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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
2、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
3、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且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未满5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未满8年;(五)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上无三年以内的处罚记录。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七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审计委员会;(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三)监事会。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采用
4、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第九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5、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和评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I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I/选聘基准价)X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6、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同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第十一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7、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十二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8、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四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一)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
9、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二)公司有关部门将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初选出的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10、业务,聘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约定,也可以续聘。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第十五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十六条在续聘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以前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知会前任会计
11、师事务所,并约见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
12、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
13、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
14、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
15、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一)审计报告
16、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六章信息安全第二十八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