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3年《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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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7日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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