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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订、修订、批准、发布、评估和废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分为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及其他技术规范(
2、其他技术规范含测量方法、测量程序、计量比对方法、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算法溯源技术方法及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管理规范包括:规范行业、产业、能源资源领域计量管理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等。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以作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和宣贯培训,并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宣贯工作。第五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
3、应当围绕湖北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公开性原则。第六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宣贯等工作。第二章立项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以下简称制修订计划)0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制修订申请书),申报当年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从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制修订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一)项目
4、是否属于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范畴;(二)国家、部门、地方是否已制定相应的计量技术规(三)申报材料完整性、科学性等。其中,论证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的,应当从有关计量机构、仪器仪表生产和使用单位遴选专家;论证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技术和管理规范的,应当从相关产业链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遴选专家。第九条通过专家论证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省市场监管局综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是否立项。第十条对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年度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确定立项的,每个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一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
5、计划发布后,遇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整:(一)根据计量监督管理需要,增补制定计划;(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因不宜制定的,可以终止相关立项项目;(三)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起草单位、技术方向等内容进行调整。增补及变更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公示和发布。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向主要起草单位下达项目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任务书下达后,主要起草单位应于1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方案(大纲)(附件2)(以下简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应明确规范编制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编制方案经省市
6、场监管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特殊事项除外X不能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仍未完成的,项目终止。第十三条编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等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的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如适用,附件应包括:(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际技术文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
7、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编制计量检定规程的还应说明实施规程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规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二)试验报告。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通用技术要求,应用规定的检定或校准条件、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试验,并以试验数据论证其适用性。(三)不确定度分析。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是否科学合理,应列出测量不确定度(误差)来源、类别、合成的方法及包含因子等,给出不确定度
8、评定示例内容,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等。(四)采用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四条编制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其他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对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参考现行有效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71)等技术规范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计量测试、计量比对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如适用,附件应包括:(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国内外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二)试验报
9、告。根据上述计量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通用技术要求、测试(比对)方法进行试验,以论证规范的科学性、适用性。(三)验证报告。如适用,在确认计量测试、比对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基础上,选择典型应用场景,在一定周期内进行重复性试验,确认规范的可靠性。(四)其他技术资料。第十五条编制管理规范,起草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相关单位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计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一)编制说明。阐明项目背景、编制工作简况、编写依据,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兼容情况,重要技术条款、管理要求的依据和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
10、订时,应列出和原管理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三)国内外相关行业、地区同类规范的制修订情况。第十六条编制技术规范的,应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公示技术规范验证报告(特殊事项除外),以及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编制管理规范的,应当根据计量管理规范应用的领域,向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数量应在10个以上。征求意见应当采用书面函件形式。根据意见修改完善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后,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十七条公示及征求意见后,主要起
11、草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邀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预评审,形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并连同编制说明、试验报告(如适用)、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向社会公示验证情况(如适用专家预评审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审定。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第四章审定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专家审定。审定一般以会议方式(含视频会议)进行,因特殊原因可以函审方式进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或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单位主持,专家组人选由省市场监管局确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不
12、少于3人。每批次审定计量技术规范一般不超过5个。技术规范的审定专家由来自计量机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管理规范的审定专家由来自大型企业、标准化组织、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计量技术规范,应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审定。第十九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相协调;(二)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四)是否妨碍公平竞争;(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第二十条会议审定意见采取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专家组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
13、成方为通过,并由专家组组长在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函审必须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第二十一条审定意见为通过但须修改完善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经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形成报批稿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审定意见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后,由省市场监管局重新组织审定。第二十二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附件4);(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专家组预评审意见及相关
14、材料;(五)试验报告(如适用);(六)误差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数据验证报告(如适用);(七)征求意见汇总表;(八)涉及专利的通用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附件5)、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如适用)(附件6);(九)其他材料。第五章批准与发布第二十三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市场监管局可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评估。如需进行相应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重新公示一般不超过两次。第二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管局赋予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新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三个月后实施,
