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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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择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名蒲财罚20211号当事人:自贡翔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站西广场蓝润东悦荟3栋B座1540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蒲江县鹤山街道余家偏外联路建设工程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067)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合格证(B级证书)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蒲财采(202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处以罚款9805.74元(大写:玖仟捌佰零伍元柒角肆分,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以下指定账户:收款单位:蒲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户名:四川省蒲江县财政局账号:0279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蒲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蒲江县财政局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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