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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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科技”戈I倾目验I攵管理办法卜充规定G正求意见稿)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牵头同一项目的其他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督促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按管理办法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二、项目负责人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在3个月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

2、收材料。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疑议,可按程序提出重新验收申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收到重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一)经核实确因项目单位验收准备材料出现重大失误、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因故缺席现场答辩,造成项目验收结论和实际完成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重新组织项目验收。(二)经核实不存在(一)中所列情形的,原则上不重新组织验收。四、项目验收专家回避情形和处理流程(一)主动回避。计划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应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按照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专家回避原则的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二)申请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验收通知后可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将回避专家的名单及回避理由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收到验收专家主动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回避申请后,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对于符合回避情形的,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抽取专家时予以排除;对于不符合回避情形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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