15、修订的计量技术规范一般在批准六个月后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文本应同时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网站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享有所制定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第六章涉及专利的计量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广泛收集拟编制计量技术规范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按照规定披露所知悉的第三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在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计划任务书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7)和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管局在对拟立项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与技术规范有关的必要专利。第二十七条计
16、量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以及包含专利技术的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按规定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签署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含许可方式),则计量技术规范草案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第二十八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采用会议方式对涉及专利的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审查内容至少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并形成审查意见。涉及专利的规范,在批准发布前应当获得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当是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的
17、免费许可。专利权人应承诺对规范使用人遵守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原则许可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或实施许可的专利涉及妨碍公平竞争,则技术规范编制终止。第二十九条省市场监管局对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及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在该技术规范发布前按规定公示规范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个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披露其知悉的其他必要专利。在技术规范发布前,如果发现了新的必要专利,省市场监管局中止技术规范发布程序,并对新披露的必要
18、专利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后再行发布。第七章后续管理第三十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不一致,或因经济社会发展导致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第三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对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后,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处理。第三十二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时间达到5年的,省市场监管局应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法合规性、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评估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不需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年份号不变;(二)对需修订的,作为
19、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组织修订。修订原则上由原主要起草单位负责,修订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l褥号不变,年份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对需废止的,省市场监管局公告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2湖W罐地方技栩蜒编制瞬(大纲)模板3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4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5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6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已披露的专利清单7 .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申请书规范名称:制定/修订:起
20、草单位:申报日期: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填写说明L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填写本申请书。2 .本申请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单位盖章后,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 .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附在申请书后。4 .申请书编号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5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由起草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留存T分。单位名称及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职务质称电话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制定或修订的目的、意义,现状和发展趋势: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技术关键和可行性分析:规范的应用场景:开展检定/校准、测试、比对的基础设备和技术条件(申报计量技术类规范需填写,包括技术力
21、量、人员水平、标准器现状等)。规范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预测分析:规范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来源及概算: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姓名职称性别年龄从事专业电话参加起草单位参加起草人姓名职称性别年龄从事专业电话起草单位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盖章)计量处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方案(大纲)模板一、制定或修订的目的、意义。二、规范的技术关键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检定校准项目、标准器及方法可行性分析。包含知识产权的,也应概括说明)。三、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四、主要起草单位联系方式。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审定意见表规范名称:起草单位:制
22、定/修订:立项文号:审定日期:一审定意见审定日期审定方式审定结果建议实施日期审定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二.审定专家签字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专豕目见签字通过V不通过X注:审定专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年月日计量技术规范名称及编号(可附英文译名)主要起草单位及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职务起草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职务要草位审见主起单报意负责人(签字)(公章)审定意见摘要审定会议组长或函审主审人(签字)计量处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项目
23、名称/计量技术规范名称主编单位及联系人参与编制单位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信息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当本专利权人/专要权利要求时,本专不勾选一种): a专利权人或专利者个人在实施该计注:郁U权人/专才 b专利权人或专利者个人在实施该计注:郁U权人/专才 c专利权人或专利利申请人专利中的权利要求成为最终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的必IJ权人/专利申请人作出如下实施许可声明(请在以下三种方式中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量技术规范时实施专利;IJ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作出上述声明。J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
24、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量技术规范时实施专利;IJ申请人可以在互惠或防御性终止条件下作出上述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序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申请名称(专利名称)必要权利要求实施许可声明方式(a,b,或C)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B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已披露的专利清单项目名称/计量技术规范名称主编单位及联系人参与编制单位计量技术规范所处阶段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计量技术规范所,涉及的专利序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专利申请名称(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涉及专利的计量技术规范条款(章、条编号)实施许可方式(a或b)获得实施
25、许可声明日期评审组组长(签字):年月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盖章)年月日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标;1隹信息计量技术规范计划编号项目名称/计量技术规范名称专利披露者信息口个人姓名工作单位口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时件5ii卜量技术规范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序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解!1权人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章、条编号)是否同意做出实施许可声明专利披露者(签字/盖章)年月日说明:专利信息的披露者可为个人或单位,请在表中选择填写。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计量管理中的技术
26、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规划组建,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成立、调整、重组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技术委员会职责任务第四条承担本专业领域的计量技术咨询及技术保障工作。第五条根据本专业领域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的需要,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全省计量比
