方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冻结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不列入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不安排建设及运维费用。第二十七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

14、十九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及延续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工(2021)8号)同时废止。部门解读I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15、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2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库及年度计划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问责、附则共九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保障范围和分配方式等方面内容;第二章明确了省级各部门、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中心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明确了省大数据局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年度计划编制报批程序等内容;第四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核定及安排原则等内容;第五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财政

16、分级保障原则及建设形成相关资产的管理等内容;第六章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第七章明确了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时需遵循的原则、项目承建单位要按照集约共享的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第八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九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的实施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三、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各省级部门按向省大数据局进行项目申报,经省大数据局评审后储备入库,省大数据局按照重点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原则,结合部门三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

17、预算管理及资金管理(一)预算管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分别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和其他省级部门。一是用于保障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共性能力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包括保障贵州政务云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共性支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资源体系和基础共性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实施的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二是用于保障部门履职所需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省大数据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级部门。包括部门自有机房、业务应用建设、涉密和国家部委有特

18、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及相关安全能力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二)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省级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撑履职的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安全体系、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得单独或捆绑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各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一是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购置及维护、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二是属于部

19、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三是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门禁管理、会议室设施及配套装修等。按照省级统建、省市共用原则建设的项目,划分支出责任,由省级和市(州)分别承担省级平台和分平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市(州)的支出事项不得纳入省级财政保障范围。五、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问责(一)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是省级各部门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

20、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未制定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入库和安排专项资金。同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二是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在省级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二)风险控制省级各部门在规划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时,要树立部门大系统的理念,充分考虑远景规划与近期需求的关系,结合自身信息化实际加强统筹,按照整合共享、厉行节约、保障急需的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超前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安全、可控的要求,推动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芯片等关键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安全可

21、靠应用。同时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集约共享的要求推进实施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避免浪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监督问责省级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对执行不力、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方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冻结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不列入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不安排建设及运维费用。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22、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办法规定的项目调整和验收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

23、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七.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一)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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