27、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协助做好全省计量比对方案审定、结果分析、整改落实工作;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国家比对。第六条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制修订国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建议;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制修订的技术审查工作;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第三章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七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计量监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设置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业工作组。第八条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须由中央在汉(鄂)企业、高等院校或省属企事业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
28、要,可以约请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组建技术委员会。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应由申请单位提交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附件1)并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核准后,由申请单位组成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筹备组在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进行筹备工作,从登记委员候选人,至召开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完成筹备任务。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专家为主体组成,一般设委员10-20人,其中从事计量科研、检定校准和仪器仪表生产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
29、技术委员会获批筹建后,全体委员应填写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并交省市场监管局留存。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在秘书长所在单位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至2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经费支持,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在学术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本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并适当吸纳计量领域优秀青年。必要时可聘请学科带头人或权威专家、学者担任技
30、术委员会顾问。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按照技术委员会首次会议制定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每届任期4年。第十三条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第十四条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并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顾问在技术委员会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项,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表决。表决时应有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
31、为有效,表决事项应获得与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的使用,需经主任委员审批或由秘,书长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同意。印章由秘,书长(或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由于机构变动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技术委员会应将印章上交省市场监管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委员职责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含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履行委员义务,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委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二)关注本专业领域计量检测技术的发展,在技术委员会各项技术工作中,提出意
32、见和建议;(三)对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所在技术委员会反映发现的问题;(四)认真回复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件,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技术委员会年会、有关计量技术项目审定等重要会议;(二)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委员在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三)审签以技术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出或者下发给委员的公文及技术文件;(四)监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第二十条副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主任委员履行工作职责;(二)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职责:(一)
33、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二)组织拟定和落实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筹备技术委员会年会;(三)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二十二条副秘书长职责:(一)协助秘书长履行工作职责;(二)在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受委托代行秘书长职责。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况时,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的建议,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一)根据工作需要,拓展委员专业覆盖面;(二)委员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三)委员本人提出辞任申请。第二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况时,技术委员
34、会应提出解聘委员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一)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二)干扰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五条因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领导职责不到位,影响技术委员会正常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可撤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技术委员会的领导职务,并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其他人选。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年度工作计划,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建议。第二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批准下达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指导相关单位制定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完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工作后,向技术
35、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送审稿和有关资料。涉及专利的计量技术规范,应同步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审定送审稿和有关资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协助做好审定的相应组织工作。第二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报请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审定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审定工作。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前将专家组人员名单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送审稿及有关技术资料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交审定专家。第三十条对审定通过的计量技术规范,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经专家组长审核同意后,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报批稿并报正、
36、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省市场监管局审批。第三十二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工作安排,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意见建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审定和复审任务的或计量技术规范存在重大缺陷的;(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视情况调整技术委员会或重组、撤
37、销技术委员会。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应并入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的其他技术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或重新组建技术委员会:(一)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或计量比对工作公正、公平性的;(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应停止一切活动。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对外可用HBMTC;专业工作组可用HUB/ZYGZXX表示。技术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的顺序号由省市场监管局编注。第三十九条技术委员
38、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2.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申请表拟组建技术委员会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单位演L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 .企业4 .其他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及工作基础:组建技术委员会必要性:工作范围:国内外发展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本专业领域现有国家和省级计量技术法规和计划项目情况):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附组建方案):承担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省市场监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说明:表中内容较多时可附页。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姓名性别(二寸彩色照片)民族手机身份证号码技术委员会名以聘技术委员会目只务工作单位职称/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学历/学位有何专业技术特长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参与制修订的计量技术规范参与起草的计量技术规范主持审定的计量技术规范参加审定的计量技术规范受过何种奖励